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1
3y法学四班
社会契约是什么?自由、平等是什么?公意又是什么?
带着这些疑问,我深读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那里我找到了相应的答案,并针对这位18世纪法国大革命先驱的思想理论,写下了自己的见解。
卢梭,出生在18 世纪的法国,当时的欧洲资本主义正蓬勃发展,封建制度面临土崩瓦解,他的思想激进前卫,热切的渴望自由民主;他无情地抨击专制集权,并先后完成了《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和《论科学与艺术》,而且在此基础上,收集了柏拉图、格劳秀斯与洛克的思想,写成了《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这书一共分为四卷:
第一卷论证了人类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契约的产生。社会秩序不可能产生于强力、暴力,更不可能产生于奴隶制。因此,社会秩序的产生源于原始而简单的约定。但在最初的自然状态下,当生存障碍超过个体所能承受的范围时,人类被迫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能够解决人的问题的是形成一种新的契约,即社会契约。
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得到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它把人类天生的身体上的不平等用道德和法律等取而代之,从而让人类通过社会契约和法律权利拥有了完全的平等。
第二章阐述了社会契约的主权特征以及如何为国家立法。主权是公公意志的体现,是由公共利益决定和制约的,即公公意志是不可分割和可转让的。根据社会契约的性质,任何主权协议,即每一个真正属于普遍意志的协议,都平等地约束和照顾每一个公民。
因此,虽然主权是绝对的、神圣的、不可侵犯的,但它不会超出和超越公共协议的范围。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完全控制这些协议所提供的财产和自由。接着卢梭阐述了法律是基于公共利益的公公意志行为,只有人民自己才有权制定法律。他认为,要使一个国家的制度真正稳定持久,必须遵循自然法与法律相协调的重要原则。
第三卷探讨了政府的形式。政府是为了国家和主权体相互沟通而建立在两者之间的中介体,它是将公共力量凝聚起来,并在普遍意志的指导下行动。我们必须区分政府是主权的执行者,而不是主权本身。立法权只能属于人民,行政权由政府行使。
第四卷描述了巩固国家之制度与公民宗教信仰。将军议制是坚不可摧的。它以投票方式表达,并在国内形成各种会议制度。宗教是国家的根基,在任何时候都对公民的生活起着重要的作用。每个公民都应该有宗教信仰,这可意是他们热爱自己的责任。
从上述内容可以得出:第
一、二卷为本书的核心,即社会契约的内容与原则;第
三、四卷则是围绕如何落实并执行社会契约这一原则而展开的。
卢梭通过这本书表达了他希望建立一个新的平等的美好国家和社会的愿望。他在本书的第一卷第六章提出了:“要找到一种联合的形式,使它能够用全体成员所结成的集体力量保护其联合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同时,又可使每个成员在联合过程中不用听命于其他的人,而仅仅服从于自己的意愿,并且可以像以前一样拥有自己的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在此社会契约中,我们不难发现有两个主要目标可被归结为全体人员的最大利益之所在,那便是:自由和平等。他指出:
“人生而自由,却无时不处在枷锁之中,放弃自由就等于放弃了人性,放弃了自己作为人的权力,同时也放弃了自己的义务;平等,它是指权力不能发展为暴力,它只能根据威望和法律才能行使”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人生而自由,每个人都有获得自由的权力,我们不能放弃自由,但是进入了社会中,自由就成了枷锁。因此,为了让每个人都能得到平等和自由,卢梭建立了一个社会契约。
通过社会契约,通过法律,利用“公意”来建立一个权威——政府。人民将自身必需的部分权利、财产和自由让渡给这个权威,以便使其管理社会,这并不是失去了权力、财产和自由,恰恰相反,社会契约是平等的,是为了确保个人对其权力、财产和自由的合法所有权,把这些变成了真正的权利。
上面的描述回答了一系列的问题,展示了这本书的核心价值,但这个平等自由的国家能否在实践中实现?以下我针对这个问题,给出了个人的观点:
反观全书,我们能看到卢梭对自由、平等的憧憬渴望,并论证了可以通过社会契约建立“人民主权”的国家。而在社会契约中,“公意”是主权在民原则的重要基础,但“公意”究竟是什么?谁的意志代表“公意”?
怎样才能确定并实行“公意”?卢梭没有给出一个实质的回答,他使“公意”变成了一个抽象的概念。这样,“公意”便成了“乌托邦”,并很大可能会被极权者利用,实行“人民主权”的暴政统治,自由和平等就不复存在了。
因此,我认为卢梭的思想是伟大和先进的,但书中的许多理论是模糊的。如果这些理论付诸实践,就会出现许多错误和矛盾,说明卢梭的民主思想有一定的局限性。
尽管卢梭的思想和理论存在局限性,但《社会契约论》还是利大于弊的。它所提出的“人民主权”原则对欧美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并在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实践层面上得到了充分体现,它将继续深化和推动世界各国在民主法治领域内的建设和发展。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2
卢梭是文艺复兴时代的瑰宝,也是饱受争议的一位。
虽然这本书和卢梭本人颇具争议,甚至被许多学者批评是空想且反科学的,但其对法国大革命乃至当今世界的民主思想的影响仍无疑是深远并且重大的。书中,卢梭将国家的创制定义为在一个得到全部国家成员投票的公约之上,并论述了随之而来的众多问题。
卢梭究其思想本质是绝对民主的,他赞颂小国,更强调人民应当为追求自由而抗争的精神。他唾弃专制制度,所以他宣告了人民的力量。卢梭是典型的唯心主义学者,说他是偏离实际的.并不错,但这绝不应当区分褒贬;卢梭真正的力量在于他奏响了普遍意志的自由之声,他真正看到了民众,看到了人权对于社会进步的重要意义,然而,直到今天,还有许多人没有充分享受到这项权利。
卢梭的睿智与不幸,都与他的“公意”理论相关。今天,民主已经成为一个公认的政治目标。社会公众和绝大多数政治学者都真诚地相信:人民,即所有社会成员,最清楚自己需要什么,国家需要什么;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凡涉及全体人民利益的重大问题,都应该听从全体人民的选择。然而,反对专制的卢梭,为什么又主张由最明智的人治理群众?这是因为,他发现了现代政治社会的内在矛盾:这个社会的建立,是为了所有利己个人的共同利益;而这共同利益又与每个利己个人的实际利益相对立,只能凌驾于这些利己个人之上。
从现在的法国政府建制中,我们也可以找到卢梭的渊源。尽管法国也是三权分立,但是它很多涉及基本性的法律也是要通过全民的投票。在某些事务上确实有直接民主的意味。具体的各个方面,在大革命时期的政府建制上有着更明显的体现。
不可否认该书所勾勒的理想状态与我们所接触的现实仍有差距,但他发现了导致这些差距的原因,为更“公意”的社会的建立提供了一种可能。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3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法国伟大的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代表作。
18世纪的欧洲,在经历了漫长、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之后,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式及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一股新的社会思潮渐渐兴起,他们试图在旧的社会体制上建立一个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权利的社会形态。其中对历史产生巨大影响的就是1762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在法国大革命中,它曾被大多数革命领袖奉为革命的“圣经”,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其“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响到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新华社旗下的新华网读书频道也把它列入“两会代表推荐书目”之一。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有两个理论前提:人生而自由、社会秩序神圣,其理论的特点是反对暴力——不管是政府的还是个人的,其要解决的问题是:
“把权利所允许和私利所期望的结合起来,使得正义和功利不再分割”。在卢梭看来,“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卢梭的思想中,人做为个体显然不是至高无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论会产生极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认为他是他人的主人”,这样的社会暴力横生,个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这不是卢梭想要的社会。
因此,卢梭认为“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根本”。卢梭反对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暴力并不带来权利,我们只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既然社会秩序如此重要,暴力不能带来权利,那么,如何才能建立一个管理社会的权威?
卢梭认为,“正因为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正因为暴力不能产生权利,所以人类社会任何合理的权威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约定”。人的个体通过社会契约即政府形成权威,赋予权威一些必要的权利、财产和个人管理社会的自由,通过社会契约形成权威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契约各方的生存。这是卢梭描绘的最为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会模式,而这种社会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是因为人类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会紧密的纽带,“统治社会也只有以这种共同利益作为基础”。
在这里,卢梭把当时政权两大流行要素——暴力和神授从组成政府的基础中剔除了,当时的欧洲政府在理论上一下子全部变成非法的了。卢梭认为,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法治社会。“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形成的契约必须有一系列强制执行的社会准则来规范缔约各方的行为,以保护契约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契约得以执行。
卢梭认为,人民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种责任和义务。他认为“在本质上,履行这些责任的个体在为他人服务的同时也在为自己服务”。但是法律的约束也不是无限的,“每个个体对那些一般约定留给自己的财产和自由拥有完全的支配”,这也许是现代“法律未禁止的即是合法”的思想的哲学阐述。
为了防止政府违背人民意愿滥用制权和越权,卢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权的政权设计。他对宪法起草人一系列近乎苛刻的描述,表明了他对政府滥权的严重的担心和立法、行政、执法分权的思想。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因为,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则,他的法律就会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维护他的不公,他也就永远不能防止其制法工作为其个人目的所沾污”。
不光是宪法的起草,日常法律的制定也是这样。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民集团的准则,由法律联系的人民本应该是法律的制定者”,“勾画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应有立法的权力”,“立法权力必须也只能属于人民”,政府只是社会公共利益和权力的代理人而已。卢梭对于政府官员的描述,与现代的“公仆论”相当一致,他说:
“行政权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员;人民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其任命或罢免;他们是被要求服从而不是达成契约。”在卢梭看来,政府官员甚至不是社会契约方,自然也不具备立法的资格和权力。总的来说,卢梭的政治理念属于民主政治的范畴。
但是卢梭对现实政治的考虑显然不是民主主义者,由于受到当时的技术水平的限制,卢梭不认为有真正的民主社会存在,他甚至认为大国适合君主制,这到和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思想一致。他认为真正的民主政府只可能在小国寡民中实现,在其他情形下“民主政府或群众政府比其他形式更可能出现内战和动乱”。
困扰卢梭的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技术上的,另一个是教育上的。他认为,民主政府的立法决定只能通过公民大会作出,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这是不可能经常实现的。另外卢梭认为,美德是共和国的基础,但“并不是说人民的所有决定都是成熟的。
当然,我们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但我们不能保证我们会永远看到这种利益。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4
《社会契约论》写于1762年,到如今已经约250年了,有持久不衰的生命力。下面我介绍这本巨著的主要内容。
作者简介让˙雅克˙卢梭(jean jacque rousseau1712-1778)法国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激进民主主义者、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卢梭1712年生于日内瓦,出生仅一周,母亲就去世了。12岁那年,父亲与人决斗被迫逃离日内瓦。
从此,卢梭失去了亲人的修养,厌倦了世间的艰辛。他先后当过学徒、仆人、随从、家庭教师、乐谱缮写人、秘书、作家和乐师等,屡屡变换社会角色。1749年应征第戎科学院征文,以《科学和艺术》一文获奖,一举成名。
但命运并未见好转,多次因著作、思想而被迫流亡、颠沛流离,几乎没有安居乐业的时候。1778年7月22日贫病交加的卢梭孤独地去世。卢梭没有系统的学校教育。他通过长期勤奋的自学和学习获得了渊博的知识。
《论科学和艺术》、《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爱弥儿》等一系列著作对近代社会各领域进行全方位的批判和改革,震撼了西方社会,推动了历史进程。正是这些观点独特、魅力无穷、意蕴深刻的作品,确立了卢梭思想大师的身份,构筑了卢梭神圣而耀眼的光环。
作品背景:《社会契约论》诞生于18世纪的法国,当时法国处于社会变革的前夜、危机四伏、百病丛生。社会等级森严,所有人分为三个等级。
第一等级为僧侣,人数虽少,却拥有特权。第二层是以国王为首的贵族,他垄断一切权力,拥有大量财产。政治上专制独裁、横征暴敛,思想上禁止一切进步思想的传播,迫害进步思想家。
第三层是农民、手工业者、城市平民、资产阶级等,他们没有地位,承担一切税收义务,忍受剥削和压迫。资产阶级虽然有大量的财富,但仍然被排除在政治统治之外。阶级矛盾和矛盾日益尖锐,社会严重不公平、不平等。
封建制度及其生产关系已经成为社会前进的枷锁。因此,什么是社会合法性的基础,应该建立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如何保护和实现人权,摆在所有有识之士面前。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是对时代焦点思考的产物。
面对各种社会缺陷,法国形成了一场波澜壮阔的思想解放运动。启蒙思想家高举理性、自由、平等、民主、博爱等人文主义旗帜,对社会进行全面批判和否定。命运多舛、饱尝辛酸的卢梭也是这场运动的参与者。
他的《社会契约论》吼出了18世纪的时代精神,为封建制度灭亡发出了战斗檄文。它是卢梭针砭时弊、构建理想国家和社会的尝试。
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三个部分
一社会契约及其目标:平等与自由
二是公意和主权在民
一般意志是社会契约的核心和基础,是公民社会和国家的灵魂,是社会自由的生命线。社会契约在本质上是一种公意。
在民政管理中,主权的根源是人民,而不是君主、贵族或任何其他群体;只有人民的意志才是唯一的法律,只有人民有权制定法律。
政府介于主权和公民个人之间。它是一种衍生力量,是主权国家授权的机构。政府不是人民的主人。它只被委托和任命执行法律。人民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推翻任何非法政府、政权、专制、暴政和暴君,恢复主权,重建社会和政权。
三是法治思想。卢梭把法律比喻为纯金。他认为法律是社会的根本制度。
法律是全体人民作为主体对全体人民享有主权的规定。法律只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服从法律实际上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法律是温和而有益的束缚。
这些内容现在看来对于法律人都是稀松平常的,但是它是在18世纪处于黑暗封建统治之下的法国产生的,所以是非常的难能可贵、振聋发聩。我想重复一下关于社会契约的部分,社会契约的含义、性质和目标。
社会契约我们今天生活在一个有序的社会里。那么人们为什么保持秩序,服从统治?为什么服兵役、纳税?
卢梭认为这是因为人们之间有社会契约。那么一切立法体系、社会价值的最终目标是什么?卢梭认为是自由和平等。
社会秩序来源于共同的原始、朴素的约定。当人处于自然状态时,一个人的力量是非常有限的,面对巨大的生存障碍,个人无法承受。怎么办?
人类被迫改变生活方式。如何变?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只能聚集形成力量的总和,克服生存的阻力。
“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保护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这种结合使每个成员都能服从自己,仍然像以前一样自由。”解决办法就是形成一个约定,使每个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于“主权者”的指导下。
主权者是尽可能包括最多社会成员的、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共同体中的约定对于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通过同样的行动,社区获得了它的统一、它的公共自我、它的生活和它的意志。
共同体可称为“国家或政治体”,至于结合者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有了这个契约,人类将从自然状态走向社会状态,从本能状态走向道德正义状态。人类由于社会契约丧失了天然的自由和他所企图得到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他所拥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社会契约的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但实际上权利仍然保持在每个人自己手中,每个缔造契约的人既是个人,又是集体、公众中的一员,既与公众缔约又与自己缔约。这种契约的双重性决定了在社会契约中,人们通过奉献和权利转移获得报酬。他们获得了与失去的一切同等的东西,他们获得了更大的力量来保护他们所拥有的一切。
政府不是社会契约的一方。社会契约是集体、社会及其成员之间的契约。这个协议不是上下级、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协议,而是自己和自己之间自由平等的协议。这是一个合法、稳定和有益的协议。
社会契约构成社区后,成员不仅自由平等,而且社区承担着保护每个成员的责任。成员之间是互助关系,侵犯任何一个成员都使之同仇敌忾。
社会契约的实质和基础是公意和主权在民。
卢梭指出,通过社会契约,“我们每个人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都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每个成员都成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于社会来说,建立了一个道德的集体的共同体,一个大我;对于个人来说,从此永远脱离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公正代替了本能,从一个愚昧的、局限的动物变成了一个有智慧的生物,成为充满德性的真正的人,生活在一种更美好、更稳定的生活方式之中,以自由代替了天然的独立,由社会的结合保障其神圣的权利代替了奴役、强制别人的强力和强权。总之无论对国家、对公民都是新生的开始和基础。
社会契约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
既然社会契约如此神圣,它最根本的目标是什么?卢梭认为是自由。“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再枷锁之中。
”这是卢梭的名言。人生而自由,这是天然的自由,进入政治社会,人失去了这种自由,套上了枷锁。为了恢复自由,重获自由,人们诉诸社会契约的方式。
这是社会的自由、契约的自由、公意确定、约束的自由。服从自己为自己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自由是神圣的、不可侵犯也不可转让的。出卖自由就是出卖自己的生命。社会契约与自由的关系是复杂的。
一方面社会契约赋予主权者支配其成员的绝对权力,但主权者不能对成员进行任何无益于集体的约束;另一方面,每个成员由于社会契约转让的一部分权利,仅仅是对于集体有重要关系的那部分。由此可见,主权权力虽然神圣不可侵犯,但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并且人人都可以任意处置保留给自己的权利。
平等《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卢梭认为私有制造成贫富分化,不平等产生。政治权力机构的设置确定了强者和弱者的区别。暴君、专制独裁使不平等发展到顶点。
卢梭认为平等的含义是,“就权力而言,权力不能成为暴力,只能凭职位和法律行使;就财富而言没有一个公民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个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
卢梭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他说:“人人都服从,却没有人发号施令;人人都服务,却没有骑在人头上的主人;而且在这种明显的服从关系中,谁都没有损失任何自由,而只损失可能有害于别人自由的东西,反而更加自由……这些奇迹都是法律创造的,人们之间有正义和自由应该完全归功于法律。”
因此,通过社会契约,通过法律,社会真正确立和实现了平等。“基本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10分钟
卢梭是伟大的反封建思想家,但是他的巨著也有不足之处,其中的内容矛盾重重。他提倡注重事实,但他的社会契约、公意、主权都是理想性的范畴,带有想象甚至幻想的性质和成分。但是瑕不掩瑜。
法国1789年大革命就是在卢梭思想的感召下一步步深入的。卢梭依然是伟大的思想家和革命家,他的巨著是留给我们后人的无价财富。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5
“人生来是自由的,却无处不受枷锁的束缚。”出于对政治权利原理内容的追寻和对卢梭政治思想的兴趣,我看了卢梭写的《社会契约论》,并且通过这本书对主权在民的思想以及政府的合理运作模式等问题有了新的理解和认识。我主要想从他书中的几个名言入手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我想先谈谈这句话“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中。”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开篇就提出这句世代流传的名言。而我也正是对这句话所深深吸引。
在卢梭看来,人的自由是一种在美丽的自然状态下被赋予的自然权利,应该在生活中享有。然而,文明社会的不平等使自由成为空中楼阁,使本应自由的人在奴役的桎梏中获得自由。一方面,他在原则上肯定了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天赋和权利,是人的本性;另一方面,他指出,现实中的人生活在一种非自由的状态中,遭受着各种奴役。
人处在原则与事实的矛盾之中,究其原因,是因为人不能主宰自己。为了获得自由,一个人必须区别并与附着在身体上的各种枷锁和不平等现象做斗争。总之,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遵守自己所认同的法律,在道德生活中倾听良知的召唤。卢梭称这种人为公民,他认为只有公民才有权享有自由。
从卢梭的概括性论断里,我们可以分析出自由的以下涵义:自由意味着自主,自由并非为所欲为而是要服从自己订立的规律,为了寻找这些规律,人必须认识自己以与自己的不自觉状态相区分。但是我个人的一个见解是这样的,“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中。
”也可以这么应用,哪怕在理想的社会人也是这样的,这里的枷锁也指的一种秩序,人的自由不是无所节制的,是有限度的。
书中最有名的是社会契约这个词。卢梭说:“人们依靠契约和权利都会变得平等”。
《社会契约论》这本书中,社会一词比较容易理解,即为共同生活的人们通过各式各样的社会关系联合起来的集合,而契约一词则有些抽象晦涩。卢梭利用一个简单的例子形象的说明了契约的概念:你和你的父亲实则存在一种契约关系,你由于自身的生存需要而依附于你的父亲,一旦这种生存需要消失,你们双方就从这种契约关系中解脱出来,双方都一样重新获得独立,而他们若是要继续保持父子关系,实则是以一种契约关系存在。
家庭作为政治社会的第一个模式:国家领袖即使父亲的影子,而人民则是孩子的影子,所有生来自由平等的人只有当他们在放弃自己的自由中看到好处时,便会放弃自由来拥有一个契约关系,依顺于国家的管辖而保障其自身利益和权益。因为我们都知道,每个人都不可能如此无私,任由他人领导,损害自己的意义。因此,必须有一个双方都认可的平衡的共同使用合同,才能在其中发挥作用,限制双方的行为,保证集体形式的最大利益。
这也即是书中所写到的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方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在我看来这样的一种契约精神来源于双方的博弈。合同起源于古希腊的商人。合同的意思是双方都能接受,双方都有让步,让步的结果双方都能接受。
今天,人们生而自由,但为了社会和谐稳定,他们不得不放弃对政府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大小是双方妥协的结果。所以契约精神离不开妥协二字。
作为一个法学生,这句话“服从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也引起我注意。可见自由与法律互相影响的。 社会契约以保全缔约者为目的,为达这一目的的唯一手段则是靠制定法律。
卢梭认为,只有通过社会契约和法律,社会才能真正建立和实现自由与平等。法律作为公意的记录,是由国家主权者制定的。主权属于人民,因此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
在社会契约中,个人既是个人又是社会的属性导致了一般意志不仅是社会意志,而且是个人意志的意志。法律作为公意的体现和维护手段,个人服从法律既是服从公意也是服从他自己。所以说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最后看看卢梭对政府的构想。18世纪,卢梭的天才提出主权在人民。18世纪是宗教势力逐渐退却,各种政治启蒙思想方兴未艾,有待进一步研究。卢梭早在1743年前往威尼斯时就开始考虑政治问题。卢梭认为原则上是摈弃君主政体的,而民主政体虽然是最为理想的政体,但对于人类而言,却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因而认为选举式的贵族政体最适当,所以,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君主政体的分类,只不过是从构成行政权力的数目上加以区别而已。
同时,一个国家在选择自己的政权时,应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如土地面积、土壤质量、气候、风俗习惯、民族等作出决定,因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是合所有国家。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哪一种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的问题是一个既无地解答又无从确定的问题,或者说,各民族的绝对的与相对的地位有多少种可能的结合,也就有多少种最好的答案。但当我们要树立一个好政府的标志时,这是可以做到的,即任何政府都必须以人民主权为前提。
(其中,贵族是广泛代表社会的精英,而民主更接近古希腊和雅典的民主政治。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确立的平等和多数源至高权威的学说是法国大革命时期重要的鼓舞力量,《人权宣言》与法国宪法均在很大程度上是卢梭思想的产物,同时,卢梭的影响决不限于他自己的国家,在美国革命的《独立宣言》中亦可找到卢梭的理论。尽管他的一些理论仍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他的思想仍值得我们学习。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6
由于本人以前从未涉及过《社会契约论》有关的内容,所以此次读书中,特意在图书馆借了两本相关的书籍,一本是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社会契约论》全译彩图版进行入门学习,这本书**并茂,不仅提高我对社会契约论的学习兴趣,而且一幅幅彩图加深我对当时那段历史的了解和记忆;第二本是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卢梭与》,这本书是纯文字版的,里面观点的阐述比彩图版的更加详细,可以加深我对社会契约论相关理论点的理解。下面的内容我是围绕彩图版的进行展开。
一、《社会契约论》是一部倡导契约自由、确定公共意志之书
彩图版的《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第一卷确立了政治体的概念,意即主权在人民;第二卷**立法和公意的问题,解释主权的理论,立法者和人民建制的理论;第三卷****形式的问题;第四卷**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指出国家的内聚力以公意的表达、公意和**的平衡、公意的整体建立为前提条件。而每一卷都分成不同的章节进行详细的讲解,虽然没有读到卢梭的原著,但是通过读译本的了解,我发现这是一部倡导契约自由、确定公共意志之书。卢梭信奉的启蒙思想的哲学起点就是人被假定为天生自由的,但人类社会的现实是,人们生活在国家这一特别的社会组织中,人们服从着国家的权力、听从着**的管理,所以,现实中的人是不自由的,是处处受到约束、束缚的。
而我认为卢梭要**的真理源出于此:人为什么要接受国家的约束?或者,反过来说,国家为什么能约束个人?
国家的权力及其行使,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是正当的?他的书的中心思想是要很好地阐述这些问题:即自由和平等是天生的,国家只能是自由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
国家的主权和立法权在人民,**只是法律的执行者,如果**不合人民的“公意”,人民就有权推翻它。我认为卢梭之所以有这样的思考,与他当时所处的社会背景也是分不开的,18世纪的欧洲,在经历了漫长、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之后,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式及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一股新的社会思潮渐渐兴起,他们试图在旧的社会体制上建立一个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权利的社会形态。于是,1762年《社会契约论》应运而生,对历史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其“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响到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
这就是我对这本书一个大体的概括。
2、 法治:社会契约社会必须是法治社会
“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形成的契约必须有一系列强制执行的社会准则来规范缔约各方的行为,以保护契约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契约得以执行。卢梭认为,人民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种责任和义务。他认为“在本质上,履行这些责任的个体在为他人服务的同时也在为自己服务”。
但是法律的约束也不是无限的,“每个个体对那些一般约定留给自己的财产和自由拥有完全的支配”,这也许是现代“法律未禁止的即是合法”的思想的哲学阐述。为了防止**违背人民意愿滥用制权和越权,卢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权的政权设计。他对宪法起草者的一系列近乎苛刻的描述,显示出他对**滥用职权的严重关切,以及他对立法、行政和执法权力下放的思想。
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因为,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则,他的法律就会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维护他的不公,他也就永远不能防止其制法工作为其个人目的所沾污”。它不仅是宪法的起草,也是日常法律的制定。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民集团的准则,由法律联系的人民本应该是法律的制定者”,“勾画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应有立法的权力”,“立法权力必须也只能属于人民”,**只是社会公共利益和权力的**人而已。
卢梭对于****的描述,与现代的“公仆论”相当一致,他说:“行政权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员;人民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其任命或罢免;他们是被要求服从而不是达成契约。”在卢梭看来,****甚至不是社会契约方,自然也不具备立法的资格和权力。
3、 民主:卢梭的政治思想属于民主政治范畴
我以前对民主有一个模糊的概念。看来投票就是民主。但事实上,在某一个集团特别庞大的情况下,投票反映的只是某一个集团的意志。这种个人意志将成为普遍意志,并对全体成员产生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民主只是一个幌子,并没有给人民带来真正的利益。在民主的问题上,卢梭在书中主要是对直接民主进行分析说明,这里我们暂且先不谈卢梭观点里对于间接民主认识的局限性,我们仅仅从卢梭对于直接民主的描写和卢梭对民主的推崇就可以看出卢梭对于民主有着先进的认识和独到的见解。所谓直接民主,是指公民通过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的民主方式。这是民主的最初形式,也是最容易被承认的民主。
卢梭在书中对于民主制有这样的描述: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少数人是违反自然规律的。
我们不能想象人民无休无止地开大会。由此可见,卢梭对民主的理解是非常现实的。卢梭认为一个完全的民主国家是不可能出现的,卢梭的民主观点与雅典民主实践中体现的民主基本是一致的,其先进性在于对人的民主权、法治、权力制约、公民意识等等思想的分析。
其局限性在于小国的精英民主和大国的老百姓缺乏民主理解。这些基本原则或思想已经主建发展成为当今民主建设不可或缺的思想基础,特别是人民主权原则对现代民主的贡献是根本的。现实中的代议民主制,虽然能够基本切合当今的的社会经济条件,但依然存在着种种不足,卢梭在书中就指出代议制只能代表“众意”而不是真正的“公意”,众意只是诸多个人意志的集合,并不一定是正确的,而公意则能更好的代表民意,是正确并且不可摧毁的。
如果说现代的代议制民主对直接民主制是一个进步的话,它也仍然是在继承了卢梭的基础民主理论,只是通过变换民主的实现形式,从而使民主运作更加切合实际,以此弥补直接民主的实行上的不足。卢梭民主理论的积极意义勿庸置疑。从卢梭的著作中可以看出,卢梭的理论实际上代表了人类对民主的完美期待。他让我们认识到,完善民主的道路是没有尽头的。
真正的民主很难成功实现。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在先辈理论合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努力,希望民主的光辉最终笼罩人类社会。
四、《社会契约论》存在的矛盾
1、公意说的矛盾
尽管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建立了一个完整的社会契约理论体系,但也引起了许多论者对从逻辑体系到细节操作的各个方面提出了诸多的质疑,认为卢梭的语焉不详、自相矛盾的地方太多。公意说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内容,但这也是卢梭自相矛盾的关键之处,就公意从何而来?他有时把普遍意志解释为普遍的幸福,但我不认为有限的人如何能观察到普遍的幸福是很清楚的;此外,在一般意志的标准上,也就是说,谁有能力判断一般意志的对错。
他有时试图把公意与多数人的决定划等号,这就意味着多数人永远是正确的,但我可以肯定他并不这样认为,在社会契约论的第一卷,卢梭反对“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他说:“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秩序的。”但之后的论调中他又主张“不服从共同意志的人应当强迫他服从,也就是强迫他自由”。
怎样强迫不服从公意的人去服从呢?卢梭的回但是:“投票的大多数是永远可以约束其他一切人的,这是契约本身的结果。
”于是又退回到多数人统治少数人的道路上。书中前后论证的矛盾也是论证的逻辑漏洞。有时,按照他的说法似乎公意通过意见分歧相互勾销的办法自动表现出来,但这现实的人似乎不那么容易做到。
2、好**论述的矛盾
卢梭说“在其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最多的,就确实无疑地是最好的**”。我以为这种看法未免过于片面。因为在第一卷第六章里,卢梭是认为公民、人民、臣民、主权者这些概念都是相互通用的。
若是这样,仅以尽可能多地繁殖人民数量那么作为**的基本职责,那**实在是太轻松了。除非将公民这一概念严格定义,认为其所指的应该是具有社会担当、明确个人权利义务并能积极参政议政的个体。一个国家的**不需要依靠外力就能培养和吸引进可能多的人,这是一个好**。
《社会契约论》实在是一本很难读懂的书,由于本人只读了一遍《社会契约论》,对其精髓和本意还没有很好地理解和掌握,因而本文只介绍了此书的基本的政治理念,但我认为每一本书都是一个世界,是作者对于其所处的现实世界的映射。这些世界也许是美丽的,或者简单的,但是当你读到作者的那一刻,它一定充满了感动。那感动是灵魂的共鸣,那是无与伦比的魅力。《社会契约论》是一本博大精深的著作,他从人的本性出发,对个人、社会、**的权利,对**的形成、运作和一系列制度,对国家的形成、兴盛和衰亡等等问题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们去研究的经典巨著。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7
姓名:陈明利
班级:10级思想政治教育班
学号:***
指导老师:肖立国
《社会契约论》的作者是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卢梭,他是典型的浪漫主义“艺术家”,他所经历的法国的大革命时代,这本书很大体现了作者的精神世界。读这本世界名著花了我大约一个月的时间,我不得不承认这本书确实有些东西要找。
在《社会契约论》这本书中,卢梭从人的本性出发,对个人、社会、政府的权利,对政府的形成、运作和一系列制度,对国家的形成、兴盛和衰亡等等问题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们去研究的经典巨著。《社会契约论》有两个理论前提:人生而自由、社会秩序神圣,其理论的特点是反对暴力——不管是政府的还是个人的,在卢梭看来,“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
自由是大自然赐予人类的最崇高的礼物。这是无价之宝。这是疯狂和不平等的交换与其他任何东西!他反对使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政府使用武力是对人权的侵犯。即使带来暂时的和平,也是建立在专制封建制度基础上的短期和平。
通过社会契约,人们形成一个权威,即政府。它不是专制制度下形成的符号,而是真正保护人民权利、按照人民意愿办事的社会组织。当然,我认为这样的政府在中国应当是实现不了的。因为代表的代表不是人民的代表。
社会契约下的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合同双方可以相互制约。他认为,人民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种责任和义务。现在世界上每个人都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源于作者的思想。
当然,就我们对世界各国政治的了解,我们会认为作者认为的社会太理想了。而按照当时的制度和人们的观念,作者所描述的社会是无法实现的。可能受到原来的思想观念,或者受到当时的技术水平的限制,卢梭不认为有真正的民主社会存在,他甚至认为大国适合君主制,这一点又让我不敢苟同。
他认为,民主政府的立法决定只能通过公民大会作出,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这是不可能经常实现的。但在法国大革命的道路上,他的思想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他认为美德是共和国的基础。只有人民互利互信,国家才能实现民主。
在现实中,卢梭尊重的是与罗马相同的民主制度,即贵族民主。他认为,他们只能通过选举获得职位,从而使正直、开明、经验及其他受公众喜爱尊重的品质成为明智政府的保障”他在《社会契约论》的最后一册花了大量的篇幅分析了罗马共和国的兴衰成败,可见他对这种制度的重视程度。
但是在卢梭的思想中,人做为个体显然不是至高无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论会产生极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认为他是他人的主人”,这样的社会暴力横生,个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这不是卢梭想要的社会。因此,卢梭认为“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根本”。卢梭反对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暴力并不带来权利,我们只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
既然社会秩序如此重要,暴力不能带来权利,那么,如何才能建立一个管理社会的权威?卢梭认为,“正因为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正因为暴力不能产生权利,所以人类社会任何合理的权威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约定”。人的个体通过社会契约即政府形成权威,赋予权威一些必要的权利、财产和个人管理社会的自由,通过社会契约形成权威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契约各方的生存。
这是卢梭描绘的最为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会模式,而这种社会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是因为人类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会紧密的纽带,“统治社会也只有以这种共同利益作为基础”。在这里,卢梭把当时政权两大流行要素——暴力和神授从组成政府的基础中剔除了,当时的欧洲政府在理论上一下子全部变成非法的了。
卢梭认为,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法治社会。“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形成的契约必须有一系列强制执行的社会准则来规范缔约各方的行为,以保护契约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契约得以执行。卢梭认为,人民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他认为“在本质上,履行这些责任的个体在为他人服务的同时也在为自己服务”。但是法律的约束也不是无限的,“每个个体对那些一般约定留给自己的财产和自由拥有完全的支配”,这也许是现代“法律未禁止的即是合法”的思想的哲学阐述。为了防止政府违背人民意愿滥用制权和越权,卢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权的政权设计。
他对宪法起草人一系列近乎苛刻的描述,表明了他对政府滥权的严重的担心和立法、行政、执法分权的思想。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因为,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则,他的法律就会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维护他的不公,他也就永远不能防止其制法工作为其个人目的所沾污”。不光是宪法的起草,日常法律的制定也是这样。
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民集团的准则,由法律联系的人民本应该是法律的制定者”,“勾画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应有立法的权力”,“立法权力必须也只能属于人民”,政府只是社会公共利益和权力的代理人而已。卢梭对于政府官员的描述,与现代的“公仆论”相当一致,他说:“行政权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员;人民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其任命或罢免;他们是被要求服从而不是达成契约。
”在卢梭看来,政府官员甚至不是社会契约方,自然也不具备立法的资格和权力。
《社会契约论》所体现的毕竟是西方在自由和人权下诞生的政权,当然也有不少与中国现实差异很大的观点,但是在人类进步的过程中,不免有些曲折,我们看这本书还是应该怀着去糟粕取精华的理念。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8
窗体底端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卢愿光律师
前言:《社会契约论》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杰作,卢梭在书中坚持社会契约论,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强调自由平等,反对压迫;提出“天赋人权”,反对专制、暴政。他的思想对当时的社会制度进行了评价或改革,为资产革命提供了理论依据。
卢梭的思想理论对法国、美国等国家宪法的制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对推动中国新民粹主义革命也具有深远意义。
一、作者卢梭简介:
卢梭(1712-1778)是法国启蒙思想、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激进民主派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1712年生于瑞士日内瓦,父亲离家出走,母亲早逝,从小失去了家人的爱。在没有传统和正规教育的情况下,我六岁时读了许多古希腊罗马文学和小说,开拓了我心灵的沃土,获得了丰富的知识。
十六岁那年遇上德. 华伦夫人,在其帮助下,卢梭平静地自学了八年各门学科,积累了广博的知识,后来结识启蒙思想家狄德罗,渐渐产生其启蒙思想。卢梭一生中论著甚丰,主要有《论科学与艺术》(1749)、《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1755)、《新爱洛漪丝》(1761)、《社会契约论》(1762)、《爱弥儿》(1762)、《山中书简》(1763)和死后出版《忏悔录》(1788)。卢梭多次也因著作、思想而被迫流亡,过着漂泊的生活。
然而,卢梭的作品在现代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宗教等领域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和批判,震惊了西方社会,推动了历史的进步。
二、本人读《社会契约论》一书,对各章节的主要内容的理解:
第一卷:本卷讨论人类如何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以及《公约》的基本条件是什么。(伏汉本)
第一章第一卷的题旨
本章开篇指出了“人是生而自由的”观点,继而转向“但却无处不在枷锁之中”的困惑。人民被迫服从武力时,有权推翻武力,恢复自由。社会秩序是一项神圣的基本权利,是由人们的约定而确立的。
第二章论原始社会
本章卢梭指出,家庭是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的自然社会,通过比喻,政治社会犹如家庭的原始模型,但家庭中,父子关系是以爱为基础;而地在政治社会中,主权者对人民就只有发号施令来代替,有着根本的区别。
第三章论最强者的权利
卢梭反对任何人将强力转化为权利。指出权利不构成权利,而人的财产只有服从合法权利的义务。
第四章论奴隶制
卢梭强调,既然任何人对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的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10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了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了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奴役权是不存在的,它是非法的、荒谬的、没有任何的意义。
奴隶制与权利是互相矛盾、互相排斥的。
第五章论总需追溯到一个最初的约定
卢梭指出,专制不能进步,专制与治理社会有着巨大的区别。公共意愿除非通过选举,否则要通过约定来确定。
第六章论社会公约
卢梭认为,当人类遇到不利于生存的障碍时,他们的抵抗力已经超过了自我存在的能力。人类克服生存阻力的唯一动力就是共同努力达成一项契约。社会契约的每一个结合者转出去自己的一切权力、财富、自由,仅仅是全部之中其用途对于集体有重要关系那部分,这种转让对于每一个人都有是同等的、毫无保留的、都有必须服从公意的最高指挥这下。
由所有个人的结合而形成的公共人格称为共和国或政权。当它是被动的,就叫做国家;当它是主动的,就叫做主权;当它结合在一起,就叫做人民,或者公民;它指出主权属于人民的思想。
第七章论主权者
卢梭指出,社会契约包括公共与个人之间的规定。对个人来说,他是君主的一员,对君主来说,他是国家的一员。个人意志不同与公众意志。个人意志被认为是私人利益,公共意志代表公共利益。任何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
第八章论社会状态
人类由自然状态进入国家状态下,会发生变化,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26
只有道德上的自由才能使人成为自己的主人,只有遵守人们自己为自己规定的法律才使自由。
第九章论所有权
本章卢梭论述财产的占有权和所有权。
第二卷本卷讨论立法(汉伏本)
第一章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国家成员之间的约定是政治共同体的基础。主权是公意的运用,所以不能转让。君主是一种集体的生命,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权力可以转移,但不能转移。
个别意志与公意不可能一致的,个别意志偏于私,公意倾向于平等;如果个人意志代替了公意,政治体就解散
第二章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卢梭指出,一般意志一经宣布,即成为主权行为,构成法律。个人意志或行政行为不过是命令。主权永远是以至高无尚的意志为前提。
第三章公意是否可能错误
卢梭指出,总意志永远是公平的,永远建立在共同的共公利益基础上。35所以永远具有正确性。
众意与公意有很大的差别:公意着眼于公共利益,而众意由着眼于私人利益,众意是个别意志的总和。当一个派系形成时,一个大集团的意志就形成了一个普遍的意志,这个意志就变成了个人的意见,而不是公众的意见。
所以为了很好地表达公意,最重要的就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的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四章论主权权力的界限
由全体成员通过契约组合的国家,对其每一个成员必须有一种普遍的强制性力量,以便按照最有利于全体的方式来推动和安排各个部分。社会公约赋予了政治体对其成员的绝对权力,这种权力受到公意的指导时,形成了主权。公民对主权应当服从,但主权者不能给公民加以任何对于集体毫无用处的约束。
主权的行为是合法的约定,以社会契约为基础、对一切人都是同等的、目的是为了化共的幸福、有公共的力量和最高权力作为保障。主权权力虽然是完全绝对折、神圣的、完全不可侵犯的、但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
第五章论生死权
人的生命权利,受到国家的保护,不再是自然状态下生命,没有保障,国家有保护公民的生命的义务。
为非作恶的人由于攻击社会权利,不再是国家成员。对罪犯判处死刑,是因为罪犯已成为公民的敌人,破坏了社会的公约。
主权者没有对罪执行惩罚的权利,其只能委托其他人执行。提出了立法权与司法应当相分离。
第六章论法律
法律是用来规范政治体行为和意志的立法。法律的对象是普遍性的,是公意的行为,为公章的记录,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法律应由服从法律的人民作为创作者。
第七章论立法者
立法者应具有能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关怀公民的幸福、照顾到长远利益的条件。立法者地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一个非凡的人物,其职务不是行政者、也不是主权者,它是独特的、超然的职能。
编订法律的人不应该有任何的立法权,唯有公意才能约束个人。
第八章论人民
制订法律前必须考察,那些人民是否适宜接受法律,立法也必须考虑民族性及其特点。
第九章论人民(续)
体制良好的国家幅员也应有界限,距离愈远,行政就愈发困难59。治理不容易,法律应当考察到不同地区、不同风尚、不同生活习惯的人民加以制订和执行。
第十章论人民(续)
论述什么样的人民才适合立法呢?既不富有也不贫穷而能自足的人民、结合古代民族的坚定性与新生民族的驯服性的人民可以立法。并指出欧洲科西嘉岛是适合立法的国家。
第十一章论各不同的立法体系
一切立法体系的目的可以归结为两大主要的目标:即自由和平等。
各个国家应根据当地的形势及居民的性格对法律体系加以修改,确立一种不一定最好、但对自己国家来说是最好的法律体系。
第十二章论法律的分类
卢梭把法律划分为政治法(宪法)、民法、刑法等部门法。
第三卷本卷讨论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汉伏本)
第一章政府总论
政府就是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72
行政权力的合法运用称之为政府或最高行政。
各个不同民族可以有不同的好政府,而且就是同一个民族在不同时代也可以有不同的好政府。
第二章论各种不同政府的建制原则
行政长官的人数愈多,则政府也就愈弱,这是一条根本性的准则。78
如果政府操控在一个人的手里,个别意志与团体意志是完全结合的,政府的意志就具有最高的强度,所以最活跃的政府也就是一个唯一的人的政府。79
第三章政府的分类
卢梭按构成政府成员的人数来区分政府的各种不同类别或不同形式。把政府分为民主制、贵族制、 国君制三类。民主制的政府适合于小国;贵族制的政府适合于中等国家;而君主制政府则适合于大国。
第四章论民主制
真正的民主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去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秩序的。84
采用民主制政府的形式适用的条件:只能在地域很小的国家,且该国民风淳朴,人们很少争议,没有或很少有奢侈的现象的国家。
第五章论贵族制
最初的社会是由贵族来治理的。贵族制分为自然的、选举的、世袭制的三种形式,其中选举制的贵族制是三种之种最好的一种。采用这种政府形式的国家带有一定程度的财富不平等性,但可以把公共事务托付给予那些最能贡献出自己时间的人完成。
第六章论国君制
国君制中仅仅适合于大国,一个大国要治理已很不容易,而依靠国君一人治理好国家就更加困难,所以国君制政府永远不如共和制政府。
第七章论混合政府
无论单一的政府,还是混合的政府,都有其优、缺点,无论采取哪一种政府形式,均可以用一些类似的补救方法弥补其不足。
第八章论没有一种政府适合所有国家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9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人生而平等,却承认人类确实有些方面不能达到绝对的平等。这就是一个大师的语言,他的作品经典,耐人寻味,可以值得你一读再读,并且每次阅读都会有新的发现和领悟,表面上看,他已经和我们不在同一个时代了,然而他的精神,他的思想却影响一代又一代的后人们,并发挥重要的作用,卢梭就是这样的伟大的学者。
本书是第二次阅读了,却没有值得炫耀的地方,因为过去阅读的到今天没有一点印象了,反而觉得很惭愧。也许是过去看了没有做笔记,未能及时表达自己的思想,也是过去理解不深,知识储备不足,今天依旧如此,法学方面的功底还是不够扎实。
第一卷主要是讲述人们明明生而自由,为何会变成不自由,迫于强权者的压迫而慢慢屈从。可是卢梭认为我们人类天生就是平等的,并不是因为奴隶制等身份问题而低人一等。我们每个人在政治上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如今面对这些强权者我们所能所的就是联合起来,构建一个契约,形成共同体,每个成员为了共同的利益团结起来,让渡自己一部分权利,达成一个共同体对抗强权者,如此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10
母亲1712年出生于瑞士日内瓦一个钟表匠家庭,10日去世。10岁那年,他的父亲因捍卫正义不向黑恶势力屈服毅然愤然地离开,留下了孤苦伶仃的小卢梭。由于家境贫寒,他没有受过系统的教育,想出国。
他做过临时工、学徒、杂工、家庭秘书、教师、流浪音乐家等。到处谋生,漂泊四方。卢梭是在7岁时读到他家所有的书的。由于历史人物的模范影响和父亲的谆谆教诲,卢梭深刻认识到自由思想和民主精神的价值。
最终于1762发表著作《社会契约论》。
卢梭的巨著《社会契约论》,全书共四卷,四十八章,第一卷在确立基本原理之上,着重研究的是契约论的内容;第二卷则主要讨论主权论的内容;第三卷是关于政府形式为主的政府论;第四卷则是从实践的角度是除了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论。尽管当时无人关注,但后来成为反映西方传统政治思想最具影响力的作品之一。
卢梭认为,理想的社会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之上。卢梭认为,理想的社会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之上。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
他指出,政府必须分为三个部分:主权代表公众意愿;主权授权的行政官员实现这一意愿;最后,必须有一批公民组成这一意愿。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
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如果君主的意志与公众的意志相反,社会契约就会被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改变政府的形式和统志的权力。
第一册作为全书第一部分的社会契约理论,它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内容,精华所在,其后的三册是建立在这一理论的基础上的。
第一册第一章首先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观点,接着提出”处处背负着锁链”的问题。只要人民在强制下真的服从了,暴力也算达到了目的。但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制度基础上。
第二章指出第一种社会。它是人类社会中最古老和唯一的自然社会形态。这是家庭。家庭是一种约定。
人的这种共同的自由来自他的本性。第一法则是自己的存活,他的第一要务是自己的利益。因此,可以说家庭是政治社会的第一模式。
第三章是关于强者的权利。只有把别人的服从变成责任,我们才能真正成为最坚强的人。最强者的权利被认为是现实中的一个基本准则。我们认为暴力不会带来权利。我们必须尊重合法的力量。
第四章主要写奴隶制度。人类社会的任何合理权威都应建立在人于人之间的相互认同基础上。他们生而自由,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没有人有权剥夺他们。
因此,政府不能是任意的。当人的意志不再自由时,他的行为将失去一切道德标准。
第五章指出第一约法是根本。认为治理社会和压榨奴隶还是两个概念。提出疑问应如何进行表决,应以约法三章为基础。
第六章提出社会公约。人们认为,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必须结合起来克服困难,与力量的总和共同努力。社会契约的本质决定了上述要素不能改变,否则社会契约将失去效力。
第七章论社会主权者。主权者是和他自己约法三章,有着双重义务:作为主权者一员对其他个人的义务,和作为国家一员对主权者的义务。
政体的本质决定了在它之上不能再有任何法律的束缚。个人意志不同于一般意志。个人意志是考虑私人利益的,一般意志代表公共利益。任何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
第八章论公民国家。在社会契约中,人失去的是他的天赋自由和对一切予取予夺的没有限制的权利,人获得的是公民的自由和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面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p>
第九章论所有权, 论述财产的占有权和所有权。认为先占先有的原则,并不构成真正的权利。只有法律的承认才能使他成为财产的唯一所有人。
第二册阐述主权及其权利。 国家成员之间的约定是政治的共同体的基础。 国家成员之间的约定是政治共同体的基础。
主权是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的。主权也没有代表性。主权是绝对的。坚不可摧的主权是由共同利益和法律行为决定和制约的。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
立法者的存在是必要的。然而立法者本身是并没有权力,他们只是指导者而已。
第三卷是关于政府的理论,主要是关于政府的形式。政府是主权的执行者,而不是主权本身。但是仅有立法是不够的,法律的强制实施亦非常必要的。
虽然主权体有立法权,但是它不能赋予自身执法权。它需要主权机构和人民之间的中间人,所以它拥有政府。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
他们从主权者接受命令,并将命令转达给国民。主权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限制、改变或收回行政权。
世界上有三种主要的政府形式:民主,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统治;贵族。结构单一的政府是最好的;实际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
没有一种政府适用于所有国家,但一个国家的政府必须适应其人民的特点。为了防止少数人篡夺国家权力,法律必须保障人民的政常集会,终止现有的一切行政权力,将权力还给人民。政府的管理者不是人民的主人。他不能订立合同,但要遵守现有的合同。
第四卷是从实践的角度分析巩固国家制度的方法论。关于宗教的写作是一个国家的基础。总的意志是坚不可摧的,应该通过投票来表达。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选举模式。
卢梭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杰出的政治思想家和文学家。他的《社会契约论》中的“主权在民”一说,就划分了一个时代。《社会契约论》是世界政治法律学说史上最重要的经典之一。
在革命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它成为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石。卢梭的思想对后世思想家理论的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