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通知

2023-09-06 18:47:40 试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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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通知 篇1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

  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陕金融发〔2010〕7号

  各市、县、区金融办(政府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

  现将《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

  (试行)

  为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合法、运作规范、监管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2010年3号令)、《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0〕95号)等法律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工作要点、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筹建的主要工作。

  1.全体发起人(出资人)签订协议书,确定拟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义务。

  2.召开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3.制定筹建方案。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拟设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制定筹建工作方案。

  4.预先核准名称。筹建工作小组应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5.按要求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材料。

  6.县级、市级监管部门自受理完整申请材料之日1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省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向融资性担保公司颁发经营许可证。

  7.筹建工作小组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在1个月之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凭证、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依照有关规定开业。未正式开业不得办理各项业务。

  (二)申请材料报送程序及格式要求。

  1.筹建工作小组是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人。

  2.申请材料报送程序:

  拟在全省范围或设区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向拟注册地设区市金融办递交申报材料,由设区市金融办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金融办审批。

  拟在县域范围内开展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向拟注册地县(区、市)金融办(或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经县级监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设区市金融办复审,设区市金融办出具审核意见后,报省金融办审批。

  3.申请材料采取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应标有“关于申请设立××担保公司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原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4.申请材料内容参照《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目录》等有关规定。申请材料一式4份。

  (三)审核要点。

  1.申报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2.组建对象符合规定条件,可行性报告论证充分。

  3.履行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决议内容齐全。

  4.发起人(出资人)符合规定的条件。

  5.对筹建工作小组的委托授权合法有效。

  6.筹建工作方案中关于股本结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内容符合监管要求,组建方案切实可行。

  7.业务发展规划周密详实,有明确的服务目标和手段,金融服务能够覆盖适当地域和人

  群。

  8.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各项决议程序完备、内容合法合规。

  9.公司章程草案合法合规,内容完备可行。

  10.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11.股东符合规定的条件,股本结构符合监管规定。

  12.验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验资机构资质合法。

  13.公司治理合理,组织架构清晰,内控制度健全。

  14.高管人员配备合理,有相应的专业从业人员。

  15.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齐备。

  (四)有关事项说明。

  1.发起人(出资人)。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需符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以下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发起人(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2.筹建工作小组及其组成。

  筹建工作小组由主要发起人(出资人)大会确定成立;其成员组成及职责须经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审议通过。

  3.设立方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其中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

  4.公司治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和设置公司组织架构。要科学设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简设置职能部门,确保机构高效、安全、稳健运行。

  5.从业资格。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负责人进行必要的任职资格审查,相关人员应具有从事金融或经济管理的职业经历,具备一定的银行金融知识,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6.外商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须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后,按照本指引规定的程序审批。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和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程序及要求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的审批,按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程序报送变更事项申请书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资料。

  (二)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程序:

  1.融资性担保公司向注册地市级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2.持市级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向拟设分支机构的注册地市级监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批。

  3.省金融办审核同意后,颁发经营许可证。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应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名称、注册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担保公司近2年财务报告、经营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

  5.法人授权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拟设立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和相关资格证明。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8.法人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

  9.省金融办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附 件:1.《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目录》

  2.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出具的初审意见及风险处置责任承诺书(样式)。

  3.筹备工作委托书及股东承诺书规范格式。

  4.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样式)。

试行通知 篇2

  省、市属示范性普通高中(含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市示范性普通高中,下同)、每区1所区属示范性普通高中(由区教育局选定)试行自主招生。各普通高中学校申报自主招生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招生计划的10%,具体计划由招生学校申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初核,市教育局审核后统筹下达。成立教育集团的示范性普通高中开展自主招生可适当向集团内初中学校倾斜。省、市属示范性普通高中面向全市招生,区属示范性普通高中面向本区招生。公办普通高中招收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不得超过学校自主招生计划的8%。

  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在普通高中自主招生范围内统筹安排,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试行通知 篇3

  滕政办发[2011] 号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第6号令),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根据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发改办[2010]1691号)和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枣发改办[2011]167号)的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订《滕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 日

  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 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评估报告表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节能登记表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填写。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的具体深度要求及格式内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执行。

  第七条 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评估报告表要委托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登记表原则上不需委托评审,直接予以登记备案。

  第八条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

试行通知 篇4

  浙江出台《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

  最近,我省出台《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下称《办法》),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明确省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含)人民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

  《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同时,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行报告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各级财政将通过风险补偿、以奖代补等形式,重点扶持担保业务量大、创新工作突出以及经营规范、风险控制良好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注册资本

  不足2000万元须增资

  2010年3月,国家银监会、央行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结束了以往融资性担保公司缺乏监管的“野外生存”状态。日前,省中小企业局融资担保处副处长李巧丽告诉记者,根据我省实施的《办法》规定,今后申办融资性担保公司除要取得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之外,还要实行分级审

  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中小企业局和省金融办联合审批、联合监管。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该《办法》审批。

  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向工商企业和自然人在银行业机构融资提供第三方保证的担保业务。我省近年来着力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融资性担保业务得到了较快发展。

  据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秘书长卢绍基介绍,截至2009年底,全省共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378家。378家担保公司的担保资金总额170.56亿元,注册资本最高的为4.31亿元,最低的仅200万元,平均4512万元。注册资本2000万元及以上至3000万元的有58家,3000万元及以上至4000万元的有72家,4000万元及以上至5000万元的有4家,5000万元及以上至1亿元的122家,1亿元及以上的44家。但注册资本不足2000万元的也有78家。

  而《办法》规定:“在省内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含)人民币。”这标志着我省注册资本不足2000万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增加注册资本。

  通过审批后

  才能办理工商登记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及个体私营业主融资难问题,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浙江担保行业在10多年来的发展过程中也渐

  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担保公司数量多、规模小、经营范围杂等。省中小企业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之前由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入无前置性审批,造成其在数量上盲目发展。

  据了解,以往担保公司的设立只要符合《公司法》,就可到当地工商部门直接注册登记,导致出现了“一多三少”的怪象,即担保公司多、注册资金少、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少、担保总额少。“有些地区很多房产中介、街边小店也有担保资格。”这位负责人说。

  这种放任管理的方式,造成担保公司“念经的太多,和尚却没有几个”。很多担保从业人员没有接受过专业的金融知识教育,造成了担保公司运作不规范,经营风险很高。一些担保公司甚至直接向企业融资,变成了放高利贷公司。李巧丽表示,我省贯彻落实《办法》有两条硬杠子:第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含)人民币,且须正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第二,浙江银监局此前下发的相关文件也已明确规定,自3月31日起,只有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才能与银行合作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按照计划,各担保公司在3月15日前须向所在县(市、区)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省中小企业局核发经营许可证。李巧丽还强调,今后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凡是因未达标而拿不到经营许可证的,将不能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对于从业人员,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比如,高级管理人员需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5年以上。

  为融资性担保公司

  构筑“防火墙”

  自2010年12月下旬开始,我省着力抓好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此举被业界人士称为浙江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洗牌”。

  卢绍基认为,融资性担保具有信用放大功能,如果监管不到位,会带来较大的风险,因此现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较以往更加严格的准入和监管,构筑一道安全的“防火墙”。

  《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行报告制度,实行属地化监管,由各地对当地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日常监管。

  据了解,3月2日,省中小企业局下发《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地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已下发的《浙江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方案的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全面清理、整顿,把握好工作节奏和工作进度,确保在2011年3月31日前顺利完成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为担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同时,要求对目前担保公司已设立开办较多,又没有很好运作的县(市、区),对新设立担保公司要根据本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需求情况,合理规划,有计划发展。把工作重心和政策资源集中到规范整顿已开办的担保公司上,鼓励现有的担保公司通过兼并、重组、联合等形式,整合担保资源,鼓励做优做大。

  “健康的融资担保行业,才能为中小企业带来更大的发展空间。”业内人士认为,这次大规模的整顿,将使浙江融资性担保行业变得更加规范。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试行通知 篇5

  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试行行政许可互联审批制度的通知

  (乐府发〔2006〕50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率,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实施行政许可规程》和《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结合乐山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试行行政许可互联审批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行政许可互联审批的原则及范围

  行政许可互联审批(以下简称互联审批),是指行政许可依法需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市政府确定的市级互联审批项目,见本通知附件一。县级部门实施互联审批的项目,本通知有规定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没有规定的,由县级政府确定。

  互联审批的原则:统一受理、转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反馈、一次办结。

  互联审批的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特定活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由两个以上部门进行行政许可审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实行互联审批。审批部门为乐山市各级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许可审批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企业登记注册互联审批

  (一)申请人设立企业或变更企业登记,统一到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行政管理服务窗口咨询申请。尚未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市、区),申请人直接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申请。

  (二)申请人设立或变更登记的企业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申请人发放《前置许可审批告知书》,并抄告相关许可审批部门。

  (三)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在收到《前置许可审批告知书》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下列内容:

  1、属于本部门或本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前置许可审批所需的条件和相关材料、办结所需的时限、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属于本部门办理的,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除法律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时限外,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要依法批准,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抄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监督管理机构。

  属于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的,要在法定时限内报送。

  经审查属于不予许可的,要将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并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监督管理机构。

  2、不属于本部门或本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的,要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本申请不属于本系统管辖”,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抄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告知其他相关许可审批部门。

  3、属于本系统业务,但依法不需许可审批的,要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本申请不需许可审批”,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抄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发出《前置许可审批告知书》3个工作日后,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馈“本申请不属于本系统管辖”或“本申请不需许可审批”等意见的,视为许可审批部门应当进行许可审批。

  (五)申请人在取得各类前置许可审批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法定形式审查,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

  (六)对因颁证时间较长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导致一时无法颁证,但又符合许可审批条件的事项,许可审批部门在作出准予许可审批决定的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办理注册或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认可,并在核发营业执照的该项经营范围之后予以注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营业执照后2个工作日内,应将申请人的基本登记内容转告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及税务登记机关,并向社会公告。

  三、非企业注册登记的行政许可项目互联审批

  (一)申请人申请非企业注册登记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统一到政务服务中心向首办部门窗口申请。尚未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市、区),由申请人直接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首办部门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非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涉及互联审批的,由首办部门向申请人发放《前置许可审批告知书》,同时抄告相关许可审批部门。

  (三)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在收到《前置许可审批告知书》后,应当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前置许可审批所需的条件和相关材料、办结所需的时限、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四)首办部门在发出《前置许可审批告知书》3个工作日后,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未向首办部门反馈意见的,视为许可审批部门应当进行许可审批。

  (五)申请人在取得各类前置许可审批后,首办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

  四、互联审批的协调与监督

  (一)互联审批的协调

  为确保行政许可项目互联审批工作顺利实施,各地应建立由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尚未成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市、区)由当地政府确定的部门牵头),监察、财政、物价、法制、工商等部门为成员的互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项目互联审批的协调。涉及重大的项目审批,各地政府领导要亲自组织协调。

  (二)互联审批的监督

  政务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互联审批工作,按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对进入中心的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尚未成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市、区)由当地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各行政许可审批机关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建立健全互联审批的具体工作制度、监督制度,首办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调整并通知互联审批项目前置审批部门,确保互联审批合法、合理、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互联审批工作的效能监察和政纪监察,对不遵守互联审批制度、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五、各地、各部门试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

  1、市级互联审批项目表(略)

  2、外商投资项目互联审批流程(略)

  3、内资投资项目互联审批流程(略)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06年1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17日

试行通知 篇6

  附件10: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试行)

  A危化项目备字〔B〕C号

  D:

  你单位年月 日提交的《E试生产(使用)方案》收悉。经审查,《E试生产(使用)方案》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G的规定和要求,现予以备案。请严格按照《E试生产(使用)方案》,组织试生产(使用)。如果在E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现所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存在着难以保证安全生产的缺陷和问题时,请及时完善和改正所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并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将完善和改正后的安全措施及其说明报送我局备案。

  E试生产(使用)期间,你单位可凭本《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购买原料,销售试生产的产品。

  E试生产(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个月。请根据试生产(使用)情况,在试生产(使用)结束前及时向H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实施部门盖章)

  年月日

  抄送:I、J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试行)

  A危化项目备字〔B〕C号

  D:

  你单位年月 日提交的《E试生产(使用)方案》收悉。经审查,《E试生产(使用)方案》存在以下问题:

  请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G的规定和要求,认真研究解决上述问题,并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修改后的《E试生产(使用)方案》重新报送我局备案。此外,在《E试生产(使用)方案》未予以备案前,不得组织E的试生产(使用)。

  (实施部门盖章)

  年月日

  抄送:I、J

试行通知 篇7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吉建造[2011]18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现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11年建设工程结算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人工费调整以定额人工单价为基数,执行2009年建筑、安装、市政、2010年修缮、2000年仿古园林、2011年轨道交通定额的工程调整为78.00元/工日;执行2009年装饰定额的工程调整为90.00元/工日。

  二、由于今年水泥市场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比2010年同期涨幅超过50%,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签订合同过程中是无法预测的。发、承包双方合同中对水泥价格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未明确调整办法的,工程结算时可以按工程投标期信息价格为基数,水泥结算价差10%以内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超过10%以上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

  三、机械费调整以定额机械费为基数,执行2009年建筑、安装、市政定额的工程调增20%;执行2010年修缮定额的工程调增15%;执行2011年轨道交通定额的工程调增10%;执行2000年仿古园林定额的工程调增40%。

  四、有关工程结算的其他规定,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关于2009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09]14号)的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适用于跨年工程2011年完成的工程量和2011年1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结算,发、承包双方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试行通知 篇8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9]128号

  成文日期:2009-08-

  31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切实落实改进办税服务的各项举措,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现

  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纳税服

  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税服务厅,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涉税事

  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源分布和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本着便利纳税人、降低征纳

  成本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提倡国税局、地税局共建办税服务厅。

  第四条 税务机关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深化信息技术应用,创

  造良好办税环境,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办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按照规范、便捷、高效、文明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

  第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各类涉税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以外,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

  第七条 办税服务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事项;

  (二)办理纳税申报、认证、税款征收等事项;

  (三)办理发票发售、代开、审验、缴销等发票管理事项;

  (四)实施税务违法的简易处罚;

  (五)开展纳税咨询,提供办税辅导;

  (六)公开涉税事项,宣传税收政策;

  (七)受理涉税审批申请,办理备案事项;

  (八)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各省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岗责体系,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厅岗位设置,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办税服务厅与相关单位、部门的业务衔接,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明确各环节办结时限,切实提高办税效率。

  第十条 办税服务厅要推行办税公开,通过公告栏或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设施公开税收政策、办税程序、服务承诺、税务行政收费项目、税务违法处罚标准、办理时限、办公时间、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应公开事项。

  第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一)导税服务。引导纳税人到相关的服务区域或窗口办理各类涉税事项;辅导纳税人填写涉税资料、使用自助办税设施,解答纳税人办税咨询。

  (二)全程服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涉税审批事项,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办理。

  (三)限时服务。纳税人涉税审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即时办结或限时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延时服务。对下班时正在办理的涉税事项,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办理完成。

  (五)预约服务。根据纳税人的合理需求,办税服务厅可与纳税人约定适当时间办理涉税事项。

  (六)提醒服务。及时提醒纳税人在法定时限内履行纳税义务或告知纳税人相关的税收政策,避免纳税人因工作疏忽或不了解税收政策变化而受到不必要的行政处罚。第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积极推行以下服务:

  (一)网上办税。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网上办税服务平台,通过网络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税、报税认证、文书申请等涉税事项。

  (二)联合办税。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加强工作协作和信息共享,联合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三)同城通办。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作用,实现纳税人不受地域限制,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

  第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的环境建设应简洁实用、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范统一。第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一般设置办税服务区、咨询辅导区、自助办税区和等候休息区等功能区域,各地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通过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办理各类涉税事项,为纳税人提供“一窗式”服务。条件暂不具备的,可设置综合服务、发票管理、申报纳税三类窗口或综合服务、发票管理两类窗口。

  第十六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设置公告栏、意见箱,提供自助办税设施、宣传资料、表证单书及填写范本、笔墨纸张及相关用品。具备条件的,可设置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排队叫号系统和服务质量评价系统等设施。

  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统一规范设置办税服务厅的外部标识和内部标识。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办税服务厅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工作考核评价和监督机制,提高办税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办税服务厅要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高效运转、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合理配置办税服务厅人力资源,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建立激励机制。在干部交流、职务晋升、福利待遇、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要统一着装上岗,推行首问责任制,做到爱岗敬业、公正执法、业务熟练、服务规范、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试行。

试行通知 篇9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银行1987年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债券贴现,是指持券人在债券兑付期未到之前,为获取现款,持未到期债券到银行兑换现金,由银行扣除未到期贴现利息,付给现金的债券转让方式。

  建设银行办理贴现所收回的债券可以再转让出售。

  第三条 贴现转让范围。凡由建设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均可办理贴现和转让。其他各类债券由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简称各分行,下同)按照各类债券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条件自行确定是否办理(国库券贴现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债券贴现和转让业务,由建设银行各地信托投资公司及由各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办理。办理贴现和转让业务所需资金,由各分行通过组织、融通等方式自行解决,自求平衡。

  第五条 建设银行办理贴现业务时,各地可视债券交易市场行情,在基准贴现率基础上,划分若干档次,向上浮动10~20%,由各行因时因地按旬或随时应变掌握。

  基准贴现率以购买债券满四个月贴现时按票面金额(票面金额不含利息)付现为原则,通过第六条所列公式推算。即:

  基准贴现率=-----------------

  建设银行1987年发行的'金融债券基准贴现率为月息8.333‰。

  贴现率=--------------=8.333‰

  第六条 贴现期限从债券发行月份算起,截至债券到期月份止。原则上债券发售后当月即可办理贴现,具体贴现时间规定,由各行自行掌握。贴现利息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贴现时,付现金额的计算:

  付现金额=债券到期本息之和-贴现利息其中:贴现利息=债券到期本息之和×贴现率×贴现期

  第七条 建设银行办理转让业务包括贴现债券的转让出售和委托代理买卖双方之间的直接转让。

  办理贴现债券的转让出售,由各级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及各分行指定办理贴现转让业务的分支机构根据当时债券市场行情,特别是贴现行情,按旬(或随时)挂牌公告债券转让价格。买入价格即为债券贴现时付现金额;卖出价视市场行情变化,随行就市,应变掌握一般可在当月买入价基础上在2%幅度内上浮。

  第八条 委托代理买卖双方的直接转让,由建设银行提供债券的签证和咨询,并向出让方收取2%以内的手续费。转让价格可比照贴现债券转让出售的差价幅度,由交易双方商定(我行发行的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类有价证券是否办理,由各行视自身条件确定)。

  买卖双方个人间的自行转让交易可比照公告的转让价格进行。

  第九条 办理债券贴现、转让业务时,必须严格鉴别真伪。凡债券污染严重、难以分辨真伪,在经济关系上有明显争议的不予受理。对伪造、涂改债券者,交当地司法机关依法

  第十条 凡开办有价证券代理保管业务的行,视自身条件,对我行发行的债券可以办理代贴现业务。具体代理手续,由各行自行拟定。

  第十一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试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试行通知 篇10

  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批复,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批复、节能登记表及其审查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性条件和备案项目开工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第二章 节能评估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见附件1、2、3)

  第七条 节能评估报告书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行业甲级或综合甲级资质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行业乙级、综合乙级,以及具有节能专业丙级以上资质的机构编制;节能登记表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设计文件填写。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一)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工作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二)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工作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三)由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工作由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四)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委)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工作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委)负责。

  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登记备案。

  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备案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并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报送节能登记表提请审查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完成节能评估报告书后应委托具有相关行业甲级或综合甲级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审;编制完成节能评估报告表后应委托具有相关行业乙级以上或综合乙级以上,以及具有节能专业丙级以上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审;填写节能登记表的项目可不进行单独评审,直接予以审查登记备案,但根据具体情况也可组织评审。

  项目的节能评估编制机构和节能评审机构不能为同一机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节能评审时,应通知相关发展改革部门参加评审。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有关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节能登记表需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以及有关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一并送发展改革部门进行项目节能审查。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评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和评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批复,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登记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补充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查期限内。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和评审意见,以及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五)节能登记表填写是否合符要求,填报内容是否属实;

  (六)相关资料完备。

  未达到以上条件的节能评估文件、评审意见和节能登记表应退回修改补充完善后重新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批复,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批复延期审核。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项目节能登记表;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节能评估文件进行评审并由评审机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有关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或节能登记表(节能登记表需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以及申请项目节能审查的书面请示(各一式四份),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报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发展改革部门窗口受理;

  (四)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本办法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并出具书面节能审查批复,或节能登记表备案审查意见。

  第四章 监管和处罚

  第十七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批复、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时,应进行节能验收。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专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节能验收。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全省重点高耗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验收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各市(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

  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在每季度末将本地区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情况汇总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见附件4)。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批复或节能登记表备案审查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单位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一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或评审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或评审意见内容失实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负责节能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节能审查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核准或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节能验收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意见》(川发改地区[2007]74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

  附件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

  附件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附件4: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季报表

试行通知 篇11

  我于20XX年x月x日进入本公司,得到了自己人生的第一份工作。作为一个刚刚步入社会的,这里的一切对我来说既熟悉又陌生。如今,时间已经过去了一个多月,在这短短的一个多月里,我慢慢的适应着这个公司的文化与氛围,努力的要在这样的环境中学习发展。在主任和同事们的关心和指导下,这一个月中,我学到了不少东西,各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现将我该期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对公司的了解

  初到公司,我便开始阅读关于xxx手册,这是一本十分完整公司运营手册,包括了公司的文化及整个公司在经营中的一些人员配置和岗位要求,员工工作中要注意的礼仪规范及服务流程,还配置了工作中要用到的一些表格。通过这份手册,我对xx有了一定的了解,同时也了解了一个公司的应该要有的工作规范。

  二、工作成绩

  1.内部和外部的邮件传递及汇总

  这段期间,我负责公司每一天内部和外部的邮件传递及汇总,把各个部门的信息准时准确的送到,并且归档存放,以便需要时能够及时调出资料。

  2.办公用品的领用登记

  资产管理是我之前实习的时候就有接触过的工作,保证好每个人领用物品的准确登记,及时上报库存所缺物品,保证仓库物品的整齐明确是十分重要的。

  3.尝试制作维修周报

  这类周报得对我来说完全是陌生领域,刚接触的时候数据也经常统计错误,但是经过几周的熟悉之后,已经慢慢地能够熟练的制作了。

  4.协助检查需要的文件和报告

  实习的这一个多月内,xx需要准备不少资料和工作记录。虽然在学校也学过不少公司的文案写作,但是真正写过的没有多少,而每个公司又有自己的规范模式。在这些资料整理中,我学会了不少东西。

  三、存在问题及对其改进方法

  1、由于在公司从事的是行政文职的工作,未涉及业务操作,因此对于公司的销售、维修等业务尚未完全了解;

  2、缺乏一些基本工作知识,在工作中,常常表现生涩,甚至有时侯会觉得不知所措;

  3、工作细心度不够,会在一些问题上出现错漏;

  4、对领导的意图领会不够,工作经常做不到位。

  四、接下来的个人工作计划

  我必须先改进以上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提高自我工作意识及工作效率,努力做好工作中的每一件事情并对公司整体的运营模式与流程做进一步的了解与熟悉。

  进一步了解公司的人事制度和规范,掌握有关人员招聘、培训、绩效考核以及奖惩制度的技能,希望有机会可以向人事培训方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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