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通知(分享四篇)

2023-08-08 10:23:21 领取通知

领取通知 篇1

  20xx年下半年的毕业生审定工作已结束,现将领取毕业证书及档案材料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发放毕业证书时间:20xx年1月16日一天。(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2、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指定的窗口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需持双方的身份证原件。

  3、考生将领回的毕业生档案(毕业生登记表)交单位人事部门(待业人员交本人档案所在部门、人才市场)。

  4、毕业登记时系待业人员的在领取毕业证书后到咨询窗口领取“就业协议书”

  5、未通过省自考办、主考院校毕业审核的考生请将所交的毕业生材料领回。

  6、逾期未领的考生,于平时工作日上班时间到二楼咨询窗口领取。(双休日不办理)

  杭州自考办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国家教育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一项高等教育基本制度。欢迎参加自学考试。

  一、报考对象:凡我国公民不受地区、年龄、学历、身体条件的限制均可报考。

  二、网上报名时间:

  1、20xx年1月份自学考试增考网上报名时间:11月25日至12月7日

  2、20xx年4月份自学考试网上报名时间:11月25日至20xx年2月28日(新考生12月1日至7日现场确认。12月7日以后报考的新生,20xx年3月1日至3日现场确认)

  三、报名手续:1、报考1月份增考直接在网上进行课程报考(增考不接纳新考生)。2、报考4月份考试的新考生先在网上注册,选择报考专业及地区,同时进行课程报考,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凭身份证件到选定的区县自考办现场确认,采集人像,办理准考证。3、报考4月考试的老考生直接在网上进行课程报考。

  注:网上支付通过银联网平台进行,请考生网报前开通银联卡网上支付功能。

  四、本市面向社会开考的专业及现场报名点地址详见附件。

  五、委托开考专业:经济学(本)、调查与分析(本)、计算机网络(本)、工业工程(本科)、林业生态环境工程(本)、计算机信息管理(专、本科)、公安管理(专、本科)、监所管理(专、本科)、机电一体化工程(专、本科)、交通运输(专)、机车车辆(专)。由系统组织报名,暂不进行网上报名。报名地点可登录南京自考信息网或就近在各区县自考办查询。

  六、毕业生办理:申请毕业的`考生,首先登录南京自考信息网,进行网上毕业申报,经初审后现场办理,申办时间:11月27日至12月7日。

  七、报名期间(12月1日至7日)区县自考办同时办理:1、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报名;2、课程免考、本科段报考资格审核;3、购买预订教材。

  八、单科合格证书领取地点:12月10日前,中山南路388号二楼,12月10日后,莫愁路419号明德园酒店一楼。

  九、市考办教材服务部常年供应教材,地址:莫愁路419号明德园酒店一楼,电话:52257048。

  附件:报名地点

  南京市自考办

  江南大学主考:动画设计专业自考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规定

  根据省教育厅文件精神,我校对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条件如下:

  一、授予对象

  凡由我校主考的符合申请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均可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申请授予江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二、授予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学习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达到规定要求,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且五门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

  4.参加江苏省自学考试本科段英语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或者在20xx年6月前取得CET4合格证书或CET4成绩达425分,且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

  5.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2.受学校或任职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3.考试作弊者;

  4.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未达到良好以上者;

  5.自学考试相应的五门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绩未达到70分者;

  6.江苏省自学考试本科段英语成绩未达到60分或在20xx年6月前未取得CET4合格证书或CET4成绩未达425分者。

  四、动画设计专业学位课程:

  剧本写作、二维动画(一)(实践)、三维动画(实践)、视频编辑(实践)、互动媒体设计(含实践)

  五、申请授予程序

  1.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毕业之日起一年内按规定时间由本人到我校办理申请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并不再补授。

  2.我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对考生的学位申请资格审核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3.申请报名地点:江南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无锡市惠河路170号江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六、注意事项

  ⒈ 办理申请手续时,须带下面相关证件及学位评审费200元。

  (1)学士学位申请表;(江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上下载)

  (2)毕业生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四级英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需加盖考试学校教务处印章);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 两张小二寸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照。

  2.若考生在毕业前未达到学位申请条件而又想获得学士学位的,可以在申请毕业登记前继续参加相关课程的考试(核),直到学位申请条件达到后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

  3.本规定从20xx年下半年本科毕业生开始执行。

领取通知 篇2

  二00八年九月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请于二00九年二月十二日后(周六、日休息)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到湖南省中华会计函授学校长沙分校(芙蓉中路三段420号华升大厦4楼)签字领取中级、初级证书和档案表,并交证书工本费15元。

  可乘4、104、105、115、123、140、150、701、702、703、803、804、905、908西线到涂家冲站下车。

  在四县(市)报名考试合格的考生请到四县(市)财政会计管理部门领取。

领取通知 篇3

  在衡阳市参加了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了初审、复审的考生(含衡阳市本级、衡阳县、衡南县、衡东县、衡山县、南岳区、祁东县、常宁市、耒阳市)请于6月12日至7月12日(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节假日休息。)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领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衡阳市财政局一楼会计办事大厅(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解放大道30号)签字领取初、中级证书和考试登记表。

  部分考生考试合格证书此次不能领取,具体情况如下:

  1、未参加考后资格初审。

  2、初审通过但复审未通过。

  以上两种情况考生请关注衡阳财政局网站通知,可以和20通过考生重新参加审核(仅一次)。

领取通知 篇4

  南京市20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准考证,自4月15日起到报名所在区领取合格证书(浦口区4月27日开始)。领取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领取地点及联系电话如下:

单 位地 点联系电话江宁区 金箔路666号(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财政窗口) 025-68582463 浦口区 江浦街道龙华路8号(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财政窗口) 025-58195612 六合区 雄州东路1号(区政务中心2楼大厅) 025-57756425

  025-57096209 溧水区 永阳镇小东门街3号(区财政局会计科) 025-57207224 高淳区 淳溪镇固城湖南路12号(区财政局会计科) 025-57316109 玄武区 珠江路455号(区政府一楼,行政服务大厅财政窗口) 025-83682398 秦淮区 金沙井36号(秦淮区委党校) 025-86628266 鼓楼区 山西路84号(鼓楼区行政服务中心) 025-83230223 建邺区 中华路110号5楼(中华财经学院) 025-52269690 栖霞区 和燕路356―1号(财政局旁会计服务中心) 025-85393174 雨花区 软件大道106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025-68213942

领取通知 篇5

   一、人员范围:

  凡是由牡丹江市教育局受理的'申请认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现场确认合格的人员及已受理的换证、补证的人员。

   二、时间:

  8月13、14、20日 8:30―16:00

   三、地点:

  牡丹江市特殊教育学校一楼西侧(地址:西三条路市妇产儿童医院路口往西800米左右)。

   四、要求:

  必须由本人领取证书,并携带身份证原件。如代领,被委托人须出具身份证原件,委托人须出具身份证原件或户口原件;如签订委托书,被委托人须出具身份证原件,委托人可出具身份证复印件。

  原标题:领取20教师资格证书的通知

  xx教育局

  20xx年xx月xx日

领取通知 篇6

  漳州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考生领取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考试合格证书的通知

  漳州市考办定于205月19日开始发放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市直考生的'合格证书。具体时间: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3:00-5:00。地点:漳州市芗城区平等路72号漳州市财政局一楼会计科。

  请漳州市直考试合格的考生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来我局办理领证手续。考生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请直系亲属携带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考生的身份证原件办理领证事宜。

  各县市区考试合格的考生领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请咨询当地财政部门。

领取通知 篇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物业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在城市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体制机制

  (一)建立监管体系和联动机制。构建市、县、街道(乡镇)三级监管工作体系,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市、县、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四级联动机制,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问题。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管工作。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市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协调、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工作,牵头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和纠纷。居(村)民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和纠纷。

  (二)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等基层组织和机构以及业主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引导业主自觉遵守管理规约,配合物业管理工作,提高履约意识,共同维护正常秩序。研究探索居(村)民委员会派员到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挂职的办法,发挥监督、指导和协调作用。

  (三)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要建立并完善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在人员、工作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

  (四)落实物业管理监管力量。编制部门要在物业管理监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充实物业管理监管力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1名副主任(副乡镇长)分管物业管理工作,配备专职物业管理监管工作人员。居(村)民委员会要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物业管理监管工作人员。

   二、加强前期管理

  (一)配置物业项目公共设施设备。新建物业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安置房项目、单位建房等)应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含二次加压供水)、供电设备设施必须满足“一户一表”的要求。物业项目的公用水、电表不得挂户在物业服务企业的名下,应落户在业主委员会名下。

  (二)落实物业服务用房。新建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标准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的且不少于100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应为地面以上、水电设施配备到位、具有正常使用功能的房屋。

  (三)做好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物业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分户验收时,应通知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参与监督。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的承担问题,由物业项目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物业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三、强化部门配合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监管工作。

  (一)规划部门负责做好物业服务用房、机动车位、车库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规划。

  (二)住建部门负责监管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督促建设单位履行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处理房屋保修期内由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投诉和纠纷;负责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查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破坏房屋结构等违法行为;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引发的纠纷和问题。

  (三)城管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乱搭乱建及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环境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和城市垃圾污染。

  (四)环保部门负责查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堆放弃置工业废弃物、倾倒工业废水、工业企业噪声等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环境的行为。

  (五)xxx门负责指导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监控设施覆盖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备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及保安人员,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工作,指导、协调处理各类涉及治安管理的矛盾和纠纷;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查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破坏消防设施、占用消防通道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六)质监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进行监管,确保安全运行、正常使用。

  (七)工商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无照经营行为,对不符合“住改商”有关规定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八)物价部门负责监管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受理物业服务收费咨询及投诉,协调解决因物业服务收费引起的投诉和纠纷。

  (九)人防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人防工程的管理、使用和维护进行监管,处理违法违规使用人防工程的相关问题。

   四、优化发展环境

  (一)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物业服务企业受委托管理老旧住宅小区、安置房小区、保障房小区的,其服务费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由县级财政按属地原则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积极落实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解决住宅物业项目停车难问题。公安交警部门要在住宅物业项目附近划定路段、规定时段,供业主夜间停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通过利用社区空地划定停车位、改造增设停车位及设置立体车位等办法,解决停车难问题,规划、城管、物价、公安等部门应予以支持。

  (三)规范费用代收代缴行为。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单位应直接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提供服务,承担相关管线及设施设备的配装、维修、养护责任,并向最终用户(指实际最终使用的业主)收取费用(含二次加压供水)。直接到户收费确有困难的,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但应签订代收协议,支付物业服务企业的劳务费由双方协商。

  (四)加强舆论引导。新闻媒体和各有关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引导广大市民和业主自觉遵守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章,为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规范物业服务

  (一)规范服务市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行业监管,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自律,有序竞争,自觉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

  (二)加强诚信建设。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建立物业项目巡查通报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并加强动态监管。

  (三)改善老旧住宅区物业服务。按照“县级政府主导、房产管理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专业化服务与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好老旧住宅区物业服务工作。县市区要结合实际,逐步扩大老旧住宅区物业服务覆盖面。县市区政府应加强老旧住宅区整治工作,改造和完善基础设施。探索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成立“物业服务中心”,接管无专业物业服务的老旧住宅区,房管(物业办)、工商、税务、物价等相关部门应予以支持。县市区政府对物业服务收费不足的老旧住宅区可给予财政补贴。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11月27日

领取通知 篇8

  根据《xxx物权法》、《xxx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xxx人民防空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xxx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防控条例》、《毕节市人民防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规范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特作如下通告:

   一、规范投资开发建设行为

  严格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完善小区功能,各类标识、标志清楚,形成良好的物业管理氛围。当前,开发建设活动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和轻视环境、社会效益的现象比较普遍,由此造成的问题和后果是物业管理中不可弥补的。为此,一方面开发商应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认识,开发建设良好的物业是企业长远生存、发展的条件;另一方面,加强和规范物业开发规划、设计、审批、施工等的监督管理。

   二、规范小区建设验收和移交管理程序

  规范开发建设项目的验收程序,房开企业必须完善交房手续,达到交房条件后业主方可入住。针对当前物业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采取“分步解决,逐渐完善”的方式逐步解决。把重点放在解决开发商遗留问题,规范物业服务和收费标准,加强对违章建筑的处罚与处理。

   三、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委员会在各小区加大对物业管理相关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广大业主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树立“花钱买服务”的物业消费意识,提高广大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认识。从事物业管理在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具有一定数量的技术工人,方可从事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对外物业服务企业进驻我县严格完善入黔备案,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委员会聘用无资质企业承接物业服务管理,如有违反以上规定将不予以备案及取消入黔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规范业主自治组织的管理

  根据《物权法》、《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由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对辖区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取业主委员会的筹备选举工作,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我县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严格按照住建部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xx〕 274号的通知执行,业主委员会按照《物权法》、《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出《管理规约》、《业主公约》并报黔西县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竞争行为

  根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完善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提倡竞争机制。物业管理服务作为一项社会化的经济行为,应该由物业管理公司以有效的管理、优质的服务和合理的收费与市场竞争,通过招投标来获得物业管理经营权,形成一个物业管理服务市场的竞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公司进入市场循环,降低物业管理成本,提高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促进物业管理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六、规范小区公共设施与停车位管理

  利用住宅小区内共有道路或者其他相关场地停放车辆,有关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等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车位经营所得收益的分配按照《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道路或者其他相关场地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车道、消防救援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对消防控制室的值班看护,持证上岗,要与消防设施维保单位签定维保合同,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房开商对依法取得的地面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拥有使用权。根据《xxx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在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房开商对依法取得的车位使用权出租、转让时,应将车位的出租、转让价位在小区内进行公示、预留一定时间供业主考虑,房开商应优先考虑本小区的业主。

  凡涉及小区地面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权问题,小区业主和房开商如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七、规范业主维权行为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并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管理规约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业主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维权,不得采取聚众闹事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维权,对堵塞安全疏散出口、人防工程口部、消防通道、消防车道等以及其它违法行为的,由xxx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适用于县域范围内各类小区,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xx县城乡规划局xx县城市管理局

  xx县公安消防大队

  20xx年12月10日

领取通知 篇9

  各位考生:

  2021年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证书现已开始发放,因疫情原因,证书全部采用免费邮寄方式办理,请广大考生尽快通过证书邮寄入口申领。

  一、证书邮寄申请时间:2022年4月24日-5月7日,证书邮寄申请系统入口(请点击)。

  二、邮寄服务相关事宜:

  1、邮寄服务提供商:中国邮政速递(EMS)代理邮寄,使用实名制邮寄。

  2、填写说明:请根据提示准确填写信息,以便证书快速顺利送达,因投递信息有误或者不详尽导致证书无法送达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3、受理事宜:邮寄服务提供商在核对考生邮寄信息后陆续按预留地址发出,请您务必保持电话畅通并耐心等待,如在寄递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中国邮政速递联系,联系电话:18853352366。

  三、邮寄申请填写注意事项:如果在登录界面遇到问题,请换个手机号重新注册登录即可,咨询电话:0533-12333。

  注:请广大考生在邮寄期内及时办理,确因特殊情况尚未申领的,可继续采用邮寄方式办理。其他专业证书尚未发放,相关信息请继续关注本网站。

  特别提醒:请各位考生相互转告,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考试结束满五年仍未领取的.,将报送至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回收销毁。(鲁人考函〔2017〕49号)

  附件:合格人员名单

领取通知 篇10

  20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准备发放,现将领取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6年度在我区报名并参加初级会计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

  2016年11月21日起,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2:30―5: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广州市白云区兴泰路28号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兴发广场南门旁交通银行斜对面)1楼人才开发科(联系电话:020-35912659、35912660)。

  本人持身份证原件领取。如需他人代领,由代领人持身份证原件及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领取。

领取通知 篇11

  各位考生:

  从即日起开始发放2016年会计(初级)专业资格证书。请市直报名点考试合格的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尽快到梅州市新中路82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楼3楼专技科领取,各县报名点的'考生请到当地人社局专技股领取(市直报名点未参加考后审核的人员请带好会计上岗证及学历证原件)。需代领证书的凭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合格证持证人的身份证原件及领证委托书。

  领证时间:2016年11月21日―12月9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休息。逾期不领者证书将退回省人社厅。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梅州市江南新中路8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楼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温馨提示:请各位考生妥善保管好《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如果证书丢失需要补办,此表是重要凭据。

领取通知 篇12

  各位同事:

  大家好!

  中秋佳节即将来临,为了体现公司的人文关怀,满足员工“自由选择”的个性化需求,20xx年中秋福利发放工作主要通过“员工之家”福利平台进行。根据《员工福利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员工之家”的适用范围,本年度中秋福利发放将采取“员工之家”平台积分授予和线下实物发放两种方式,具体的发放标准和适用对象如下:

  1.“员工之家”平台积分授予

  (1)适用对象:大陆地区全日制、劳务派遣和基地见习生。

  (2)授予时间:8月20日在职的员工,8月21日授予;

  备注:8月21日—9月8日期间新入职的员工,地区根据实际情况于9月8日前自行授予:

  (3)授予标准:80积分/人(该积分可任意换购平台上的福利产品)

  2.线下实物发放

  对于“员工之家”福利平台适用范围之外且符合公司福利的员工,具体适用范围和标准请参照公司及地区相关的制度执行,发放方式按以往操作进行。

  说明:大陆地区非全日制和勤工助学人员享受中秋福利条件为满足累计服务300小时。

  xxx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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