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通知通用

2023-07-27 15:39:40 征收通知

征收通知(篇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2012.4.28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七)单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无法确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土地价款的。

  二、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填写《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由纳税人签字盖章、县(市、区)地税局审核批准后,向纳税人下达《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为提高二手房征管效率,对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凡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填写《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经纳税人签字盖章后即可实行核定征收。

  三、核定征收率

  凡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具体比率由各市根据当地房地产经营状况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后执行。其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分别确定核定征收率。房地产类型的划分,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考预征率类型的划分确定。

  各市局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实施核定征收,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随意核定、一核了之,严禁将核定征收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主要方式。省局将土地增值税清算作为重点工作进行考核督导,适时抽查以核定征收作为清算方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请各市高度重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管理。

  本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征收通知(篇2)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鉴于20xx年县城防洪保安及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模拟征收预签协议实际进展情况,结合模拟征收方案,现将芜湖县人民政府20xx年第1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目的

  加大我县防洪保安及棚户区改造力度,坚持以人为本,顺应群众意愿,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做到依法、公开、公平征收。

   二、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xx县20xx年度县城防洪保安及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房屋征收范围

  该项目东至渡春路、沿河路,南至老人桥,西至青弋江,北至乌凤滩(详见红线图)的用地红线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所涉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房屋征收部门

  芜湖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芜湖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公告之前已预签协议自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房屋。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房屋征收红线图

  县20xx年度县城防洪保安及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8月20日

征收通知(篇3)

  沪建交联〔2012〕691号

  各区县建交委、财政局,各区县墙材管理部门:

  为认真贯彻实施《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沪府发[2012]3号),现将《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规范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认定管理,根据国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为本市新型墙体材料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

  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墙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其中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墙材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立项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专项基金的预缴和清算

  第三条本市建筑工程应按规定预缴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向市或者区县墙材管理部门预缴专项基金。

  预缴专项基金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证书;

  (五)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表。

  第四条预缴的专项基金,根据建筑工程的实际建筑面积实行多退少补。

  预缴的专项基金,根据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清算。计算公式为:应缴专项基金额=[(建筑工程实际使用墙体材料总量-建筑工程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量)/建筑工程实际使用墙体材料总量]×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计算预缴的专项基金。

  混凝土墙、幕墙不列入墙体材料计算范围。

  第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减、免、缓征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应当提供有关文件,并到市、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主体工程完工后实施墙体粉刷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墙材管理部门提出墙材使用现场核验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墙材使用现场核验申请的,应填写《上海市建筑工程项目墙体核验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供新型墙体材料发票和生产企业供货确认单等资料。

  第七条建设单位使用符合《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见附件三)相关分类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予以返退相对应的专项基金。

  市墙材管理部门对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是否符合相关分类标准进行认定(以下简称新型墙体材料认定)。

  第八条墙材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核验申请完整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验,并做好核验记录。核验时主体工程全部或局部已实施墙体粉刷的,该部分不作为新型墙体材料计算范围。

  建设单位应在主体工程核验完毕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填写《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申请表》(见附件四),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专项基金预缴凭证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二)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新型墙体材料发票(原件核验后退回)及生产企业供货确认单;

  (四)现场核验记录;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六)有资质审核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书或者工程决算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条市或者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清算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审核。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专项基金清算。竣工备案后一年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三章新型墙体材料认定

  第十二条本市对新型墙体材料实行认定管理

  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须向市墙材管理部门申报认定。为方便生产单位办理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手续,设有墙材管理部门的区县服务窗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单位提交认定新型墙体材料的申请资料,外省市和本市其他区域内生产单位向市建材行业协会服务窗口提交认定新型墙体材料的申请资料。

  第十三条生产单位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法定检测(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测(验)报告。

  (四)综合利废产品(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除外)应出具有相应资质单位提供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掺入废弃物含量的检测报告,烧结制品中主要原材料以淤泥为主要原料的还应有水务部门的证明。

  (五)生产单位的产品生产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技术管理人员、试验室资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等)。以上资料纸面规格为A4,一式两份,并装订成册(申请表除外)。

  第十四条市墙材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市建材行业协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认定。认定工作分书面技术资料审查和企业生产现场考核。

  第十五条市墙材管理部门对通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建材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复审。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建材市场管理办公室颁发《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并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网址:)适时向社会公布。

  对未通过认定的由市墙材管理部门将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外省市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单位通过当地省级新型墙体材料管理部门认定的,可以持认定证书到市墙体材料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本市新型墙材认定证书,同时应当签署上海市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书和行业自律承诺书。

  第十六条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的日常监管。对年度质量抽检两次不合格,应取消该新型墙体材料认定。

  市建材行业协会负责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单位的诚信管理。

  第十七条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有效期为2年。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有效期期满前30日,生产企业应向相关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合格后由市墙材管理部门给予延期确认。

  第十八条《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由市建交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以及本市实际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或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墙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条对符合相关政策可减免征收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经现场核查,其未按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对使用非新型墙材部分应当按实补缴专项基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1月4日止。

征收通知(篇4)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

  收方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规范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对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核定方法和征收率予以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2006年12月31日前达到必须清算条件但至今仍未办理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2007年1月1日后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在2006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海口3%,三亚4%,其他市县2%。

  (二)在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海口、三亚7%,其他市县6%。

  (三)在2009年1月1日以后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中部地区,包括琼中、白沙、临高、屯昌,普通住宅6%,非普通住宅(除别墅以外)7%,别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8%;其他地区普通住宅9%,非普通住宅(除别墅以外)11%,别墅、商业用房及其他房地产项目12%。

  (四)若房地产开发项目跨销售的,则根据不同的销售分别适用核定征收率,无法区分具体销售的,一律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销售时间,根据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时间确定。

  三、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不适用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

  四、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税款的计算

  应交土地增值税税款=房地产销售收入X适用核定征收率

  五、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批流程

  对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经过实地调查认定内容属实后,报经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该项目采取核定征收;

  (二)向纳税人出具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

  (三)组织进行核定征收核查;

  (四)出具核定征收意见报告;

  (五)报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六)各市县(区)局税务机关做出清算结论,下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4]122号)第五条第(二)项同时报废。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七月八日

  海南:上半年土地增值税收入增长逾五成

  新华网海口7月24日专电(记者夏冠男)记者从海南省地税局获悉,今年上半年,海南省土地增值税收入22.3亿元,增长53.1%,是增收额最大的税种。

  2011年上半年,针对房地产宏观调控导致房地产销售大幅下降、主体税源大幅萎缩的状况,海南省地税局大力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一方面,及时出台政策,将东部沿海市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提高到2%至3%,强化项目销售跟踪管理,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加大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力度,省局成立清算督导工作组,各市县成立清算小组,全面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上半年全省土地增值税比上年同期增收7.8亿元,对地税收入增长贡献率达27.4%。地税稽查部门还加大对房地产行业的稽查力度,1至5月房地产业查补收入1.39亿元,房地产税收秩序整顿取得良好效果。

  据介绍,2011年1至6月,海南地税强化税源监控,推行税费种精细化管理,大力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实现税收收入大幅增长。全省地税收入为157.9亿元,同比增长21.9%,增收28.3亿元。2010年,该省地税系统组织地方税费收入突破300亿元,地方税收收入突破200亿元,达226.01亿元,同比增长56.2%,增幅连续三年位居全国地税系统首位。

  多地楼市库存续升凸显调控效果 下半年需关注钱流

  从产品的角度来看房地产业,在今年楼市调控措施“国八条”的打压下,多个城市的库存量大幅攀升,甚至逼近历史高位。但奇怪的是,全国多城市房价并未下降,这种产品大量积压但价格坚挺的现象在经济领域并不多见。房价居高不下的理由究竟何在?随着下半年供应压力进一步增大,房价走势将何去何从?

  多城市库存逼近历史高位

  据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统计,截至7月20日,北京市一手住宅库存量为10.7万套,这一数额处于今年高点,而根据上半年北京市的销货速度,北京楼市的存销比达到了14.8,即在不新开盘的情况下,按照上半年的销货量北京市场房源可供销售近15个月。北京中原地产市场总监张大伟表示,这一存销比是最近三年来的新高,表明北京楼市积压严重。

  其他一线城市也不乐观,截至7月20日,上海可售一手住宅为53948套,面积为783.9万平方米,据中原地产预测,其存销比为12.4,库存也需要较长的消化时间。截至7月20日,广州市的未售房源为73728套,可售房源为36034套,也显现出积压态势。

  在二、三线城市,如石家庄、郑州等地,库存量也在逐步攀升。截至2011年6月底,郑州市区商品房累计可售面积522.79万平方米,同比增长31.75%;其中,商品住房累计可售面积303.5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7.01%。分析人士指出,如果按2011年上半年商品房和商品住房的月度销售均值52.87万平方米和39.69万平方米来计算,目前郑州市区商品房累计可售面积可以销售近10个月,商品住房累计可售面积可以销售7个多月。

  张大伟表示,库存上升体现了调控政策的效力,这主要是在限购、限贷等作用下,极大地抑制了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

  在量、价、供、求等左右楼市大局的基本因素中,目前呈现的市场信号是部分一、二线城市交易量处于萎缩状态,不合理购房需求受到了抑制,库存量也在持续上涨,不过,价格变动尚不明显。

  世联地产华北策略资源中心总经理刘春岩表示,从市场各方的期待和判断来看,衡量本轮房地产调控的最重要的尺度之一就是房价是否下降。

  张大伟表示,随着库存的上升,买方市场很可能到来,市场从量跌到价跌的变化将在下半年明显呈现出来。

  下半年全国楼市供应潜力巨大

  刘春岩分析,目前来看今年调控不会放松,而且随着限购令的推广,更多城市的购房需求将受到抑制,这意味着在量、求这些环节仍然将释放价格调整的信号,与此同时,多个城市在今年下半年或明年上半年都有着供应井喷的潜力。据世联地产对北京、上海、广州、南京、天津、青岛、沈阳等40个重点城市未来潜在供应量监测显示,下半年绝大多数城市的商品房供应将迅速放量。其中,北京市下半年的潜在供应量为896万平方米、明年上半年潜在供应量为1168万平方米;上海市上述两个时间段供应量分别为1029万平方米和1082万平方米;广州上述两个时间段供应量分别为799万平方米和515万平方米;南京上述两个时间段供应量分别为655万平方米和582万平方米;天津上述两个时间段供应量分别为1074万平方米和953万平方米;青岛上述两个时间段供应量分别为766万平方米和553万平方米。

  刘春岩表示,无论是这40个城市还是全国,今年下半年的供应量都十分充足,而且今年上半年受压制延后上市的供应量都将在今年三、四季度推出,这些因素将汇聚在今年四季度和明年一季度形成供应顶峰,届时市场压力将十分巨大。

  根据世联地产研究,供销差达到顶峰时,随即迎来价格底部。

  刘春岩分析认为,今年下半年及明年上半年全国范围内潜在供应量放大是大概率事件,供大于求将成常态,2012年1季度楼市供销差将达到顶峰,价格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未来市场走势正朝着调控预想的方向发展,房地产市场正进入由政策主导转向市场力量主导的局面。

  不过,从今年上半年市场来看,推迟开盘和收缩投资成了许多开发企业应对高积压的方式。今年上半年北京市取得预售证项目在近年来处于低位,而从上海等地供应曲线图来看,其上半年供应上涨其实十分缓慢。

  市场变数增多需关注开发商资金链

  在很多经济领域,企业根本经不起半年的积压,但是在房地产市场,经过几波时间长短不同的产品积压,全国房价未见松动。尤其是就区域市场来看,分析人士指出,随着库存的增加和需求的压抑,局部市场处于微妙的动态平衡状态,甚至是供过于求,房价下降动力应十分充足。

  一家房地产企业高层人士对此表示,这主要是因为开发企业仍然普遍看好后市,长期来看,由于我国城市化所带来的巨大的新增购房需求仍然没有消化。分析人士认为,整体上开发商的资金链仍然能够运转,如果资金持续受到压力,开发企业势必积极吐盘,甚至是降价求量。

  数据显示,在已公布上半年销售业绩的开发商中,万科、恒大、保利、碧桂园、恒盛等房企上半年销售金额同比均大幅增长,这显示出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链有一定保证。另外,来自用益信托等机构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规模比去年同期翻番。分析人士指出,很多开发商已储备了大量资金以应对风险。

  而且,正是在这种库存积压与房价坚挺的过程中,房地产行业调控政策也在被逐步消化。有调查数据显示,2季度购房者对保障房和房价控制目标的信心度比较低,其中仅有18.4%的购房者认为保障房能够起到平抑房价的作用,比1季度下降6.5个百分点。刘春岩表示,必须看到,今年下半年库存压力将比上半年更大,而且,如果未来房价继续坚挺或走高,不排除限购政策范围继续扩大和新的行政政策出台。(记者刘德炳、罗宇凡)

征收通知(篇5)

  根据《xxx土地管理法》、《xxx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漯河市20xx年度第六批城市建设用地方案已经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漯河市20xx年度第六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xx年6月8日以豫政土〔20xx〕740号文件批复,其批准用途为住宅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本批次被征收土地分别位于郾城区黑龙潭镇姚庄村,沙北街道办事处董庄社区居委会;召陵区姬石镇庙陈村、宋寨村、黄集村,邓襄镇张庄村和翟庄街道办事处范庄村、英杨村。征收郾城区黑龙潭镇姚庄村土地公顷,沙北街道办事处董庄社区居委会土地公顷;征收召陵区姬石镇庙陈村土地公顷、宋寨村土地公顷、黄集村土地公顷,邓襄镇张庄村土地,公顷,翟庄街道办事处范庄村土地公顷、英杨村土地公顷,总面积公顷(其中耕地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xx〕11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按《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漯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漯政〔20xx〕8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据实计算补偿。其中征收耕地的,按一季产值进行补偿。

  (三)社会保障费用:按豫劳社办〔20xx〕72号文件执行,计万元/公顷。

  四、农业人口安置途径被征地村(组)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发展第三产业安置、拆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

  五、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20xx年7月7日至20xx年7月17日

  登记地点:漯河市国土资源局召陵分局

  漯河市国土资源局郾城分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利,其登记内容以当地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20xx年7月6日

征收通知(篇6)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

  知

  成地税发[1998]49号

  各区(市)县地税局、高新区财税局、市局各分局:

  1997年度,全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经过全市地税干部的共同努力,圆满地完成了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全市共计征收入库个人所得税15019万元,完成收入计划任务的120%,比去年同期增长了65%。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力争再上新台阶,市局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两个全面”办法

  贯彻落实“两个全面”办法,即全面签订《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扣缴义务人全面代扣代缴税款的工作仍是今年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各单位一定要将它落到实处,不得流于形式、走过场。对于未达纳税标准无应扣税款的扣缴单位,也必须要求其按期申报(即进行“零申报”)。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要做到:

  (一)信息灵、情况清。要加强与工商、民政、银行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广泛的信息流通网络,充分利用微机征管等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全面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变动情况,为实施有效的税收征管奠定基础。

  (二)进一步明确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要对各自《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的签订情况进行检查,对尚未签订《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的单位,应尽快签订,并于4月底前将检查结果形式书面材料上报市局(包括签订户数、企业名单、扣缴情况等)。

  (三)优化服务、提高申报率和申报质量。今年各单位要在服务和规范上下功夫,进一步简化和规范扣缴及申报纳税办法,以提高申报率和纳税的质量。

  (四)加强扣缴检查。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情况要定期检查,对扣缴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和发生临时性经济活动(如拍卖会、演出、交易会、有将销售活动、福利奖券、分红、派息等)的扣缴义务人要及时检查,对重点企业和重点税源单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法处理。

  (五)加强宣传和纳税辅导,使纳税人能熟练、正确地进行纳税申报。

  二、积极开展双向申报试点工作

  实行纳税人和支付单位双向申报制度,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办法,也是今后个人所得税征管改革的方向。各征收单位都要选择至少5户财务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的企业或一个行业进行双向申报试点,并于4月底前将试点企业名单随同扣缴检查情况材料一并上报市局。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向的工作:

  (一)认真做好宣传、辅导、培训工作。要着重宣传试点的重要性,加强对试点企业的业务辅导和培训,讲解有关税收政策,解答疑难问题,使其能熟练地掌握双向申报程序。

  (二)建立试点企业双向申报档案。档案资料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主要收入来源、税款等基本情况、支付单位代扣代

  缴情况、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报告、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的有关资料。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利用档案资料,对同一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情况和扣缴申报情况的交叉稽核,对于虚假申报和拒不申报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建安企业和演出市场的征管

  制定单项税收征管办法,是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有效措施,可以加大个人所得税调节力度。今年,各单位要对厨师、演职员、个体行医者、保险营销员、中介机构人员、私人办学者、出租汽车司机、出租房屋、摊位的个人、广告业从业人员、律师等实施单项征管办法。对建安企业承包者、演出市场,市局提出如下征管办法:

  (一)对因帐务不健全,财务核算不规范而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建安企业承包者,其征税标准:单包工程(只包工不包料),按工程投资额的1%以内计征;双包工程(包工包料),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征收率为1-1.5%;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征收率为1.5-2%;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征收率为2-2.5%;1000万元以上的,征收率为2.5-3%。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区(市)县、分局在此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对演出市场征收个人所得税,各区(市)县、分局要积极与当地文化部门密切配合,实行“扣证演出,凭票退证”的管理办法。即演出前,演出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将《营业演出许可证》或《演出经营许可证》交演出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代管,演出活动结束后三日内,凭《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和有关完税材料领回。向演职人员支付演出报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循“谁付款,谁扣税”的原则,严格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继续实行单项考核,目标管理

  今年我市个人所得税收入计划任务为18024万元(各单位的收入任务附后),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及时将任务层层分解下达到科(所)、专管员,将任务完成情况与岗位目标挂钩,奖惩逗硬。市局仍将按季度通报计划完成情况,并将个人所得税征管情况作为目标考核指标,进行考核评比。

  五、加强配合,齐抓共管

  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成府发[1997]46号)精神,继续高度重视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在工作部署上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人、财、物方面增加必要的投入,继续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协调好同公、检、法及银行、工商、宣传等部门的关系,广泛深入宣传税法,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并健全税务检查、监督体制,保障严格执法,共同创造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良好社会环节。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

  发布日期:1998-04-10 有效性:有效; 税种:个人所得税,; 行业: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房地产,交通运输和仓储业,金融保险业,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邮电通信业,社会服务业,社会公共管理

征收通知(篇7)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

  值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号公告[2011]第9号 | 添加日期:2011-11-02 | 发文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 【阅读:652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和规范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管理,使房地产企业的管理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轨道,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加强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得税方面

  (一)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对外,要使房地产企业知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精神,辅导企业认真执行文件规定;对内,要使地税管理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房地产企业特点,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

  (二)加强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

  对房地产企业实行查帐征收,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这是企业所得税立法精神的体现。各地要坚定不移地要求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帐制,正确进行财务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进行税务处理。

  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按照“按期预缴,汇算,完工结算,重点稽查”的征管方式进行管理。1.按期预缴

  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测算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郑州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2)开发项目位于省辖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对开发项目内配套建设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以及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铺、车库、车位等产品的,应按不同项目分别核算预售收入,并按照对应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计税毛利率。2.汇算

  房地产企业实行分季(或月)预缴,汇算清缴。纳税人自纳税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或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在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及地税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3.完工结算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税款。

  对已达到完工条件而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结算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款。4.重点稽查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稽查工作,对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小于预征额的,要严格进行纳税评估或重点稽查。尤其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对出现汇算清缴应退税款的房地产企业,县区地税机关必须逐户组织实施税务稽查,形成稽查结论或报告。凡稽查中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税现象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

  企业如果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地税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企业应税所得率的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参考企业开发规模、开发地理位置、销售价格、土地成本、建筑成本、对企业评估测算的利润率,以及账务健全企业类似开发项目利润水平等因素确定。原则上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执行,不得低于同地区同类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同时,要积极引导企业向查帐征收过渡。不能出于以降低企业税负为目的而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四)加强国地税部门协作

  目前,我省国税部门对其管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实行查帐征收。因此,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与国税部门联系合理确定应税所得率、计税毛利率等,保证同一区域内同类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防止出现同区域同类企业税负不公现象。

  (五)狠抓工作落实

  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一方面要加强对预征工作的管理监督,原则上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不得少于70%;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汇缴应退税款企业稽查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并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工作落实。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放到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在工作中,各地注意搞好政策衔接,有什么问题和建议及时上报省局所得税处。省局对各地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适时组织督导,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

  二、土地增值税方面

  (一)继续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 〕28号)文件下发后,各地积极行动,全面展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从目前的进展情况看,清算工作进度差别很大,有的地方仅清算很少的项目,有的地方清算工作进展迅速,因此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二)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宣传和培训是十分重要的工作,尤其是全面开展清算工作后,宣传的重要性就更加突出,各地要利用不同方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和培训。具体要求:一是对外的宣传培训,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税务中介机构的宣传和培训;二是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小组和税务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其熟悉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的各项政策,培养一批懂政策能清算土地增值税的管理人员。

  (三)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质量

  土地增值税清算质量的高低,主要取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和税务人员的执行政策水平。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管机关要帮助和要求其建立健全帐制,正确进行财务核算,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规定进行税务管理。

  三、积极探索房地产开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相结合的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虽是两个不同的税种,计算方法、核算期和关键点均有差异,但其计算基础都来源于帐制。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探索房地产开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相结合的有效办法,在严格执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要勇于创新,开创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相结合的新局面。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豫地税发〔2011〕51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许承宇(郑州)(454609325)11:37:45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公告[2011]第10号 | 添加日期:2011-11-08 | 发文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 【阅读:1579次】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适用以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住宅

  1.普通标准住宅5%;

  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8%。

  (三)有下列行为的,按核定征收率10%征收土地增值税。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四)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辖市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土地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建筑物占总售价的30%以内)的行为。

  (五)个人转让二手房的核定征收率

  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无法清算的按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经济适用房问题

  经济适用房是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标准住宅,一般来说增值额较低,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按0.5%预征率执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车库、地下室归属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在预征收土地增值税时,采用随房确定的原则:即销售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确定;销售房屋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车库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确定。待清算时,应将地下室、车库收入并入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者未购买房屋但单独购买了地下室、车库、阁楼的,按照其他房地产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我省之前确定的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凡与本公告不符的,一律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六日

征收通知(篇8)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523号文),需将花都区花城街罗仙村、三东村、石岗村属下的集体土地公顷(合亩)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花都中轴线六地块。

  二、征收土地位置:花都区花城街罗仙村、三东村、石岗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花都区花城街罗仙村的集体土地公顷(合亩),其中耕地公顷(合亩),园地公顷(合亩),林地公顷(合亩),养殖水面公顷(合亩),其他农用地公顷(合亩),未利用地公顷(合亩),建设用地公顷(合亩)。

  花都区花城街三东村的集体土地公顷(合亩),其中耕地公顷(合亩),其他农用地公顷(合亩)。

  花都区花城街石岗村的集体土地公顷(合亩),其中耕地公顷(合亩),养殖水面公顷(合亩)。

征收通知(篇9)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建设厅文件 鲁财综字[2008]53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建设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07‟77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重新修订了•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一日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推动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81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专项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征收,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专项基金管理政策,各级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各级财政、审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基金征收

  第五条 在全省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市政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专项基金。

  规划区范围外的省、市、县(市)重点工程项目,也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专项基金。

  第六条 专项基金由市、县(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征收,也可由市、县(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七条 专项基金由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预缴,工程竣工后进行结算。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按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向当地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或其委托代征单位,一次足额预缴专项基金。

  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设工程,依据设计所用标准砖总量计算预缴额,标准为每块砖0.05元。

  建设单位持专项基金缴纳凭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或其委托代征单位征收专项基金时,要向建设单位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 3 非税收入缴款书”(见附件1),并根据经代收银行加盖收讫章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向建设单位提供“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或其委托代征单位不得向施工单位收取专项基金,也不得在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九条 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第十条 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第十一条 市、县(市)按专项基金入库额的5%缴入省级国库。

  第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三章 专项基金返还和结算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墙体完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查验申请,并提交“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复印件、采购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和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4 书。民用建筑还应当在工程竣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节能建筑评审认定申请。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在接到查验申请后10个工作日和认定申请10个工作日内,分别开展查验、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返还比例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全部使用墙板类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专项基金预缴款全额返还。

  (二)使用砌块类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返还专项基金预缴额的90%。

  (三)使用无粘土非实心砖类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返还专项基金预缴额的70%。

  使用无粘土实心砖类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返还专项基金预缴额的50%。

  (四)使用部分掺加粘土的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返还专项基金预缴额的40%。

  (五)在墙体中使用多种新型墙体材料的,按照每种材料的使用比例分别计算返还金额。

  (六)凡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达不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专项基金不予返还。

  第十五条 经过查验和认定的建设工程,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墙材 5 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申请结算专项基金,填写“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见附件2)。

  第十六条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收到“结算单”后15日内审核签署意见,每月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将专项基金拨付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按照“结算单”确定的数额,向建设单位返还。

  第十七条 对全部使用墙板类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项目,先由市、县(市)将工程项目专项基金预缴款按规定予以返还;各市、县(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审查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审查意见,按规定将上缴省财政的专项基金,向市、县(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集中返还。

  各市、县(市)申请基金返还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申请表(见附件3);

  2、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申请明细表(见附件4);

  3、山东省建设工程墙体材料使用表(复印件,见附件5);

  4、“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复印件)和“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复印件);

  5、“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单”(复印件)。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仍未向当地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查验申请和建筑节能评审认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专项基金返还申请。

  对工程墙面擅自进行了隐蔽处理的建设工程,当地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予返还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自收到书面告知后15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向当地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专项基金结算申请的,当地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再次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书面告知后3个月内,或者建设工程决算完成后,仍未向当地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专项基金结算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专项基金返还申请。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返还部分冲抵建安工程成本。

  第四章 专项基金使用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对使用墙板类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项目的返还;

  (五)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

  (六)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的2‰比例拨付);

  (七)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一条

  各级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有正式编制的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予以核拨,不得从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研发推广、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试点示范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由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初审,建设行政主管8 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二十五条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于每年度1月底前,向上一级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专项基金收支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专项基金。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 准的;

  (二)减、缓、免征专项基金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

  (五)不按规定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征缴入库的;

  (六)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工程查验、认定和专项基金返还、结算的;

  (七)不按规定使用专项基金的。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和代征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实行全省统一认定制度,符合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及生产企业由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统一颁发认定证书。未经省统一认定的,不视为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

  第三十一条 专项基金征收、结算,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10 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04‟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11

征收通知(篇10)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4]252号 【发布日期】1994-12-07 【生效日期】1994-12-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1994年12月7日国税发[1994]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发[1994]25号文件精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的组建工作已经完成,省级以下机构也将陆续组建。原由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办理的农业政策性信贷业务已于6月30日划转到该行,但在其省级以下机构组建工作完成以前该行业务仍暂由中国农业银行代理。根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直接经营的业务,其应纳的营业税由该总行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纳的营业税,均由取得营业额的核算单位就地缴纳。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中国农业银行代理的信贷业务应纳的营业税,由受托代理单位代扣代缴。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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