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所处的工作和学习环境中,接触到公告或通知是很常见的。公告通知像新闻一样,能够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当我们撰写公告通知时,需要考虑哪些方面呢?相信阅读本文后您会有所收获!
考核通知(篇1)
各分局,局机关各处(室),治安警察大队:
根据我局下发的《20xx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金城执〔20xx〕16号)的要求,市局考核领导小组决定,由市局处(室)对各分局半年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安排
6月下旬至7月4日。
二、考核形式及内容
由各处(室)、治安警察大队根据《20xx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要求,对各分局半年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对口考核(见附件1),考核以扣分的形式体现。
为了减少考核工作对分局正常工作的影响,各分局原则上不组织汇报,各处(室)、治安警察大队主要采取审核日常掌握的`情况和资料、分析各分局半年来工作完成情况为主,各处(室)集中到分局现场检查和查阅台帐的时间,由市局考核办视情统一安排。
三、考核要求
1. 各处(室)、治安警察大队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进行考核,做到严格、客观、公正,杜绝搞“平均主义”、搞“平衡”或当“老好人”的情况发生。对于发现不属于本处(室)考核扣分事项的,应及时抄告相关处(室);对考核扣分的事项要有具体理由;对创新、特色、成效显著的工作要有考核评价。
2. 各分局要认真做好相关迎检工作。各分局创新、特色、执行攻坚成效显著的事项,需填写加分表(见附件2),报市局考核办。市局考核办组织考核办成员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局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审定。
3. 各考核结果需经市局分管领导审核,以书面形式于7月5日前报市局考核办(督查处)。市局考核办及时整理汇总,报市局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考核通知(篇2)
关于部署2011年全省执业律师年度
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
根据《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以及按照司法部和省司法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律师工作实际情况,现就2011年全省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参加年度考核的对象为:2011年3月31日前已领取执业证的专职律师,符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12号令)规定的兼职律师及公职律师、法援律师、公司律师
二、组织实施
省律师协会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并负责省法律援助局执业律师的年度考核。
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
三、考核时间
各地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及向省律协备案工作,应当在2011年5月底之前完成,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市律协确定,但应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时间相衔接。
四、考核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律师协会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事项。
五、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一)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能够遵守省、市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二)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查实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三)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2、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考核程序
(一)律师提交材料阶段
律师按照考核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律师事务所提交其2010年度执业情况总结,填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
2、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3、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4、完成市律协培训的证明材料。
兼职律师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有效工作证复印件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并同意年度考核的书面意见,司法警察学校(院)兼职律师应同时出具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证明。
岗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提交所在单位(企业)出具的证明其专门从事单位(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同意继续执业的相关材料和工作证复印件。
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二)律师事务所考核评议阶段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2010年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1、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
2、根据考核评议情况,依据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评标准,对律师2010年的执业表现在《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上加具考核意见;
3、将加具考核意见的《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送交被考核律师本人阅签;
4、律师事务所完成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按照规定的时间通过广东省律师管理平台“年度考核”栏目向市律协提交本所律师年度考核电子申请,打印《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三)市律协现场考核审查阶段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1、律师事务所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市律协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现场办理年度考核:
(1)《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
(2)《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
(3)《律师执业证》;
(4)律师执业情况总结。
兼职律师、公司律师、岗位公职律师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本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
为提高工作效率,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拟参加年度考核的律师执业证的排列顺序应与《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的顺序一致。所提交材料一律使用A4纸。
2、市律协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后,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进行核查,通过平台进行网上审批后,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3、将考核结果在本市律协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四)报司法局备案阶段
市律协按照所在地市司法局规定的时间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及《律师执业证》报其备案,并通过平台向市司法局发起网上备案申请。
(五)省律协备案和公告阶段
1、市律协应在5月31日前将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总结、考核结果报省律协备案,同时抄送所在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备案内容包括:年度考核书面报告(本市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的基本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意见和建议),并附《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备案表》、《2010年度执业律师不参加考核及被暂缓考核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3、4);
2、省律协按规定将全省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总结报全国律协、省司法厅,同时,在广东省律师网上公告考核结果。
七、相关情况说明
(一)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的考核工作
1、参加分所所在地市律协组织实施的执业年度考核;
2、考核结果应当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所在地市律协。
(二)不予年度考核的情况
1、不符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12号令)规定或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兼职律师;
2、已不在原单位不具备从业资格的岗位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
(三)暂缓年度考核的情况
1、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
2、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
3、未达到全国律协有关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的;
暂缓年度考核的,待有查处结果或停业整顿处罚期满或其他的暂缓考核的原因消失后,经本人申请,由律师事务所按规定报市律协重新审查确定考核结果。
(四)重新进行考核的情况
1、市律协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
2、市律协收到相关投诉、举报。
以上情况市律协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五)申请复核的情况
1、律师对市律协作出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其申请复核,复核应提交书面申请,写明复核理由、请求、事实,并提交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2、市律协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3、复核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无误的,应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当重新确定考核结果并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六)律师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的情况
1、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市律师协会如实报告;
2、由市律协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3、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由市律协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七)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处理情况
1、市律协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
2、安排其参加市律协组织的培训教育;
3、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市律协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由市律协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八)律师在执业年度考核中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行业规范的处理情况
1、市律协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2、律师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九)上交《律师执业证》的情况
1、律师不参加年度考核(包括因故暂不能从事律师工作、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2、暂缓年度考核。
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收回交所在市律协,由市律协统一交司法行政部门。
八、省律协会费和年度考核公告费有关缴纳事项
省律协会费按照《广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规定》及粤律协[2005]4号文《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会费收缴问题的决议》等规定收缴。法律援助机构、公职律师所及其律师的律协会费的收取按去年的标准执行,公司律师的会费按社会律师会费的标准收缴。
今年继续免收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公告费。
请各市律协于5月31日前将省律协会费汇入省律协帐号(开户名:广东省律师协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童心路支行,账号:***001)。
对于日常会费的收缴,由各市律协按季度向省律协缴纳。
九、相关要求
(一)今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是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自2011年1月1日实施后的第一个考核年度,各市律协要对此高度重视,在各市司法局的指导、监督下,严格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原则、内容和要求,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实施好本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确保今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及本通知要求,明确考核内容和标准,严格指导并组织好本所律师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做好总结,填报、提交年度考核材料,认真办理年度考核。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三)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律师不需通过广东省律师管理平台提交年度考核电子申请,但其考核结果须由各市律协在广东省律师管理平台进行审核登记。
(四)年度考核材料须做到完整、清晰、准确,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补正;提供虚假材料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各市年度考核工作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律协反映。
考核通知(篇3)
政绩考核古已有之,尧舜到今,历代遵行。近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改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目标任务,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组织部门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职能部门,要善于用好“三镜”,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地考准考实干部,真正发挥政绩考核“指挥棒”“风向标”作用。
用好政绩考核“平面镜”,注重实绩实效。“天下大事必作于细”。考核时间短,接触人员有限,需要考核者在有限的时间内搜集更多有用的信息。因此,政绩考核既要注重考核一时,又要注重考核平时,用好“平面镜”多角度、多层次、多维度观察干部“七种能力”,全面客观深入地掌握干部工作实绩。把考核的功夫下在平时,学会读心术、察人术、沟通术,通过从干部日常工作现实表现中全方位了解其德能勤绩廉,从工作实绩细微处、近距离考核其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工作成效,在细节中考准考实干部,做到以成效说话、让实绩挂帅。
用好政绩考核“透视镜”,击中人民满意靶心。“党员干部鞋上有多少泥巴,只有人民群众心里最清楚。”各项工作开展都必须紧紧抓住群众满意度这个着力点和落脚点。《通知》强调,要把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评判领导干部推动高质量发展政绩的重要标准。因此,要做好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还要用好群众公心“透视镜”。“说话听声,锣鼓听音”。群众对各地区各单位的工作实绩最有发言权。只有深入群众,才能全面透彻掌握干部的实际情况,避免以偏概全、以个别人意见代替大多数人意见的考核倾向,也只有通过把评判权交给群众,才能增强干部为民服务意识,把群众当亲人,坚守为民初心。
用好政绩考核“放大镜”,提振干事“精气神”。政绩考核的根本目的是培育人才以壮筋骨,用好考核“指挥棒”和“监督器”作用,形成公平公正的考核风气,激励干部担当作为。要用好干部考核“放大镜”,既关注干部在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表现,也注重在急难险重之际将敢闯敢冒的干部验出来、选上来、用起来,充分发挥考核“选对一人,激励一片”的“风向标”作用。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局面,让为官有为的干部受表彰、得实惠、有动力,最大限度地激发领导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治本在得人,得人在审举,审举在核真。”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高质量政绩考核工作推动高质量经济发展,应用好政绩考核“三镜”,牵住“牛鼻子”,发挥指挥棒、风向标、助推器作用,不断提升选人、用人精准度。
考核通知(篇4)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直各单位、各部门:
为做好我校20xx年度考核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教育厅关于20xx年度考核工作的精神和要求,按照学校有关考核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及组织实施
1.二级单位考核,由学校考核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2.教职工个人考核,其中:辅导员考核由学工部依据辅导员考核办法单独组织实施;处级领导干部(不含担任非领导职务人员)考核由组织人事部负责;其他人员的考核由各考核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核依据
1.二级单位考核的内容、标准、方法、程序和结果运用按照《巢湖学院二级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院字〔20xx〕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处级干部和其他教职工考核的内容、标准、方法、程序和结果运用分别按《巢湖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院党字〔20xx〕4号)、《巢湖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试行)》(院字〔20xx〕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优秀等次
1.教学单位位列考核前25%的为优秀,机关部门位列考核前20%的为优秀。
2.个人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各考核单位及各类人员优秀等次名额分配见附件一。
四、时间安排
1.1月23—28日,总结自评。
各二级单位总结本年度主要工作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并对照考核表进行自评打分,于1月28日上午下班前将自评报告及评分表电子稿发至人事工作邮箱:。
教职工个人撰写述职报告,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和《年度考核量化评分表》,教学岗位人员另须填写《教师年度考核业务登记表》。处级干部的个人述职报告及评分表电子稿于1月28日上午下班前发至组织工作邮箱:。
2.1月29日—3月2日,自评公示。
将各二级单位提交的自评报告和处级干部述职报告在校园网公布。
3.3月3—11日,考评测评。
校领导、教学单位、各专项考核工作组分别对二级单位进行考评测评打分。具体安排见附件二。
组织人事部组织对处级干部测评。具体安排见附件三。
各考核单位组织所属教职工述职并进行考核测评。
4.3月12—13日,统计并上报初评考核结果。
学校领导牵头,组织纪委、组织人事部的工作人员对二级单位和处级干部的测评结果进行统计,并遵照有关回避规定。
各考核单位确定所属人员个人考核等次,并填报《20xx年度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一览表》,连同《年度考核登记表》、《年度考核量化评分表》和《教师年度考核业务登记表》一并报送组织人事部。
5.3月14—20日,考核结果审定。
学校考核工作领导组根据初评考核意见审定考核结果,并进行公示与反馈。
五、考核要求及有关事项
1.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考核相关文件,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在考核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并注意把握时间节点,确保20xx年度考核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2.党建工作是重要考核指标和内容之一,各总支、二级单位及党政主要负责人在撰写工作总结和述职报告时要将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重点写实。
3.各单位所获荣誉或取得业绩可申请奖励加分的项目可在述职报告中重点列出,并在自评打分时填报,同时,学校将统一公布各单位及教职工个人20xx年所获荣誉,供测评打分时参考。
4.机关部门对教学单位专项考评要结合考核指标和有关工作材料认真组织并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分;教学单位对机关部门测评要在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评议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分。
5.劳动合同用工人员的考核由各用工部门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组织人事部,其中各单位优秀指标不高于15%。
6.考核工作相关表格请从学校人事工作网下载,其他有关未尽事项可参照学校20xx年度考核通知相关内容和要求进行。
特此通知。
中共巢湖学院委员会 巢湖学院
20xx年1月23日
考核通知(篇5)
关于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进行实习考核的通知
各市(省直)律协: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工作,根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则》)规定,保证实习质量,现就做好实习人员的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机构及人员组成各级律师协会设立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地的实习考核工作。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及律师管理人员组成,但以律师为主。
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考核内容
各律师协会主要对实习人员的下列情况进行考核:
(一)品行表现,包括实习人员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否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否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言行,有无不良记录等;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包括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是否遵守律师法、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是否掌握律师执业管理制度,有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等;
(三)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的情况,包括实习人员是否接受了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是否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等;
(四)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习人员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当地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作为考核依据:
1.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2.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实务训练情况:
(1)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10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2)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3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3)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4)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的诉讼或者仲裁活动记录以及
指导律师的点评;
(5)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的非诉法律事务代理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3.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出具的考评意见;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5.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6.《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因指导老师的专业侧重无法对诉讼或代理活动作出点评的,可由实际给予指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点评意见。
实习人员材料的真实性由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审核。
(二)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核。书面审核合格的,通知实习人员参加面试。
(三)实习考核委员会组织面试考核。以实习人员参加集中培训和本条第一款材料为基础,采用答辩的方式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既可以按月,也可以按季进行。
(四)确认考核成绩等次。实习考核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的,律师协会在《实习人员登记表》中签署考核意见,作为实习人员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有效证明文件;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可以自收到书面考核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申请复核。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实习人员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
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仍不合格的,律师协会可要求其继续实习,直至完全符合条件通过考核。
(五)考核结果的公示与通知。实习考核结束后,律师协会应当通过律师协会网站公示考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七日。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相关律师事务所。
四、考核要求
(一)各市(省直)律师协会应当在每次考核结束后10日内,将考核结果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律师协会报告。
(二)省律师协会将适时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考核结果有明显差异的,将要求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并进行复核。
(三)对实习人员的管理与考核是律师协会强化行业自律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希望各地在认真学习中华全国律协《管理规则》的基础上把考核工作抓紧抓好。
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的意见与建议请及时向省律协反馈。
五、联系人
省律协业务部:谢峰周晓钦
联系电话:0571-88859537传真:0571-87755608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