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融资通知实用

2023-07-03 12:39:16 公司融资通知融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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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融资通知 篇1

  烈日的来临,不到三个月的实习终于要结束了,通过实习收获颇丰无论是社会经验还是工作经验。实习是对我们理论知识的现实检验,是理论与实际结合的一次演练。既开阔了视野,又增长了见识,为我们在即将步入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也是我们走向社会走向人生的第一步。

  一、实习单位介绍

  ****投资有限我们公司成立于 1993 年,是集金融投资、房地产开发、物业经营管理、外贸营销为一体的多元化新型投资我们公司。

  我们公司在商业地产开发与物业经营投资领域有着长达十五年丰富的运作经验,20xx年~20xx年间,我们公司成功地完成了安定西里危改、国际玩具城、****小区等地产开发与物业经营项目,实现投资60000万元,创造利润10000万元。

  同时,我们公司在金融投资以及收购、兼并领域显示出了先进的创业、融资、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并取得了良好的投资业绩。20xx年成功并购北京****有限责任我们公司,又于20xx年择机收购位于****,新增了近18500平方米的物业资产。同年成立合资控股子我们公司~***(北京)投资管理我们公司,专业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凭借丰富的从业经验,为投资人寻找高成长企业,并通过专业化的运作,提升所投资项目价值,从而获得良好的回报。

  资产的持续扩展和经营运作理念的不断创新,使得我们公司的发展空间更为广阔,我们公司的经营前景更为光明。多年来,在总裁的率领下,我们公司不但创造了可观的商界业绩,而且形成了以人为本、心系事业的企业文化,铸就了奋力拼搏、永不言败的团队精神,我们公司的今天归于心血和奋斗的结晶,我们公司的明天则属于前瞻性理念与智慧的创新!

  我们公司发展至今,已拥有由房地产投资开发、金融和国际贸易资深人士所组成的高级管理核心,以及由各类专业人士及企业管理人员组成的优秀团队,我们公司核心管理层人员全部具有房地产开发、金融投资以及国际贸易、企业管理领域丰富的实际操盘经验。我们公司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中拥有大专以上学历者占80%以上,其中研究生以上学历者占15%、本科学历者占30%。

  我们公司总资产为32000万元,目前拥有下属控股我们公司三家。我们公司对中国经济的持续性增长充满信心,我们公司着眼于通过运用我们的战略投资经验、专业管理技能以及蕴含的业界资源,为企业和投资人实现更高额的回报;同时注重新能源、高科技、环保、文化传媒和养老保障系统等诸多领域的投资经营。

  我们相信,20xx必将是**投资有限我们公司更加火红的一年,既面临严峻挑战,又充满无限机遇,我们全体同仁将以更为饱满的激情,更为刻苦艰辛的努力,百倍发挥智慧与能量,实现集团化发展的战略目标,赢取更大的胜利,共同享受成功的喜悦和快乐。

  二、实习内容

  实习期间我是跟着一位北京学长学习投资管理我们公司,专业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凭借丰富的从业经验,为投资人寻找高成长企业,并通过专业化的运作,提升所投资项目价值,从而获得良好的回报来学习的,实习期间主要参与了我们公司操盘练习进度及金融投资最初步的间歇化操作以及一些日常的简单的数据处理问题,并且作为资深投资顾问的参助一起协力构建新的金融建筑模型是我真正意识到自己的浅薄我的路还很长,由于我接触的业务都是相对比较简单的,没有真正参加模型的创建,在完成工作后,我又参与报表的核对过程,工作底稿的装订,以及一写现金流量表的整集,都是在实习期间协助师长做的比较零散的工作,但是的确学到了不少东西,很多看似简单的问题有时自己都会遇到麻烦,在此解决过程中也积累了不少经验.。

  三、实习体会

  实习就是把我们在学校学习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是自己的所学有用武之地,只学不用是书呆子我们要做有思想有能力的有用之才,因为实习所处的环境不同所接触的人也不同,因此也呢个锻炼我们的为人处事,随着现在中国发展脚步的加快每天都会有新的事物涌现出来我们需要不断地学习来适应新的变化新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不被社会淘汰不被新的形式淘汰,这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社会的负责。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立足于这个社会。

  这次实习终于明白了一些所谓的名词的意思私募公募到底怎么区分到底是什么意思等等都有了深切的认识发觉自己还是太浅薄了,同时对投资也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师傅带我让我知道什么是战略开发怎样去评估投资回报率,怎样去做市场评,信息对战略的影等等总之大开眼界。刚到那根本就是蒙的自己不知道该干什么,就是瞎撞被师现没有批评我他知道刚出来的懵懂,他叫我如何整编材料如何分类报表使我逐渐的走出了困境,带我的过程中我认识到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一个团队的精神还有文化是多么重要以前一些陌生的词语什么金融衍生品,股票指数等等都清晰的在我脑中留下不仅让我们对整个会计核算流程有了详细而具体的认识,熟悉了会计核算的具体工作对象,也缩短了抽象的课本知识与实际工作的距离。

  在实习期间,主要利用真实的会计凭证及财务账表对一定期间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对于税务、银行与企业之间的重要关系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同时也更加熟悉了用友财务软件在实际的会计工作中的各种操作,体会到了会计电算化为会计工作带来的便捷,我终于走出了一无所知。

  四、实习建议

  没出学校前对会计的认识仅仅是自己的专业,学了专业就是会计了。可当我到了那里却发现就是井底之蛙,会计还有很多种如管理会计·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等等原来市场对会计也是要求越来越细分化了,我对自己的一无所知感到愧疚,原来世界那么宽广学的太少懂得太少这是我的第一感受在我们公司,原来我什么都不懂,这是我要学的吗?我都暗暗问过自己,自己太无知了只能默默地跟在老师后面汲取养分争取自己独立的那一天!

  所以回首我只能以我自身的经历留点建议,学习不只能学完自己所谓的专业课就满足多去涉猎些相关领域的东西,你的求职之路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所以在这次实习中我体会到工作不能像在学校学习那样遇到不会的问题了自己首先要认真研究,实在不会了再去请教老师,这样既影响了自己的工作进度,最后也影响了团队的工作进度,所以这一点是我实习期间体会最深的一点。

  还有一点就是在工作中要有很好的团队精神,因为在一个团队中,你不再是一个单体,你不仅要很好的完成自己的工作,还要顾全大家的工作进度,不要因为自己的原因而耽误了团队的工作进度。因为会计专业作为应用性很强的一门学科、一项重要的经济管理工作,是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最是注重团队合作。学习一些会计日常业务处理、银行及税务相关工作处理。主要会有接触到材料会计、成本会计、销售会计、总账会计、税务会计以及出纳等等它也是综合性学科的一种体现。

  五、实习总结

  通过这次外业的实习,使我们对会计及其相关的行业有了一次比较全面的感性认识,进一步理解接受课堂上的知识,使理论在实际的生产中得到了运用。近年来,我国的金融业刚刚起步正有着了迅猛的发展,其对金融业界的专业性人才需求也越来越大,这对于从事财经的工作者来说,既是一个机遇,也是一个挑战。

  作为将要走出学校的学生来说,更应该在有限的时间内,掌握更多的专业知识,加强实践和设计能力,这样更有利于将来的发展,使自己在此领域内也有所作为通过这次实习我真正感觉到步入社会后我们要学得的东西很多,差距还是有的,专业课知识的欠缺、动手能力不足等等,我也知道这不是一天两能够学会的,不过我坚信我能做到这一点。这次实习对我的毕业设计也有很大的帮助,我想能够在以后的设计过程中体会到很多东西。最后还应该感谢老师给的此次机会,让我真正学到了很多专业和社会知识。

  人们常说,大学是个象牙塔。确实,学校与职场、学习与工作、学生与员工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在角色的转化过程中,人们的观点、行为方式、心理等方面都要做适当的调整。 所以,不要老抱怨我们公司不愿招聘应届毕业生,有时候也得找找自己身上的问题。而实习提供了一个机会,让大家接触到真实的职场。有了实习的经验,以后毕业工作时就可以更快、更好地融入新的环境,更好的完成等自己的角色转换。

公司融资通知 篇2

  泉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

  设立(确认)和变更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确认)必须由注册地在泉州的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企业法人应具备经营三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盈利、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等条件。作为主发起人的企业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3、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位于石狮、晋江的,最低实收资本应达8000万元人民币;位于安溪、永春、德化的,最低实收资本应达3000万元人民币;位于其他县(市、区)的,最低实收资本应达5000万元人民币。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其中应当配备或聘请具备三年以上从事金融、信贷或经济管理的职业经历,精通担保业务的人员作为高管。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7、省、市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申报材料要求

  1、各县(市、区)经贸部门要按照《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确认)和变更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经贸中小[2010]284号)文件规定认真审核申请单位(人)申报的材料,并对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填报《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见附件)后,随申报材料上报市经委。

  2、申报材料的封面应标有“关于XX融资担保公司(原XX担保公司)确认和变更的申报材料”或“关于申请设立XX融资担保公司的材料”字样。

  3、报送的材料须按规定要求顺序装订成册(其中确认的申报材料放前,变更的申报材料放后)并加盖骑缝章,一式四份(附电子文档2份),申报材料中的每份文件须加盖公章,同时报送电子文档,扫描件和图形文件不得大于300K字节。

  4、申报材料采用A4规格的纸张,并采用简体仿宋GB-2312三号字体排版,双面印制。

  5、需设置申报材料目录,所有申报材料需按顺序编订页码。

  三、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章程草案。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6、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本项材料可待联席会议审批确定后提交)以及由人民银行出具的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法人股东还需提交上财务审计报告)。

  7、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内设部门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身份证)。

  8、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9、营业场所证明文件: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复印件时需携带原件核对,下同)。

  10、出资人承诺书(原件)。

  11、主发起人基本情况。包括主发起人名称、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最近连续两个盈利状况,纳税记录(由税务部门打印一张纳税汇总表并加盖税务公章),未 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12、省、市联席会议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已设立的担保机构办理重新确认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应当载明担保机构的名称、所在地、注册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业务范围、部门设置及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等事项。

  2、法定代表人、董事、内设部门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身份证、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法人股东上财务审计报告,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

  3、章程、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机构成立以来担保业务开展情况总结报告。

  5、按照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委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自查整改的报告。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审计报告。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

  8、营业场所证明文件(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出资人承诺书(原件)。

  10、主发起人基本情况。包括主发起人名称、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最近连续两个盈利状况,纳税记录(由税务部门打印一张纳税汇总表并加盖税务公章),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11、省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新设或已经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申报报告(含公司基本情况);

  2、最近1年完整的经营情况;

  3、最近1年完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

  4、变更事项、变更原因及相关材料(见(闽经贸中小[2010]284号)文件);

  5、省、市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有关注意事项

  1、此次已设立的担保公司需重新确认也需变更名称及经营范围(其中经营范围及兼营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均需经行政审批)等有关事项,因而申报中需包括重新确认的材料,也应包括变更事项要求的材料。

  2、申报时间安排: ①9月1日—11月30日:申报对象为已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且在我委备案的担保公司。

  ②12月1日—2010年2月28日:申报对象为新设立或者已设立但尚未开展过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

  ▲市经委于每月10日—20日进行收件(包括《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初审意见表》及企业申报材料。)

  3、按照泉政文[2010]202号文规定,我市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按住所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经贸部门对于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担保机构,不论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还是于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均须受理。

  4、各县(市、区)经贸部门在负责初审工作中,要切实把好准入关,对于辖区内拟确认或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股东是否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注册资本是否达到要求、拟任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履职职资格、内控和风险管理机制是否健全等,要作为把关的重点予以审理。同时要把好申报材料审核关,要按照上述有关申报材料目录和审核要点要求,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工作,确保申报材料文本齐全,内容真实完整,格式符合要求,相关程序合法有效,股东、高管任职资格符合规定等。对于审核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要如实上报市经委。

  5、大力支持依托工业园区、行业协会、商会组建的商业性、互助式等形式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对于会员互助式担保机构,主发起人持股比例可适当放宽要求。

  6、相关政策依据: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委令2010年第3号)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确认)和变更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经贸中小„2010‟284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试行意见》(泉政文„2010‟202号)

  7、联系人:小吴 联系电话:22508519 7

公司融资通知 篇3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

  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皖金[2010]1

  2号

  各市政府金融办,有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0]34号)精神,现将《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日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 审批工作指引(试行)

  为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保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合法、运作规范、监管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2010年第3号令)、《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10]34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一、组建工作要点

  (一)申请筹建的主要工作。

  1.全体发起人(出资 人)签订协议书,确定拟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2.召开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3.制定筹建方案。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拟设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制定筹建工作方案。

  4.预先核准名称。筹建工作小组应向有名称核准管理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5.向所在地政府(市级或县级)或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风险承诺书。

  6.筹建审批

  ①按照注册资本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其中,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由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初审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以下的,向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申请筹建,由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审批,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涉及政府出资的,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②审批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按规定程序在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书面决定。

  ③筹建工作组自收到同意筹建批复文件之日起,应在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完不成筹建工作的,有正当理由的,经批准,筹建期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二)申请开业的主要工作。

  1.验资。发起(出资人)认缴全部出资额后,筹建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2.筹建工作小组就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与当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进行沟通。

  3.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及有关各项规章制度。筹建工作小组应按照政府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起草融资性担保公司章程草案及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各项管理制度。4.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章程草案,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

  5.开业审批

  ①按照注册资本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其中,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由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初审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的,向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申请开业,由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审批,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涉及政府出资的,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②审批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按规定程序在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开业的书面决定。

  ③审批面关批准开业的,应向融资性担保公司颁发经营许可证。④筹建工作小组在收到核准开业的批复文件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凭证、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依照有关规定开业。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办理各项业务。

  ⑤筹建工作小组应在收到批复开业文件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批复开业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请材料报送程序及格式要求。

  1.筹建工作小组是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人。筹建申请书、开业申请书主送所在地人民政府,由所在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受理及初审。

  2.申请材料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关于申请筹建XX担保公司的材料”或“关于XX担保公司开业申请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为准。

  3.申请材料内容参照《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目录》等有关规定。

  4.申请材料一式4份,其中报送省政府金融办2份。涉及政府出资的,另行报省财政厅1份备案。

  二、有关事项说明

  (一)主要发起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需符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以下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二)筹建工作小组及其组成。

  筹建工作小组由作为主要发起人(出资人)商其他发起人(出资人)成立;其成员组成及职责须经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审议通过。

  (三)设立方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其中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

  (四)公司治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和设置公司组织架构。

  融资性担保公司要科学设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简设置职能部门,确保机构高效、安全、稳健运行

  (五)从业资格。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负责人进行必要的任职资格审查,相关人员应具有从事金融或经济管理的职业经历具备一定的银行金融知识,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关审核要点

  各市、县人民政府及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组建工作的政策指导,严格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标准和程序,受理筹建及开业申请材料,并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核:

  (一)筹建申请材料。

  1.申报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2.组建对象符合规定条件,可行性报告论证充分。3.履行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决议内容齐全。4.发起人(出资人)符合规定的条件。5.对筹建工作小组的委托授权合法有效。

  6.筹建工作方案中关于股本结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内容符合监管要求,组建方案切实可行。

  7.业务发展规划周密详实,有明确的服务目标和手段,金融服务能够覆盖适当地域和人群。

  (二)开业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2.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各项决议程序完备、内容合法合规。3.公司章程草案合法合规,内容完备可行。4.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监管规定。

  6.验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约定的审计内容完备,验资机构资质合法。

  7.公司治理合理,组织架构清晰,内控制度健全,高管人员配备合理。

  8.有相应的专业从业人员。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以及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材料齐备

  附件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报材料目录

  一、筹建申请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应载明拟设立机构名称、依据、机构性质、组织形式、拟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条件。

  (二)所在地政府或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出具有风险处置责任承诺书。

  (三)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

  (四)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拟设立机构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公司治理架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五)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依据、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发起(出资人)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发起人(出资人)权利和义务、主动声明关联入股的义务(约定:如果存在任何隐瞒,则该发起人、出资人在本公司的投票权受到限制)和附件。全体发起人(出资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包括:

  1.发起人(由资人)名录,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名称、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入股金融及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上一盈利善、旭还银行贷款情况。

  2.自然人发起人(出资人)名录,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依据、拟入股金额以及占总股份比例。

  3.企业法人的有权机构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及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企业法人关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入股情况、关联企业向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以及企业法人提供上述资料真实性的书面声明。

  5.发起人(出资人)基本情况及最近两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6.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出资人),应提供其注册地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7.发起人承诺书。内容包括:自愿出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所提供材料真实、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抽逃资金、不非法开展金融业务、不非法集资等。

  (六)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同意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决议。

  (七)筹建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简历。

  (八)加盖筹建工作小组印章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九)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通读地址(邮编)。

  (十)筹备工作委托书。

  (十一)发起人(出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股东简历。

  (十三)公安部门对主发起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十四)主发起人家庭财产情况说明。

  (十五)股东信用记录证明。

  (十六)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开业申请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本结构、业务范围,章程制定,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安全防范设施是否符合开业条件,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拟任职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筹建工作组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个人承诺书(对是否有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及诚信和公司公正履职等进行承诺)。

  (三)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章程草案(应载明:公司业务范围,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内审制度、评估制度、事后追究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突发应急机制等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应详细说明股东资格情况。

  (六)监督机构(岗位)的设置情况及人员简历。

  (七)有权机构审议通过以下有关事项的决议: 1.筹建工作报告。2.章程草案。

  3.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4.选举董事 5.选举董事长 6.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7.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管理制度

  各项决议应标明决议编号。创立大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应如实记录实到人员所持表决权占全部表决权的比例以及通过决议的赞成、反对、弃权表决权数及比例,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以及全体表决人员签字,选举董事(理事)、监事的决议应注明当选人的赞成、反对和弃权的表决权数及比例,董事会决议应由全体董事签名,监事会议应由全体监事签名。

  (八)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制度。

  (九)职能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十)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人员的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

  (十一)组织结构图。

  (十二)发展规划。未来业务发展规划、财务发展计划及风险管理计划。

  (十三)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四)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五)筹建批复或延期筹建批复的复印件。

  (十六)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邮编)。

  (十七)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文件。

  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规范整顿方案

  (送审稿)

  为进一步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3号令)、《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皖政【2010】34号)等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通过规范整顿工作,切实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为,优化融资性担保行业市场环境,以规范促发展,以整顿促提高,逐步实现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良性循环,提升担保行业的整体形象,增强担保行业的整体实力和能力,有效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二、规范整顿对象

  在《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前设立的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各类担保机构。

  三、规范整顿内容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合规经营情况,特别是否存在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金、抽逃出资、非法集资、吸收存款、高息放贷等违法经营行为;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范围界定情况,即业务范围标注是否清晰、对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是否作明确区分等;

  (三)担保资金是否实行了专户存储;

  (四)担保费用收取及风险保证金来源情况;

  (五)与金融机构合作情况,如担保放大比例、交存风险保证金比例等;

  (六)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包括担保评估制度、内部审批流程及担保合同管理情况;

  (七)高管人员及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包括换专业知识、从业经验情况;

  (八)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情况。

  四、实施步骤

  本次规范整顿工作采取省、市、县三级联动的方式进行,从2010年8月开始,到2011年3月底结束,分四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工作阶段部署阶段(2010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各社区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组织,牵头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摸底调查,深入分析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状况,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政策宣传。制定本地区规范整顿方案,全面部署辖内融资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

  (二)整改规范阶段(9月1日12月31日)本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可采取公告、会议、上门通知等多种形式,对辖内的各类担保机构部署规范整顿工作。2.各担保机构要对照《办法》中相关规定及此次规范整顿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并做到责任领导、工作任务、人员配备、工作职责“四落实”。要对存在的不合规问题、不合规指标自查到位,对自查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自行整改,详细记录自查问题和整顿情况。

  3.开展重新登记。各担保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若拟继续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向所在地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材料,材料内容主要包括:自查自纠后基本情况登记表、所在地政府(或主管部门)风险处置承诺、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报告自查问题和整改情况记录、有关财务报告包括主要风控指标达标情况、内控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情况、高管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等。

  4.做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管理。对于此次规范整顿后,拟不再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各式监管部门要会同工商部门严格明确其经营范围,在经营范围中注明“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并不得以担保名义开展融资性业务。

  5.同步做好变更审批工作。对于规范整顿期间,同时涉及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事项的,应按照《办法》规定及规范整顿要求,在条件达标合格后,相应做好审批工作。

  对于整改规范工作,各市要密切关注面上情况,适时跟进整改达标工作,既要督导县官担保机构对于不合规问题的自查自纠,又要高度重视并及时处置和打击存在的非法金融活动,同时,各市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2010年12月31日前,各市要将整改规范小结、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登记汇总表报省政府金融办。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各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结合担保机构自查自纠后上报的重新登记材料,采用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方式,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对有可能存在重大问题、有举报存在违法问题的担保机构,必须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其中对于存在严重经营风险、涉及严重非法金融活动且拒不整改的,要予以清理推出融资性担保市场。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将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市监管部门对各市工作进行抽查和互查。

  考虑到此次规范整顿工作的复杂性,第二阶段(整改规范阶段)、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有关工作可以同步进行,担保机构整改合格后即可进行重新登记验收,并按照审批权予以批复。对经验收合格重新登记的担保机构,将按照规定程序发放国家统一监制的经营许可证,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各市、县对辖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定期、不定期进行现场或非现场监督,进一步巩固规范整顿成果,同时不断探索碱性监管方式、方法和手段,逐步建立并强化长效监管机制。各市要于2011年2月底前,将规范整顿工作总结报告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规范整顿工作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的领导下,省政府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组织,加强对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领导,确保本地规范整顿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地要切实做好此次规范整顿工作的宣传动员和舆论引导工作,切实引导和督促融资性担保机构扎实自查自纠,实现规范达标。要密切关注并及时处理单体机构存在的重大不合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加强应急管理,维护金融稳定,确保规范整改工作顺利推进。在规范整改工作中若发生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应对处理并上报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组办公室。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规范整顿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成功。省融资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在联席会议机制下,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履职尽责,协同配合。各地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全力落实规范整顿各项工作,要建立规范整顿工作目标责任制,做到机构、人员、任务和责任四落实。对通过验收同意重新登记的担保机构,但在短时间内出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风险的,将视情况启动问责程序,实施责任追究。

公司融资通知 篇4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申请材料清单

  (完整版)

  一、设立担保机构申请材料清单

  (一)设立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公司章程(包括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等)

  (五)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发起人基本情况

  1、各法人股东情况

  (1)基本情况介绍(各300字左右,附法人代码证、营业执照、贷款卡复印件)

  (2)最近3年有关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的综合报告(500字左右,附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3)信用记录资料(附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2、各自然人股东情况

  (1)基本情况介绍(各200字左右,附个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2)入股资金来源、个人财产收入证明材料复印件1

  (3)无犯罪证明和信用记录资料(附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八)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情况介绍(各200字左右,附相关证书)

  2、任职资格申请表(表格附后)

  3、股东会关于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4、无犯罪证明和信用记录资料(附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九)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

  (十)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等文件

  二、担保机构增资扩股申请材料清单

  (一)增资扩股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公司章程(包括拟增资金额、增资前后股东和股权结构变动等)

  (四)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拟增资股东(包括新股东和原有股东)基本情况

  1、各法人股东情况

  (1)基本情况介绍(各300字左右,附法人代码证、营业执照、贷款卡复印件)

  (2)最近3年有关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的综合报告(500字左右,附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3)信用记录资料(附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2、各自然人股东情况

  (1)基本情况介绍(各200字左右,附个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2)入股资金来源、个人财产收入证明材料复印件

  (3)信用记录资料(附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六)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1000字左右,附法人代码证、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贷款卡复印件,公司最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等)

  (1)业务经营情况(包括注册资本、累计融资担保金额、期末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融资担保收入、投资等其他业务收入、经营利润等)

  (2)风险管理情况(包括责任准备金和赔偿准备提取情况,重大代偿损失或投资损失情况等)

  (七)现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等文件

  三、其他变更事项申请材料清单

  (一)变更担保机构名称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报告

  2、公司基本情况综合报告(包括注册资本、累计融资担保金额、期末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融资担保收入、投资等其他业务收入、经营利润等情况,责任准备金和赔偿准备提取情况,重大代偿损失或投资损失情况等)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的核准通知书

  (二)变更营业场所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报告

  2、公司基本情况综合报告(要求同“变更担保机构名称申请材料”)

  3、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等文件

  (三)变更经营范围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公司基本情况综合报告(要求同“变更担保机构名称申请材料”)

  (四)变更高管人员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报告

  2、公司基本情况综合报告(要求同“变更担保机构名称申请材料”)

  3、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1)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介绍(附相关证书)

  (2)任职资格申请表(表格附后)

  (3)股东会关于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4)无犯罪证明和信用记录资料(附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公司融资通知 篇5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公告[2012]2号

  为进一步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修订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于2012年3月1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1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三条 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指派的经办人员,应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

  第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应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第五条 企业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六条 企业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企业发行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投资者购买本企业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投资风险。”

  第七条 企业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八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的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企业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企业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企业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企业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企业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企业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企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企业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企业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企业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企业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第十条 本规则第九条列举的重大事项是企业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企业及相关当事人均应依据本规则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企业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二条 在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三条 企业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企业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四条 企业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企业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企业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五条 企业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十六条 企业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七条 企业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八条 若投资者认为变更事项对其判断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具有重要影响,可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提议召开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

  第十九条 企业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明确企业应遵守的信息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八)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企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企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向市场公开披露其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制定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企业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报告,并敦促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责任人组织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报告有关企业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已是上市公司的企业可豁免定期披露财务信息,但须按其上市地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同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的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托管机构)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12时未足额收到兑付资金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登记托管机构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营业终了仍未足额收到兑付资金的,应向投资者公告企业未足额划付资金的事实。

  第二十六条 登记托管机构应于每个交易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上一交易日日终,单一投资者持有债务融资工具的数量超过该支债务融资工具未偿付存量30%的投资者名单和持有比例。

  第二十七条 企业信息披露文件应以不可修改的电子版形式送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同业拆借中心依据本规则及时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格式审核工作后,对符合规定格式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予以公布。

  对按照本规则第五条、第九条要求披露的信息,同业拆借中心应及时发送至登记托管机构,并由登记托管机构及时在其官方网站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信息披露期限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同业拆借中心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交易商协会报告信息披露情况,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向市场公告。

  第二十九条 企业未按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给予警告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或暂停相关业务。企业未按本规则规定向市场公开其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 企业违反本规则相关规定,未按要求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处责令改正。

  企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暂停相关业务、暂停会员权利或取消会员资格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第三十一条 对信息披露违规的中介机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或暂停相关业务;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第三十二条 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涉及信用增进的,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应比照本规则中对发行企业的要求,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定期披露财务报表,并及时披露对发行企业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在信息披露工作中,企业、中介机构及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交易商协会可将其移交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备案豁免披露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情况须及时向市场公告。

  第三十六条 在境外上市或下属公司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应严格按照本规则要求披露季度、半和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的规定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规则是否明确规定,凡对企业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企业及相关当事人均应依据本规则在银行间市场披露。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司融资通知 篇6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

  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陕金融发〔2010〕7号

  各市、县、区金融办(政府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

  现将《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

  (试行)

  为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合法、运作规范、监管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2010年3号令)、《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0〕95号)等法律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工作要点、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筹建的主要工作。

  1.全体发起人(出资人)签订协议书,确定拟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义务。

  2.召开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3.制定筹建方案。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拟设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制定筹建工作方案。

  4.预先核准名称。筹建工作小组应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5.按要求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材料。

  6.县级、市级监管部门自受理完整申请材料之日1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省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向融资性担保公司颁发经营许可证。

  7.筹建工作小组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在1个月之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凭证、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依照有关规定开业。未正式开业不得办理各项业务。

  (二)申请材料报送程序及格式要求。

  1.筹建工作小组是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人。

  2.申请材料报送程序:

  拟在全省范围或设区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向拟注册地设区市金融办递交申报材料,由设区市金融办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金融办审批。

  拟在县域范围内开展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向拟注册地县(区、市)金融办(或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经县级监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设区市金融办复审,设区市金融办出具审核意见后,报省金融办审批。

  3.申请材料采取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应标有“关于申请设立××担保公司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原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4.申请材料内容参照《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目录》等有关规定。申请材料一式4份。

  (三)审核要点。

  1.申报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2.组建对象符合规定条件,可行性报告论证充分。

  3.履行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决议内容齐全。

  4.发起人(出资人)符合规定的条件。

  5.对筹建工作小组的委托授权合法有效。

  6.筹建工作方案中关于股本结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内容符合监管要求,组建方案切实可行。

  7.业务发展规划周密详实,有明确的服务目标和手段,金融服务能够覆盖适当地域和人

  群。

  8.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各项决议程序完备、内容合法合规。

  9.公司章程草案合法合规,内容完备可行。

  10.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11.股东符合规定的条件,股本结构符合监管规定。

  12.验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验资机构资质合法。

  13.公司治理合理,组织架构清晰,内控制度健全。

  14.高管人员配备合理,有相应的专业从业人员。

  15.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齐备。

  (四)有关事项说明。

  1.发起人(出资人)。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需符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以下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发起人(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2.筹建工作小组及其组成。

  筹建工作小组由主要发起人(出资人)大会确定成立;其成员组成及职责须经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审议通过。

  3.设立方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其中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

  4.公司治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和设置公司组织架构。要科学设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简设置职能部门,确保机构高效、安全、稳健运行。

  5.从业资格。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负责人进行必要的任职资格审查,相关人员应具有从事金融或经济管理的职业经历,具备一定的银行金融知识,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6.外商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须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后,按照本指引规定的程序审批。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和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程序及要求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的审批,按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程序报送变更事项申请书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资料。

  (二)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程序:

  1.融资性担保公司向注册地市级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2.持市级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向拟设分支机构的注册地市级监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批。

  3.省金融办审核同意后,颁发经营许可证。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应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名称、注册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担保公司近2年财务报告、经营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

  5.法人授权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拟设立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和相关资格证明。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8.法人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

  9.省金融办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附 件:1.《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目录》

  2.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出具的初审意见及风险处置责任承诺书(样式)。

  3.筹备工作委托书及股东承诺书规范格式。

  4.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样式)。

公司融资通知 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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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 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试行)

  根据《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大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如下。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要求

  (一)跨省区域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二)在省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三)在市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应真实合法,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

  (一)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

  1、主发起人向市金融发展局提出设立申请,市金融发展局对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天内出具初审意见。

  2、主发起人在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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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4、主发起人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局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5、设立申请要件(见附件1):

  (1)申请书(附件1—1)。内容应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申请书要分别报送省金融办和市金融发展局。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

  (3)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企业出资人名录(附件1—2)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成立日期、住址、注册资本、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自然人出资人名录(附件1—3)包括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复印件、住所、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附件1—4)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住所、注册资金、拟入股金额、占总股份比例及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公司章程草案,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5)公司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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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附银行进账单)。(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9)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应提供:(1)个人简历,(2)身份证复印件,(3)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4)人民银行出具个人资信记录报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企业法人股东应提供:(1)企业基本情况介绍,(2)营业执照复印件,(3)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4)企业信用信息报告,(5)企业法人户籍所在地公安出具的无犯罪证明。

  (10)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附件1—5),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和人民银行个人资信记录报告等。

  (11)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附件1—6)。(12)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应包括经营机制、目标市场、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利润分配预案、内控机制及准备金提取方案等。

  (13)申请人联系方式(附件1—7)。(14)市金融发展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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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报送程序和申请要件(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外)与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报送程序和申请要件相同;同时报送市外经贸局审核,报送程序和申请要件如下:

  1、市外经贸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主发起人应自市外经贸局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省政府金融办和市外经贸局的批准文件到工商局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设立申请要件: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外商独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文件,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5)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及委派书;(6)法定办公场所使用手续;(7)省政府金融办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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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9)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文件,外文文件还应提供中文翻译件。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

  (一)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

  1、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可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向市金融发展局提交申请,经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可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须持市金融发展局出具的同意函,向拟设分支机构注册地的市政府监管部门提交申请。

  我市担保机构可在市内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报市金融发展局审批。

  2、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外省担保机构可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持原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向市金融发展局提交申请,经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省内担保机构可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持原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向市金融发展局提交申请,经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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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省外(内)担保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担保机构必须连续两年盈利;

  (二)担保机构符合管理办法中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相关要求;

  (三)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

  (四)监管部门年检合格;

  (五)在人民银行备案评级机构出具有效期内的信用评级结果达到AA级以上;

  (六)经营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

  (七)市金融发展局其他要求。

  担保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应报送下列材料(见附件2):

  (一)申请书(附件2—1),内容应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名称、注册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申请书要分别报送省金融办和市金融发展局;

  (二)法人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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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书》复印件;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六)担保机构近2年经审计财务报告,经营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

  (七)法人授权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同附件1—5),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和人民银行个人资信记录报告等;

  (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在人民银行备案信用评级机构出具有效期内的信用评级报告复印件;

  (十一)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同附件1—6)

  (十二)监督部门年检合格证复印件;

  (十三)法人授权资金证明;

  (十四)省级监管部门行政许可证复印件;

  (十五)申请人联系方式(同附件1—7)。(十六)市金融发展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市金融发展局自收到担保机构新设分支机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天内完成初审意见。

  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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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

  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同现行内资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程序和要件相同,其他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受理程序及要件

  (一)内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1、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向市金融发展局提出申请,市金融发展局对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2、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3、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4、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

  5、申请要件(见附件3):

  (1)申请书(附件3—1)。内容应载明公司名称、注--------------------------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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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册地、注册资本、原业务范围、新申请业务范围等事项。

  (2)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企业出资人名录(同附件1—2)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成立日期、住址、注册资本、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自然人出资人名录(同附件1—3)包括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复印件、住所、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同附件1—4)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住所、注册资金、拟入股金额、占总股份比例及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

  (3)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4)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5)公司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资信评级报告。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8)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应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和人民银行个人资信记录报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企业法人股东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信用信息报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

  (9)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同--------------------------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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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5),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个人信用记录报告等。

  (10)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同附件1—6)。(11)申请人联系方式(同附件1—7)。(12)市金融发展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外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报送的程序和申请要件与内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相同;同时,按照以下程序和申请报市外经贸局审核,报送程序和要件:

  1、市外经贸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核发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外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市外经贸局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省政府金融办和市外经贸局批准文件到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

  3、申请要件:(1)申请书。

  (2)公司权力机构出具的关于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决议。

  (3)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商独资企业只报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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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原合同、章程复印件。(5)省政府金融办的批复文件。(6)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分支机构变更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

  (一)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

  1、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分支机构向市金融发展局提出申请,市金融发展局15天完成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2、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申请要件(见附件4):

  (1)变更申请书(附件4—1)。内容应载明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变更原因等;

  (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3)公司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人民银行备案的评级机构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

  (4)变更具体事项要件。

  变更名称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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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通知书。

  变更高管人员需任职资格申请表(同附件1—5),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和人民银行个人资信记录报告。

  变更注册资本需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自然人出资人应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和人民银行个人资信记录报告、企业出资人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和企业法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证明。

  变更股东需自然人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企业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和企业法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证明。

  (5)申请人联系方式(同附件1—7)。(6)市金融发展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合同、章程

  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其报送程序和申请要件同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及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合同、章程内容变更的,按照以下程序和申请要件要求报市外经贸局审核:

  1、市外经贸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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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涉及批准证书上所列事项变更的,核发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市外经贸局批复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省政府金融办和市外经贸局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申请要件:(1)申请书。

  (2)公司权力机构出具的关于合同、章程变更事项的决议。

  (3)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商独资企业只报章程修正案)。

  (4)与合同、章程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5)地方外经贸部门的初审意见及请示文件。(6)省政府金融办的批复文件。(7)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

  (8)省级外经贸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六、格式要求

  申请材料一式2份(省政府金融办和市金融发展局各1份),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封面应标有“关于设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材料”、“关于****--------------------------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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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材料”、“关于****担保公司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申请材料”、“关于****担保公司变更****的申请材料”的字样,申请材料须列明材料目录,按规定顺序装订,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一般应双面印制。

  七、其它要求

  申请人在收到设立批复文件后3个月内完成筹建及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5日内,应向省政府金融办和市金融发展局报告;申请人在收到变更批复文件后1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手续,领取新营业执照后5日内,应向省政府金融办和市金融发展局报告。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营业执照的,不得办理任何融资性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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