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价格通知(篇1)
尊敬的各位客户您好:
首先非常感谢贵司长期以来对我司的大力支持和信任!
近期由于市场对资源性原材料价格的调控,加上环保原因导致各种生产原料价格连续几次大幅上涨,对我司生产成本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本着诚信经营、合作互赢的原则,经公司研究决定,自xx年9月15日起,XXX在原价格基础上上涨XXX;特此提前通知,以不影响您正常采购我司产品。此举实属无奈,恳请贵司给予理解和支持!
我司将一如既往为贵司提供最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在经济新常态下紧密合作,实现互赢,共创美好未来!
此致
敬礼!
本站
xx年9月10日
调整价格通知(篇2)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调整20xx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xx〕20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调整全州20xx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标准64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190元调整到220元);大中小学生、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统一提高到460元(其中个人年缴费40元标准不变)。
二、补助标准
20xx年政府补助标准按人均不低于420元标准执行。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00元,省财政承担72元,县(市)财政承担48元。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城市困难居民参保予以补助。具体补助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一般中小学生、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个人缴费40元,各级财政补助420元(中央财政补助300元,省财政补助72元,县(市)财政补助48元)。
(二)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与中小学学生缴费标准一致,财政补助按原渠道解决。
(三)低保家庭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未成年人、低收入家庭重病未成年人个人缴费10元,医疗救助资金补助30元,各级财政补助420元(中央财政补助300元,省财政补助72元,县(市)财政补助48元)。
(四)孤儿参保,医疗救助资金补助40元,各级财政补助420元(中央财政补助300元,省财政补助72元,县(市)财政补助48元)。
(五)城市“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义务的公民)参保,医疗救助资金补助220元,各级财政补助420元(中央财政补助300元,省财政补助72元,县(市)财政补助48元)。
(六)一般成年人个人缴费220元,各级财政补助420元(中央财政补助300元,省财政补助72元,县(市)财政补助48元)。
(七)属低保对象的成年人个人缴费114元,医疗救助资金补助50元,各级财政补助476元(中央财政补助300元,省财政补助72元,县(市)财政补助104元)。
(八)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低收入家庭重病成年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缴费114元,医疗救助资金补助30元,各级财政补助496元(中央财政补助300元,省财政补助72元,县(市)财政补助124元)。
(九)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缴费160元,各级财政补助480元(中央财政补助300元,省财政补助72元,县(市)财政补助108元)。
以上各项补助不可重复享受,具体补助标准就高不就低。县(市)财政部门应将补助资金按年度列入预算,按时足额划拨。人社、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特定群体信息转换和补助待遇审核工作。
通知人:
日期:
调整价格通知(篇3)
转发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交易纳税申报行为,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房屋交易纳税申报的信息化、自动化、规范化管理水平,提高征管效率,简化办税流程,对房屋交易实行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现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xx]12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
1、地域范围: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滨江区。
2、房屋种类:住宅类。非住宅类暂按原征管办法核定计税价格。
3、交易类型:(1)房屋买卖;(2)房屋交换;(3)房屋赠与。
二、计税价格
1、实行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后,当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高于或等于最低计税价格时,按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征税;当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最低计税价格征税。
2、由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权属,以司法裁定的价格为计税价格。
3、通过拍卖公司公开拍卖的房屋权属转移,以拍卖的实际成交价格为计税价格。
三、争议处理
纳税人对按征收机关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核定征收持有异议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个案评估。评估费用由征收机关负担。
纳税人和房地产中介代理公司必须如实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对以隐价、瞒价等方式偷漏国家税收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执行时间
自二○○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二日
调整价格通知(篇4)
广大市民朋友:
12月4日,记者从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梧州市政府决定对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适当调整,相关医保新政策将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此外,鉴于今年医保政策的调整,梧州市城镇居民续缴20xx年保费的时间,从即日起延长至20xx年1月31日。
据悉,本次医保政策调整中,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在多个方面有所变化。
在个人缴费标准方面,从20xx年起,梧州市城镇居民(含一、二、三类城镇居民参保人员)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所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在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时间方面,城镇居民应当在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5日期间,缴纳次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逾期缴费的,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当月起,等待期两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方面,则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大额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为50万元。另外,新政策还规定,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当年有结余的,可对当年参保个人自付过重的医疗费用进行再次报销,再次报销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由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收支结余情况另行制定。
梧州社保局方面表示,鉴于今年的医保政策调整影响了居民缴费时间,因此,梧州市城镇居民续缴20xx年保费的时间,从即日起延长至20xx年1月31日。参保人员续缴20xx年保费时,均按上述每人每年120元的“新标准”进行缴费。延长时间内缴费的,不影响20xx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待遇享受。
通知人:
日期:
调整价格通知(篇5)
广大市民朋友: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了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7月1日起《关于调整珠海市补充医疗保险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将“落地”实施。本次的调整将整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职工和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封顶线及住院报销比例等方面基本统一。这标志着珠海市为早日实现城乡居民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均等——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均等迈出关键一步。
20xx年1月,珠海通过实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将全市158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纳入保障范围,所需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参保人不用多花一分钱,即可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并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一站式”即时联网结算,极大方便了参保人医药费的报销。
截至目前,珠海共有9899人享受了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约1.2亿元,参保人累计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最高达52.8万元。
20xx年,市政府将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列为十件民生实事之首。据了解,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的补充,主要是对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二次补偿。
为配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珠海对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项目做了相应调整。调整后的保险项目不再区分职工和居民,职工和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封顶线及住院报销比例基本统一,享受同等的待遇。在自付项目补偿方面,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人个人自付1万元以上部分,将报销70%;高额费用补偿方面,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的部分,报销70%。
据了解,补充医疗保险实施三年来,受益群众逐年增加。20xx年享受待遇仅为2876人次,2015年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已达到8886人次。
由于重大疾病患者费用较高,且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较多。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人均受益金额约1.2万元,减轻了患者负担,有效减少了“因病致贫”现象出现。
补充医保受益人群向老年人和高费用人群倾斜,确保高费用段患者的报销比例维持在60%左右,实现了保大病、保弱势人群的目标。此外,补充医疗保险提高了患者报销比例,医生可为患者选择适宜的治疗技术,促进了医疗机构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通知人:
日期:
调整价格通知(篇6)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认定问题的通告
为规范房地产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涉税物品价格认证的有关法规,现就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认定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对税务管理、税务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房地产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以及暂未列入海口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申报审核系统的非住宅类(商铺、商住房、办公楼、写字楼、仓库、车库等)二手房交易,须经政府涉税价格认证机构认定。
二、涉税价格认定由税务机关(受理单位)委托海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简称认证中心)进行涉税价格认定,不收取费用。——统一由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不再采信评估所的报告
三、我局对上述涉税物品,按照海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按国家相关法规认定的价格计征税款。
四、《海南省海口地方税务局关于二手房转让计税价格和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海口地税发〔20xx〕227号)《海南省海口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通知》(海口地税发〔20xx〕123号)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20xx年10月20日
海口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申报审核系统操作办法(暂行)
为了规范存量房交易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实施细则、《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地产评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20xx〕1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在海口市区范围内,住宅类存量房买卖、交换、赠与、抵债、投资作价入股等按照海口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申报审核系统管理的纳税申报征收业务。
第二条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申报审核管理工作由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具体负责。
第三条
纳税人自主正确录入申报的房屋成交价格、立契时间、坐落位置、朝向等所需基本信息,并及时保存资料信息。
第四条
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岗人员在系统自动比对申报价格和最低计税价格信息后,对申报价格通过最低计税价审核的,按原征管流程办理。对申报价格未通过最低计税价审核的,原则上由办税服务厅转交直属分局纳税评估科对价格偏低理由进行评估约谈(按本规定第八条办理)。纳税人要求的,可由纳税人持资料直接到直属分局纳税评估科进行评估约谈。
第五条
税务机关开票审核岗人员复核申报纳税信息、核算信息,没有问题的当场按申报合同价格(申报价格经系统通过的)或认证价格(经价格认证的)征税,纳税人刷卡缴纳税款后,即可按合同价款开具不动产发票;发现问题的当场退回受理审核岗处理。
第六条
由于纳税申报资料、数据录入不完整、价格输入错误等原因及其他特殊原因,影响或可能影响申报纳税的,审核人员要及时告知纳税人,并及时补正。
第七条
直属分局(纳税评估科)在评估约谈时,严格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对申报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而未能通过系统审核的,经纳税评估科评估约谈人员提示最低计税价格纳税人同意的,即可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税。纳税评估科当场出具《海口市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核价意见通知书》,纳税人签字确认后到大厅办理。纳税人不接受最低计税价格并提出相关理由的,纳税评估科通过评估约谈判定其理由是否正当,材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理由正当1并符合政策规定的,纳税评估科1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理意见交大厅办理。纳税评估科通过评估约谈难以做出判断的,提交直属分局评估审理小组审理,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理决定。理由正当并符合政策规定的即交大厅办理;不符合政策规定,纳税人又不接受系统最低计税价格的即交由海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简称认证中心)进行涉税价格认定。
(二)纳税评估科审核其申报价格偏低理由不符合政策规定的,1个工作日内纳税评估科签署意见并报直属分局局长签发(2个工作日内),送交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
(三)对因最低计税价格信息不完整、申报地址信息不匹配等原因,最低计税价格不能确定的,2个工作日内纳税评估科签署意见并报直属分局局长签发(2个工作日内),送交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
(四)经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价格,纳税人仍不接受的,2个工作日内由直属分局签署意见后报海口市地税局审批委员会(审批办)审理做出决定。市局在收到直属分局送来的资料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反馈给直属分局。对此决定仍不服的,可申请省一级价格认证机构认证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五)经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的,税务机关按其认定的价格计征税款。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免收费用。
第八条
有正当理由的可按实际成交价确定计税价格。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将房屋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2、房屋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离婚财产分割;
4、房屋通过公开拍卖方式交易的,提供拍卖成交凭据。
5、存在破产抵债、不可抗力影响、本人及子女移居国外或子女出国留学等卖方急售情形。
6、该房屋出现刑事案件或有宗教信仰因素的。
第九条
直属分局评估科评估约谈人员在受理纳税人资料或接收到大厅送来的资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约谈工作。由价格认证机构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价格认证并将结果传送到直属分局即交大厅办理。受理审核岗接到审核、审定材料后即予办理,完成缴税、开票手续。
第十条
对第七条第
(三)项所指情形,没有最低计税价的,以认证中心的认定价格核定计税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价格低于纳税人申报合同价格的,按纳税人的申报价格征收税费;认证价格高于纳税人纳税申报价的,按认定的价格计征税费。
第十一条
系统最低计税价格不对外公布,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判断提示申报价格是否通过或有无最低计税价。税务人员一律不得向外界泄露最低计税价及其区间范围,确因工作需查询最低计税价的,须经直属分局局长批准。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新增房屋尚未建立最低计税价格数据库的或有新的交易价格的,估价机构要及时进行补充、采集、完善,保持系统数据的动态更新、完整。直属分局要及时协调处理与估价机构的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海口市地税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负责系统的网络畅通、安装部署以及数据库数据备份,在软件开发公司的指导下完成系统恢复;向软件开发公司提供短时间远程系统故障诊断维护的环境,远程维护解决不了的问题由软件开发公司现场维护解决。业务运行所需的外部数据抓取、业务岗位权限调整以及业务参数修改由直属分局承担,电子税务管理中心提供技术支持。系统应用程序的修改依据业务部门的需求,在运行维护协议框架内由软件开发公司实施。
第十四条
当房地产市场出现重大波动,系统最低计税价严重偏离市场真实情况时,要及时进行修正。直属分局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向上级报告情况。
2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
调整价格通知(篇7)
山东省物价局
鲁价格发〔2011〕97号
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补偿电煤价格上涨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规定,现将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1、山东电网统调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45分钱(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1),新投产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219元。未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机组(未获得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脱硫设施验收合格文件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地方公用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45分钱。
2、宁东送我省电量落地价格调整为每千瓦时0.4137元。
二、调整销售电价
1、山东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29分钱,扣除居民生活用电等不提价电量后,大工业、中小化肥生产、一般工商业、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3.07分钱,调整后各类用户电价具体标准见附件2。
2、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3、山东电网与各趸售县供电公司结算电价,按照以鲁价格发[2009]219号文件为基础同步调整、维持现有 利益、促进县级供电发展、简化结算方式的原则,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测算,报我局核定备案后执行。
三、执行时间
1、我省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自2010年1月1日起每千瓦时提高0.18分钱,自2011年4月10日起每千瓦时提高2.27分钱。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和企业自备机组自用有余上网电价按上述标准的80%同步调整。宁东送我省电量落地价格调整自2011年4月10日起执行。
2、销售电价调整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各级物价部门和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各项电价调整政策落实到位。电力企业要加强管理和技术改造,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确保电力充足、稳定供应。
调整价格通知(篇8)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快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进行适当调整:
一、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从20xx社保年度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6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5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470元调整为500元,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30元调整为150元。
二、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健康账户的使用范围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健康账户资金的使用效率,从20xx社保年度起,参保人员可使用本人的健康账户资金,用于缴交本人或建立了“家庭医疗共济网”的家庭成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抵付退休时不足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补缴费用。
三、适当提高外来从业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从20xx年1月1日起,适当提高外来从业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待遇:连续参保不满6个月的,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最高限额从原来的200元调整至400元;满6个月不满2年的,从400元调整至800元;满2年以上的,从1000元调整至2000元。
通知人:
日期:
调整价格通知(篇9)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为缓解供热企业因煤炭、劳动力等价格上涨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确保用户用热需求和广大群众冬季正常采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建设部《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05〕220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城市集中供热价格
1、提高热力出厂价格。全省热电联产企业热力出厂价格(指到用户热交换站的价格)按热量计收热费,具体调整标准:居民类用热价格每吉焦提高14.2元;非居民用热价格每吉焦平均提高15元。其他集中供热企业热力出厂价格参照以上提价标准执行。
2、理顺供热销售价格。我省居民类供热销售价格,按面积计费的提价水平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0.5元,调整后的用户终端销售价格(含热交换站到用户的损耗和费用,下同)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5.8元;以流量计费的居民供热销售价格按照每吉焦一个采暖季可供热建筑面积2平方米左右的比价关系予以理顺,居民用户终端销售价格每吉焦不超过44元。非居民用热按面积计费终端销售价格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7.5元;按流量计费终端销售价格每吉焦不超过59元。各设区市可按照以上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依据价格法等有关规定,在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程序后,提出具体热价调整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并报省局备案。
3、非采暖期的非居民供热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可参照以上标
准执行。
二、推进供热价格改革
1、简化热价分类。将我省现行居民、行政事业、工业企业和经营服务四类热价划分为居民用热和非居民用热两类热价(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养老院等社会福利场所执行居民类用热价格)。
2、鼓励热力企业与用户直供。新建及新增供热能力的企业,凡有条件直供非居民用户的,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无法协商一致的,由所在设区市或省级价格部门进行协调。
3、推进供热计量价格改革。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城建〔2010〕14号)要求,各设区市在本次热价调整时应同步调整或明确两部制供热计量价格(即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及收费办法,全省统一基本热价比例按30%执行,计量热价按70%执行。
4、规范供热企业收费行为。本次热价调整后,热力企业除热价以外,不得以入网费、开口费、管网建设费、管网材料费等名义向各类用热户收取其他费用。各类热交换站(或小区物业公司)除各设区市价格部门规定的热交换站到用户之间的损耗和费用外,不得再向用户加收其他费用。
5、适当提高采暖补贴标准。为减轻职工个人及低保家庭用热经济负担,本次供热价格调整与增发采暖补贴一并进行,采暖补贴增发标准和办法有关部门将另文下达。
三、有关要求
1、供热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挖潜降耗,在保证供热质量的同时,消化成本增支因素,确保用户用热需求和广大群众正常采暖。
2、各地要加强对集中供热价格的监管检查,严格审核集中供热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明确集中供热终端销售价格,严禁供热各环节变相加价。同时要加强对小区自备锅炉供热价格的监管,采取价格协商备案等有效措施,使其价格水平保持基本稳定。
3、各地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社会各方对供热价格改革的理解和支持。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同时,请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省局。以上供热价格调整自2011年采暖期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