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通知

2023-06-04 14:54:44 机关通知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常常会看到一些公告或通知。发布公告是传递信息的有效方式,那么一个优秀的公告通知应该是怎样的呢?笔者在阅读中深刻领悟到“机关通知”所表现出来的非凡之处,相信这篇文章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

机关通知(篇1)

  2010年云南省各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单位招考公务员(工作人员)公告

  为满足云南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人员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云南省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2010年云南省各级党政群机关及部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和程序

  1、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报考人员的年龄原则上为18周岁以上(1992年3月1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5年3月1日及以后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它条件。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形如下:(1)被确定为2010全国范围内公务员招考的拟录用人员、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在读的非2010年毕业的学生、现役军人、未满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自行离职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2006年以来辞职(退)或被取消录用资格的各级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得参加报名。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曾在以往任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作弊的人员、被认定在2006年以来各级机关公务员考试报名时填报虚假信息的人员、被认定为2009年以来参加云南省内各级公务员考试进入面试但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而放弃面试的人员、被认定为2009年以来通过云南省内各级公务员考试但随后不到所报岗位工作的人员,不符合本次考试的报名条件。

  (3)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4)省州(市)两级机关招考定向基层公务员的职位只允许我省县级及以下基层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报考(中央直管驻滇单位由于管理权限的原因,其机关或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不列入本次考试招考范围),州市级及以上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得报考。县级及以下基层机关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除能报考省州(市)两级机关定向基层公务员的岗位外,不允许报考其它岗位。(5)凡不符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要求的人员,不符合公安人民警察的报名条件。

  (6)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它情形的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

  2、报考程序

  本次考试全部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网络报名的时间为2010年3月1日0:00至3月11日24:00。网络交费的时间为2010年3月1日0:00至3月14日24:00。报考程序如下:

  (1)职位查询

  本次考试的招考人数、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2010年云南省各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招考公务员(工作人员)简章》,该简章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网站()。网络报名的大致流程为:登录云南考试网—阅读并同意考生诚信承诺—进入报名界面按报名系统提示填写报名信息—上传身份证和近期清晰免冠照的电子照片—等待审核—审核通过后网上交费。

  2010年我省公务员报名实行网络自动审核,即对于报名人员的报名信息,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审核是否符合招考条件,只有考生所学专业不在专业指导目录里的时候,报名人员信息才会提交审核单位进行人工审核。

  省级各招录机关负责本单位报考人员的人工审核工作;省级直管系统的省级主管机关负责本系统全省范围内的人工审核工作;州市级党委组织部负责州市级及以下党群机关的人工审核工作,州市级人事局负责州市级及以下政府机关的人工审核工作。

  报考人员需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对报考者的报名数据进行维护。

  (3)信息维护

  为让考生有充分校核信息的时间,我们将在报名结束后的3月15、16日,重新开放报名系统让已经通过网络自动审核并交费的人员有条件地进行信息修正。

  (4)岗位调剂

  报名人数与计划录用数原则上需达到3:1方能开考。除部分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考的特殊岗位外,其余不 足报名比例的岗位可由州(市)以上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商用人单位及考生本人调剂报名。调剂可以在未达开考比例的岗位间进行,也可以将未达开考比例的岗位的报名人员调整到已达开考比例的岗位,但已达开考比例岗位的人员不进行调剂。

  (5)数据公示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分别在报名结束、交费结束及调剂结束后,对相关数据进行公示。

  (6)准考证打印

  准考证全部由考生从网络下载打印,下载时间为:4月15日至开考前。打印中如遇问题,请登录相关网站查询或与当地公务员考试机构联系解决。

  二、笔试

  1、笔试时间

  笔试时间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安排在2010年4月24、25日。具体的笔试时间及地点的安排详见准考证。

  2、笔试内容及报考费用

  2010年我省普通公务员岗位的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及《申论》,公安(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的岗位还需进行《公安基础知识》的考试。其中《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满分200分,其余科目的满分均为100分。

  报考公安(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岗位的人员,报名费用为120元;报考非公安人民警察的其他岗位的人员,报名费用 为80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不属公安人民警察,只需缴纳80元的报名费)。

  云南省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指定《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的考试辅导用书;《公安基础知识》的指定教材为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可到各地新华书店或图书市场购买。

  云南省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指定或委托任何一家培训机构进行公务员考前培训。

  3、笔试成绩公布

  笔试成绩按岗位分类的排名名单(含笔试加分)在笔试结束45天内下发各州市,同时在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网站公布。

  4、笔试有关加分政策

  2010年云南省公务员考试笔试相关加分政策如下:(1)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确定的革命烈士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下同)笔试成绩加5分;对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在报考人民警察的岗位时,笔试成绩加3分。

  (2)对从2003年开始在我省服务的“全国计划的西部志愿者”,凡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笔试成绩加5分。

  (3)对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服务期满2年并获金、银、铜奖的人员,笔试成绩分别加4分、3分、2分。(4)对于我省招募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2年并经考核合格后,笔试成绩加4分。

  (5)对在我省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满的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笔试成绩加4分。

  以上所有加分项目不重复累加,如有多项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予以加分。

  2010年对少数民族的优惠照顾改为加大单设少数民族岗位的方式,不再进行加分照顾。我省2008年选聘的到村任职的大学毕业生,因在2010年公务员考试报名时服务期尚未满2年,不享受笔试加分或定向招录等优惠政策。报名人员的加分信息在资格复审时予以确认,届时如确认考生填报虚假信息,则处5年禁考的处罚。

  三、资格复审及面试

  1、确定面试人员

  (1)确定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笔试结束后,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全省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界定是否达到最低控制线的考生成绩包含笔试加分)。

  (2)确定面试人员。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每个岗位报考者的笔试总成绩(含笔试加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和招考计划数2倍的比例确定每个岗位参加面试的人员名单。进入面试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笔试总成绩(含笔试 加分)在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二是按每个岗位报考者的笔试总成绩(含笔试加分)从高到低排列,排在招考计划数2倍的范围内。

  2、资格复审

  由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在面试前1至2周规定具体的时间和地点开展对考生报名信息的资格复审。资格复审的时间和地点另行在各地网站通知。

  资格复审前由于部分考生面试弃权致使部分岗位达不到面试比例的,可从报考该岗位笔试最低控制线以上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资格复审后由于资格复审不合格,部分岗位出现不足面试比例的情况,还可根据笔试成绩安排一次递补。资格复审后,进入面试人员未达招考计划2倍比例的岗位,可以按报名数与招考计划数1:1的比例开展等额面试。

  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自行决定是否开展以上所称的递补工作。省级单位及监狱、劳教系统只开展资格复审之前的递补工作,不开展资格复审后的递补。驻州(市)县的工商、地税、质监部门关于递补的政策执行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

  3、面试的实施

  由州市以上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负责面试的组织。我省各州市均实行统一时间及地点的面试。面试可采取单一面试方法,8 也可以根据岗位需要,采取多种测试方法(包括专业测试)。面试的具体实施细则待笔试后另行在相关网站通知。

  面试的满分为100分,2010年全省统一划定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等额面试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为70分,非等额面试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为60分。若报考者的面试成绩无法达到面试最低控制线的,则无论其笔试成绩的高低,也无论是否等额进行的面试,均视为该报考者在该岗位的综合成绩不合格,不得参与该岗位后续的体检和考核。

  四、体检和考核

  面试结束后,将在面试最低控制线以上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和考核的人选,并根据招考计划数等额开展考核和体检。公安人民警察岗位按规定还需要开展体能测试。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体检、体能测试及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由笔试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加权合成。

  五、公示和录用

  1、拟录用人员的确定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公务员局根据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省级暨部分省级直管单位拟录用人员;各州(市)根据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本地拟录用人员。

  2、公示

  面试、考核、体检合格的省级暨省级直管单位拟录用人员将在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或招考单位公示;各州(市)拟录用人员在本地招考公告发布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只对公示期内反映的情况进行核查,不受理后续的举报。为保护考生权益,举报人必须实名举报,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匿名举报可以不予受理。

  3、录用

  录用工作于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

  报考人员在接到录用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录用资格,并处5年禁考的处罚。普通招生计划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学历认证证明及录用部门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办理录用手续,不能按时毕业并取得报考岗位规定的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考生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签署的合法用工合同若由于考生考上公务员需解除的,必须由考生本人自行与原单位按相关约定解除合同,若该合同仍然存续,则取消其录用资格。

  六、管理权限

  省属部门及监狱、劳教系统的招考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驻州市的工商、地税、质监系统的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录用前的公示等工作由省公务员局委托各州市负责招考;其余岗位的招考工作由各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七、纪律

  1、报考人员在报考过程中,应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考录工作进程和有关事项的公告,并保持报名时登记的联系方式畅通。若因报考人员不及时上网或联系电话不畅通而造成的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自负。所有报名人员登录报名网站时需仔细阅读《考生报名诚信承诺书》,由于必须点击“同意”方可进入报名界面,故考生一旦开始报名即需受相关承诺的约束,若违背承诺则按相关处罚条款予以处理。

  2、对违反考录纪律或填报虚假信息报名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并处以一定年限内或终身禁考公务员的惩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对无故不录用考生的单位或部门,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做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等处理决定,并将通报全省且取消该单位或部门3年内招考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的资格。

  4、对违反录用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的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监督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监督机构对我省公务员招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受理招录工作中反映的问题,对调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以下资讯请至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网站查询:

  .2010年云南省各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招考公务员(工作人员)计划

  .2010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考试大纲.2010年云南省公务员考试网络报名流程演示.2010年云南省公务员考试政策解答.2010年云南省公务员考试报名问题解答.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附调整条款).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附调整条款).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诚信承诺书及违规违纪处理办法.各州市网址及各相关单位联系方式.2010年云南省公务员考试专业指导目录.2010年毕业生考试报名推荐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考生放弃面试申请表

  注:报名考试期间有关问题的解答请登录云南人事考试网“论坛”或云南人事人才信息网“公务员招考”栏进行查询,报考人员同时可在云南人事考试网的“论坛”里进行提问。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公务员局

  二0一0年二月二十日

机关通知(篇2)

  2011年度沈阳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现将沈阳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录计划

  全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计划招录855人,其中招录公务员614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241名(详见附件一、二、三、四)。

  二、报考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5年3月21日(含)至1993年3月21日(含)期间出生);

  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0年3月21日(含)至1993年3月21日(含)期间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招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资格条件中标明招录纳入我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以及我市生源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上简称“四个计划”)高校毕业生的职位,属专门招考上述“四个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职位,“四个计划”之外的人员不能报考。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和生产一线及农村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纳入2009年以前(含2009年)我省“四个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均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7月31日。招考职位信息表中“具有基层工作经历”中所要求的“×年以上”均为“×年(含)及以上”。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报考,须征得报考者所在机关(单位)同意。其余人员自行解决与原工作单位人事劳动关系问题,出现纠纷由考生自负责任。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为应届毕业生的,报考者应为2011年7月31前毕业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国家统一招生的2009、2010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

  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含在读非应届全日制研究生不能以已取得的本科或专科学历报考;在读非应届全日制本科生不能以已取得的专科学历报考),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报考者在报名时不是试用期内公务员,但在报名后,录用前成为试用期内公务员的,取消其考试或录用资格。

  根据2008年以来历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规定,“凡经考试录用到县(市、区)以下机关的公务员,需在新录用机关公务员岗位工作达到三年以上,方可向各级机关流动,确保县以下机关公务员队伍的稳定。”的规定,2008—2010年录用为我市及省内其他各市县(市、区)以下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报考。

  三、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2011年沈阳市各招录机关(单位)的具体招考人数、职位简介和资格条件等可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和上传本人电子照片。报考人员可在2011年3月21日8时至3月28日24时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站,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

  2、查询审查结果。报名期间,招考单位将在辽宁人事考试网对报考人员提交的照片等信息进行初审,并在报考人员报名次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考人员可于2011年3月21日至29日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查询审查结果。通过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审查的,可改报其他职位。考生对初审需咨询的,可按照公布的咨询电话,向相关部门(单位)咨询。

  3、缴费确认。报考人员通过审查,须于2011年3月22

  日至3月29日重新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系统,通过指定银行缴纳考试费用,支付考试费用后即为报名程序结束。

  拟享受减免考务费用的人员,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符合减免考务费条件人员需通过网上报名并在照片审核通过后,到人事考试部门现场办理减免考务费手续。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人员,凭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人员,凭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及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按属地原则,于3月22日至24日到所在地市级人事考试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办理减免考务费手续。在沈阳考区参加考试的人员,到沈阳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沈河区八纬路25号,原沈阳市劳动局,三楼309房间)办理减免考务费手续。

  未按期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

  已缴费的报考人员,于2011年4月14日8时至4月24日8时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自行打印准考证、报名登记表(A4纸,一式两份)。

  (四)注意事项

  1、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24-23447326

  2、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招考职位。

  3、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

  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4、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考生报名时,要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的、或与招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在面试前的资格审查和录用审批时一经查实,一律取消面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5、报考人员可按就地就近原则自主选择参加考试的考区。

  6、对招考职位未达到1:2开考比例的,调整或取消该职位招考计划,调整或取消的职位将在辽宁人事考试网()上公布,报考已取消职位的考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考其他符合招考条件未被取消的职位。未按规定时间改报的,视为放弃报考。

  7、为便于考生及时掌握报名的情况,报名期间,每天将缴费人数与招录计划比例低于30:1的招考职位在辽宁人事考试网上公布。

  8、考生自报名至考试(笔试、资格审查、面试)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招考单位、考试机构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四、笔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1、公共科目笔试内容

  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

  所有报考者均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满

  分为100分。申论主要通过报考者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报考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考试时限为150分钟,满分为100分。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考试范围按《2011年辽宁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掌握。

  2、笔试的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为2011年4月24日(星期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 《申论》

  报考者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报考者须携带准考证、本人身份证参加考试。

  3、分数线确定及成绩查询

  笔试阅卷结束后,根据成绩汇总分析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考生笔试成绩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查询。

  五、面试

  (一)参加面试人选的确定

  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划定后,根据公布的面试比例,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序,确定各职位参加面试的人选名单。最后一名面试人选的笔试成绩如出现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面试人员名单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

  笔试成绩计分的公式为: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

  绩+申论成绩)×50%。

  (二)资格审查

  面试前,对进入面试范围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复审)。根据报考者照片及信息,与报考者本人及其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原件、原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报名登记表等材料进行核对。对于在职的报考者,开具原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确有困难的,经招考部门同意,可在体检和考察时提供。凡不符合报名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并从笔试成绩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三)面试的组织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谈的方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能录用。

  六、体检和考察

  根据总成绩,按录用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总成绩并列者,分别依次以面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者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选。笔试、面试成绩的权重比例各为50%。考生权重计分的公式为: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1、体检

  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及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

  [2010]82号)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2、考察

  考察工作由招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考生放弃出现的职位空缺,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从面试合格人员中递补,递补仅限一次。

  七、公示

  拟录用人选确定后,在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的内容为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报考职位、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排名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出现的职位空缺,不再进行递补。

  八、录用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反映但不影响录用为公务员(工作人员)的人员,办理公务员(工作人员)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新录用的公务员(工作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录用;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凡经考试录用到县(市、区)以下机关的公务员(工作人员),需在新录用机关公务员(工作人员)岗位工作达到三年以上,方可向各级机关流动,确保县以下机关公务员队伍的稳定。

  特别提示: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务员考试机构及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中共沈阳市委组织部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政策咨询: 中共沈阳市委组织部81586767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2539048 考务咨询:22532562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23447326

  附件一:沈阳市党群系统机关公务员招考职位信息表

  附件二:沈阳市党群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招考职位信息表

  附件三:沈阳市政府系统机关公务员招考职位信息表

  附件四:沈阳市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招考职位信息表

  附件五:

  1、政府系统系统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咨询电话

  2、党群系统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咨询电话

  附件六:辽宁省各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2011年度 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报考指南

  附件七: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专业(学科)指导目录

  附件八:2011年辽宁省公务员(工作人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机关通知(篇3)

  各县(区)总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总工会20xx年度统计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完成本年度我市工会统计调查工作,决定召开全市工会统计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传达全区工会统计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20xx年我市工会统计年报调查任务;对全市工会统计人员进行培训。

   二、参会人员

  各县(区)总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和市总各部室负责人。

   三、时间地点

  20xx年9月23日上午9:30,石嘴山市职工文化活动中心二楼会议室。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工会统计年报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指派专人按时参加会议,并严格遵守统计法规,优质、高效地完成本年度工会统计年报调查工作任务。

机关通知(篇4)

  集中学习(不少于3天)和自学相结合方式,组织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关于反腐倡廉建设重要论述、党纪条规和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具体篇目附后),要在集中学习过程中组织开展大讨论,使全体纪检监察干部充分认识开展“加强作风建设、严明工作纪律”实践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参与活动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对照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的有关要求,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切实找准加强作风建设的突破口。二是开展廉政党课教育。邀请县委党校教师为纪委机关干部讲党课,各基层纪委书记要在本单位、本乡镇带头讲一次廉政党课,引导纪检监察干部强化宗旨观念和责任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事业观、工作观、政绩观。三是开展典型教育。认真组织开展向王瑛同志学习活动,把学习王瑛同志先进事迹落实到加强党性修养,转变工作作风上,落实到具体工作中,树立和学习宣传纪检监察系统作风优良、纪律严明、清正廉洁的典型。四是开展观摩调研活动。组织纪检监察干部深入乡镇、村队、站所、企业,学习基层好的工作作风和工作经验,观摩体验近年来沙湾县经济发展成果,探索新形势下如何创造性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形成一批具有指导性的调研报告。五是撰写心得体会。通过学习,全县纪检监察干部每人要记写读书笔记不少于1万字,撰写一篇不少于2000字的心得体会,要在各单位学习园地张贴。

  (二)分析查摆阶段(10月11日至11月20日)

  1、广泛征求意见建议(10月11日至10月31日)。围绕创新

  工作理念、改进思想作风、严明工作纪律、提升能力素质,采取召开座谈会、走访、谈心、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要在自己找的基础上,通过领导点、群众提、同事帮等方法,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不足。各纪委(纪检组)要主动向本单位党政组织及领导班子成员、所辖站所、村队、社区以及上级有关部门以书面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同时,深入走访村队、站所及群众家庭,虚心交流沟通,征求意见建议,并及时将征求意见情况汇总后于10月31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纪委监察局机关要广泛征求县四套班子、各单位(部门)、基层纪委(纪检组)对县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及成员的意见建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县纪委常委会;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各室相互开展征求意见建议活动,并积极主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建议,汇总后于10月31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2、召开作风建设剖析会(11月1日至11月20日)。各纪委(纪检组)、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委局各室要组织召开作风建设剖析会,进行分析查摆,县纪委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分析讨论,查摆问题。要紧紧围绕加强作风建设、严明工作纪律这个主题,联系各自职责和工作实际,重点查找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查找在做好本职工作、创造性完成各项任务方面存在的问题,重点查找在思想观念、精神状态、工作纪律、作风效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原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明确整改目标和努力方向,形成书面剖析材料。基层纪委(纪检

  组)班子剖析材料和委局领导、基层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纪委副书记、纪工委监察分局局长、副局长、科室主任剖析材料于11月2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留存,其他干部剖析材料由本单位审核留存。

  3、制定整改方案(11月21日至11月30日)。以分析查摆为依据,针对查摆出来的突出问题,结合工作岗位和工作实际,纪委班子制定整改方案,个人制定整改措施,明确需要改进的方面和抓好落实的措施,提出整改目标、方式和时限,做出书面承诺。班子整改方案和个人整改措施于11月30日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整改落实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针对剖析材料提出的不足和问题,建立完善制度措施,装订成册,认真贯彻实施。同时认真抓好整改方案、整改措施的落实,通过整改,推动工作取得新的成效。各纪委(纪检组)要认真总结题实践活动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取得的实效、突出的典型事例和先进事迹,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于12月31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巩固提高阶段(2012年1月1日至2月20日)

  各纪委(纪检组)要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梳理,班子整改措施和落实整改情况要在本单位公示栏公示,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没有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切实解决。要对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把落实整改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推动工作的措施。要建立健全抓作风纪律建设长效机制,把开展加强

  作风建设、严明工作纪律主题实践活动与纪检监察日常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开展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干部能力水平,增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战斗力、创造力、凝聚力,不断改进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全县纪检监察工作水平,更好的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纪委(纪检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领导干部要带头接受教育,发挥好表率作用,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县纪委成立“加强作风建设、严明工作纪律”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 王林军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副组长:阿依肯县纪委副书记

  成 员 :王和艳县纪委常委

  卢瑞宏县纪委干部党风室主任

  代洪涛县绩效办副主任

  杨俊爱县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

  耿 琳县纪委宣教室主任

  王 媛县纪委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纪委干部党风室,办公室主任由王和艳兼任。

  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要对各纪委(纪检组)各阶段活动开展情况及时进行督查,形成督查工作汇报;实践活动结束,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题实践活动进行全面总结,报经纪委常委会审核后上报地区纪委监察局。

  (二)统筹协调,注重实效。各纪委(纪检组)要创新实践活动方式,使教育内容入脑入心。要注重信息沟通,及时上报活动开展情况,每阶段结束要形成工作小结,活动结束要进行全面总结,做到及时总结经验,认真分析不足,切实整改提高。要把主题实践活动和其他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精心组织,科学安排,以优良的工作作风和优异的工作实绩体现实践活动的成效。附:必读篇目中共沙湾县纪律检查委员会2011年9月5日

机关通知(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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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沈阳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

  员(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5号)要求,中共沈阳市委组织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组织2014年全市市、区县(市)、乡(镇)三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人员)工作。全市计划招录 617人,其中,公务员486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13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8年3月12日(含)至1996年3月12日(含)期间出生);

  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报考我市各级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3年3月12日(含)至1996年3月12日(含)期间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招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资格条件中标明招录纳入我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以及我省生源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四个计划”)高校毕业生的职位,属专门招考上述“四个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职位,“四个计划”之外的人员不能报考。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市、区)乡(镇、街)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和生产一线及农村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辽宁公务员 | 国家公务员 | 事业单位 | 政法干警 | 公安招警 | 村官三支一扶 | 党政公选 | 医学考试 | 教师招聘 | 银行招聘信用社 | 选调生 | 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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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单位工作过,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纳入2012年以前(含2012年)我省“四个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均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7月31日。招考职位信息表中“具有基层工作经历”中所要求的“两年以上”均为“两年(含)及以上”。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报考,须征得报考者所在机关(单位)同意。其余人员自行解决与原工作单位人事劳动关系问题,出现纠纷由考生自负。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报考者应为2014年7月31日前当年毕业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国家统一招生的2012、201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能按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派遣的,可按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对待。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在读的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含在读非应届研究生不能以已取得的本科或专科学历报考;在读的普通高校非应届本科生不能以已取得的专科学历报考),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报考者在报名时不是试用期内公务员,但在报名后,录用前成为试用期内公务员的,取消其考试或录用资格。

  根据2008年以来历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规定,“凡经考试录用到县(市、区)以下机关的公务员,需在新录用机关公务员岗位工作达到三年以上,方可向各级机关流动,确保县以下机关公务员队伍的稳定。”的规定,2011-2013年录用为我省县(市、区)以下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2014年全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

  报考法官、检察官职位人员,除职位信息表要求条件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全市乡镇机关面向本县(市)生源的招考职位,仅限本县(市)生源并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当年毕业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报考。

  全市乡镇机关面向本县(市)户籍的招考职位,仅限2014年3月12日前本县(市)户籍,并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考生报考。

  二、报考程序

  辽宁公务员 | 国家公务员 | 事业单位 | 政法干警 | 公安招警 | 村官三支一扶 | 党政公选 | 医学考试 | 教师招聘 | 银行招聘信用社 | 选调生 | 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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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职位查询

  2014年全市各招录机关(单位)的具体招考人数、职位简介和资格条件等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和上传本人电子照片。报考人员可在2014年3月12日8时至3月18日24时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站,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

  2、查询审查结果。报名期间,有关单位将在辽宁人事考试网对报考人员提交的照片等信息进行初审,并在报考人员报名次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考人员可于2014年3月12日至18日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查询审查结果。通过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审查的,可改报其他职位。考生对初审需咨询的,可按照公布的咨询电话,向相关部门(单位)咨询。

  3、缴费确认。报考人员通过审查,须于2014年3月12日8时至3月20日16时重新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缴纳考试费用,支付考试费用后即为报名程序结束。

  拟享受减免考务费用的人员,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符合减免考务费条件人员需通过网上报名并在照片审核通过后,到人事考试部门现场办理减免考务费手续。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人员,凭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人员,凭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及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按属地原则,于3月14日至16日到所在地市级人事考试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办理减免考务费手续。沈阳市办理地点为沈阳市人社局考试管理办公室(沈河区八纬路23号,原沈阳市劳动局,三楼309房间)。

  未按期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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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

  已缴费的报考人员,于2014年4月4日8时至4月12日8时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自行打印准考证、报名登记表(A4纸,一式两份)。

  (四)注意事项

  1、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24-23447330

  2、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招考职位。

  3、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4、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考生报名时,要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的、或与招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在面试前的资格审查和录用审批时一经查实,一律取消面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5、本次考试在全省各地级市政府所在地设置考场,报考人员可按就地就近原则自主选择参加考试的考区。

  6、对招考职位未达到1:2开考比例,调整或取消该职位招考计划,调整或取消的职位将在辽宁人事考试网()上公布,报考已取消职位的考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考其他符合招考条件未被取消的职位。未按规定时间改报的,视为放弃报考。

  7、为便于考生及时掌握报名情况,报名期间,每天将缴费人数与招录计划比例低于50:1的招考职位报名缴费人数在辽宁人事考试网上公布。望考生及时报名并缴费,防止后期报名人数过多造成网络拥堵,给报名和缴费带来困难。凡恶意注册报名的,一经查实,给予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处理,并纳入违纪违规考生信息库。

  8、考生自报名至考试(笔试、资格审查、面试)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招考单位、考试机构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三、笔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一)公共科目笔试内容

  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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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等,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申论主要通过报考者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报考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考试时限为150分钟,满分为100分。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考试范围按《2014年辽宁省公务员(工作人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掌握。

  (二)笔试的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为2014年4月12日(星期六),具体安排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 《申论》

  报考者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报考者须携带笔试准考证、本人身份证参加考试。

  (三)分数线确定及成绩查询

  笔试阅卷结束后,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根据成绩汇总分析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

  考生笔试成绩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查询。

  四、面试

  (一)参加面试人选的确定

  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划定后,根据公布的面试比例,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序,确定各职位参加面试的人选名单。最后一名面试人选的笔试成绩如出现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面试人员名单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

  笔试成绩计分的公式为: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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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翻译职位允许在面试前加试专业科目考试。公共科目笔试后,专职翻译职位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1:8的比例,确定专业科目考试人选;专业科目考试后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二)资格审查

  面试前,对进入面试范围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复审)。根据人事考试部门提供的报考者照片及信息,与报考者本人及其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原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等及原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报名登记表、笔试准考证等材料进行认真核对。对于在职的报考者,开具原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确有困难的,经招考部门同意,可在体检和考察时提供。凡不符合报名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并从笔试成绩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专职翻译职位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三)面试的组织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谈的方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能录用。

  面试后出现的职位空缺,不再进行递补。

  五、体检和考察

  根据总成绩,按录用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总成绩并列者,分别依次以面试成绩、专业科目考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者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选。笔试、面试成绩的权重比例各为50%。考生权重计分的公式为: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专职翻译职位公共科目笔试不计入总成绩,专业科目考试、面试成绩的权重分别为60%、40%。总成绩=专业科目考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一)体检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及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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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察工作由招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六、公示

  拟录用人选确定后,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公示,公示的内容为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报考职位、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排名等,同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七、录用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反映但不影响录用为公务员(工作人员)的人员,办理公务员(工作人员)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新录用的公务员(工作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录用;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凡经考试录用到县(市、区)以下机关的公务员(工作人员),需在新录用机关公务员(工作人员)岗位工作达到3年以上,方可向各级机关流动,确保县以下机关公务员队伍的稳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14号),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方可向各级机关流动,确保乡镇机关公务员队伍的稳定。

  特别提示:

  1、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务员考试机构及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2、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在笔试阅卷过程中,要对考生异常试卷进行甄别,凡被认定为抄袭、协助抄袭的,予以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5年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凡被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予以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3、请考生认真阅读报考指南、专业指导目录及招考职位信息表等。

  中 共 沈 阳 市 委 组 织 部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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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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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通知(篇6)

  党委发„2011‟ 号

  中共定宁镇委员会

  关于印发《定宁镇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党支部、村委会、镇属各单位:

  现将《定宁镇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定宁镇委员会

  2011年9月 日

  主题词:机构编制 实施方案 通知

  定宁镇党政办公室 2011年9月 日印发

  定宁镇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甘办[2010]88号)和省编委《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甘机编发[2010]67号)、《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机编发[2011]4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省、市、县关于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要求,从我镇实际出发,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镇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逐步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为推动全镇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全镇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在镇党委、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分工,细化任务,坚持标准,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

  二是严格管理、按编定员的原则。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从严管理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和人员结构,按编定岗,按岗定员,切实做到实际设臵的机构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

  三是正视问题、妥善处理原则。对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尊重历史,妥善处理,不转移和激化矛盾。

  四是以人为本、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始终坚持公正、公开的理念,妥善消化超编人员,切实维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干部职工队伍稳定。

  三、总体目标

  创新管理机制,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办法,到2012年6月,基本建立起覆盖全镇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起运转顺畅、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建立起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工作联动的部门配合制约机制,形成机构编制与实有机构、人员相对应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格局,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四、实施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全镇各党政机关,镇属各单位(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二)主要内容

  1.机构方面:单位名称、性质、规格、隶属关系、内设机构、经费来源、批准文号、主要职责、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号等。

  2.编制方面:编制类别、编制数量、编制结构、领导职数(单位领导职数、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批注文号等。

  3.人员方面:人员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使用编制类型、用编时间等。

  四、时间安排和步骤方法

  全镇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从2011年9月1日开始。2012年6月底结束,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检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9月15日)

  1.成立领导小组。成立由镇长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为成员的镇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 兼任。负责传达学习实名制管理相关文件,重点对调查摸底、按编定员、信息采集、数据汇总、信息录入等具体事宜进行培训,讲解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操作程序、注意事项和软件应用,提高全镇机关事业单位做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2.制定实施方案。按照省、市、县部署要求,结合实际

  研究制定《定宁镇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3.召开动员会议。镇党委、镇政府召开动员会议,传达学xxx省、市、县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印发《实施方案》,对全镇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广泛动员,使各级领导干部明确开展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目的意义、基本原则、目标任务、范围内容、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要认真安排,动员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9月15日至2011年12月31日)

  1.开展调查摸底。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对全镇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名称、规格建制、隶属关系、内设机构、经费来源、编制类别、领导职数、编制数量、实有人员等情况开展调查摸底。各机关事业单位以“三定”规定和相关文件为依据,认真填报调查表册,逐级审核上报。

  2.按编定岗定员。根据审批核定的机构编制,各机关事业单位对机构设臵、编制与领导职数、实有人员对应情况进行核实,确定在编在岗人员。确定的编制、岗位,人员情况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采集审核信息。各机关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要求,采集录入本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人员信息,经本单位

  党组织审核,组织、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送机构编制部门。各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口径采集录入信息,做到实事求是、应录尽录,不重不混不漏。机构编制部门要对各单位上报的信息进行认真核对,确保客观、真实、准确无误。

  4.建立管理系统。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建立集机构编制和人员信息动态管理、实时监控、快速查询、综合服务功能为一体的管理信息系统,搭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平台。同时,按规定口径认真汇总录入各机关党事业单位信息数据,并对录入信息进行复核复审,建立起全镇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库。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1.检查评估。各机关事业单位对工作中形成的各类资料整理归档,认真自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情况,形成自查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对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

  2.整改落实。对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操作规程,查漏补缺,加以整改,确保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各项任务和工作要求得到全面落实。

  3.完善系统。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为载体,进行省市县乡四级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的连接、汇总、检测、调试、完善工作、实现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的开通和安全运行。

  4.健全制度。推行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完善机构编制与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约束机制,建立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管理制度和措施

  (一)实行《结构编制管理证》制度。《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是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机关事业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法人登记、编制使用,人员补充、工资核定、医疗保险、经费核拨等事项的凭证和依据。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证》的规定,对本单位的单位名称、机构性质、机构规格、经费来源、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实有人员等信息进行如实登记,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认。

  经批准新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程序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情况发生变化时,应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每年年底,机构编制部门要对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持有的《机构编制管理证》进行审验校核,同时对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进行维护更新。

  (二)实行编制审核制度。《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实

  行后,凡机关事业单位出现空编,确需补充工作人员时,由编制使用单位携《机构编制管理证》及《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申请表》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编制使用核准手续,经审核同意后,由机构编制部门开具《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单》。编制使用单位持机构编制部门开具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单》,到组织、人社部门申请办理考录(聘用)、调入人员手续;办理工资审批、公费医疗和社会保险等手续。编制使用单位持机构编制部门开具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单》和组织、人社部门办理的人员准入手续,到财政部门申请经费预算。

  县委管理干部的编制使用手续,由县机构编制部门凭正式任职通知和组织部门相关手续办理。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性人员安臵计划,需要使用较大数量的编制时,应事先征求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三)健全部门配合制约机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与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制约机制、规范相关工作流程。对无《机构编制管理证》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单》的,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办理考录(聘用)、调配人员、审批工资和社会医疗保险等手续,财政部门不予安排增加预算和核拨经费。组织、机构编制、财

  政、人社等部门要建立人员编制信息定期核对制度,确保编制、实有人员及财政供养人员等信息相一致。

  (四)建立信息网络管理平台。坚持统一标准、统一软件,分级建库、分级管理,自行维护、信息共享的原则,加快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步伐。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软件为载体,建立实名制管理数据信息系统,构建便捷高效,规范有序的实名制信息网络管理平台,实现机构编制信息与组织、财政、人社等相关信息的衔接,实现机构编制信息省市县乡四级联网,实现与中央机构编制信息的实时对接,实现机构编制情况的实时监控以及机构编制信息数据的及时统计和快速查询。

  六、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在省、市、县机构编织部门的指导和镇党委、镇政府的领导下进行。镇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实名制管理各项工作负总责,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机构编制部门是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负责做好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系统维护、把关审核和具体实施等工作。

  2.严肃工作纪律。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标准要求高,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县的要求,不折不

  扣地抓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落实,不得在实施过程中乱开口子,更不得弄虚作假、自行其是。

  3.强化监督检查。纪检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中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15号)等有关规定,防治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确保全镇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健康有序、扎实有效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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