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个人的生活环境中,我们都会经常用到公告通知。公示和通告的目的是传达必要的信息。与“管理通知”相关的讨论是本文的重要内容,希望对你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
管理通知(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泥行业准入管理,发挥先进企业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促进水泥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依据《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工原〔2010〕第12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水泥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查验和公告,并动态管理公告名单。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三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水泥生产线所属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的生产线,以及污染物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
(四)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和《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要求;
第六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和环保等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应当对照准入条件,明确建设布局、建设条件、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资源综合利用、能源消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责任以及淘汰落后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开展复核。
符合准入条件的水泥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后,以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查过程中对申请材料存有质疑的,可以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查验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生产线所属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每年开展一次自查,并形成企业自查报告。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自查报告
(六)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生产线和所属企业,经整改合格满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十四条 对公告企业在投融资、技术改造、兼并重组、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优先选择公告企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水泥生产企业。
第十六条 受理准入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管理通知(篇2)
石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石墨行业准入管理,发挥先进企业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促进石墨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依据《石墨行业准入条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石墨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查验和公告,并动态管理公告名单。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三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石墨生产线所属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的生产线,以及污染物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
(四)符合《石墨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第六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应当对照准入条件,明确生产线在建设条件、生产布局、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资源消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以及社会责任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完成复核。
符合准入条件的石墨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生产线和所属企业,以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查过程中对申请材料存有质疑的,可以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查验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生产线所属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准入条件开展自查。每年1月31日前将上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五)发生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行为。被撤销公告资格的生产线和所属企业,经整改合格满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石墨生产企业。
第十五条 受理准入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管理通知(篇3)
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特制定《萤石行业准入标准》,现予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萤石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产品生产和出口、质量认证、工商注册登记、安全监管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标准为依据。
附件:萤石行业准入标准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萤石行业准入标准
一、总 则
(一)萤石是重要的工业基础原材料。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萤石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准入标准。
(二)本准入标准中的萤石系指萤石采选产品。
二、生产布局条件
(三)萤石矿开采、选矿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规划,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萤石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要求。
(四)严格限制在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限采区新设开采矿山。禁止在禁采区内新设开采矿山,已建矿山应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学校与托幼机构、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干线两侧一定范围,不得新建萤石生产加工企业。
三、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
(五)新建萤石矿山开采规模应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矿山开采设计应根据资源状况、赋存条件以及开发利用方案等选择安全、高效、适用的采矿方法和装备。
(六)萤石选矿单条生产线日处理矿石能力应≥100吨(每年按300天计算)。矿山开采规模在3万吨/年以上的企业,要求有相应配套的选厂。
(七)新建和改(扩)建萤石选矿厂,必须具备相匹配的自备矿山、尾矿库、污水(物)处理设施,不得新建“三无” 萤石浮选厂。
四、资源综合利用
(八)萤石采选企业地下开采回采率应达到75%以上;露天开采回采率应达到90%以上。选矿回收率应达到80%以上(伴生矿、尾矿利用除外)。并应贫富兼采,禁止采厚弃薄、采富弃贫。企业应制定尾矿综合利用和治理方案。
萤石原矿经选别冶金级块矿后,剩余原矿须送浮选厂浮选,提高资源利用率。
(九)鼓励对低品位萤石矿进行选矿加工提纯,分级选别、分级使用,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十)鼓励对矿物品位大于10%的萤石尾矿进行浮选回收。
(十一)充分利用现有矿山的资源,鼓励矿山结合生产依法开展深部地质找矿。
(十二)鼓励具有资金、技术、管理优势的萤石采选企业通过兼并重组、集约开采、综合利用相对集中的小矿山(点)。
五、主要产品质量
(十三)萤石产品质量应满足《萤石》(YB/T5217—2005)标准要求。
六、环境保护
(十四)采选生产过程中应实施清洁生产,保护环境。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的有关要求和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
(十五)企业必须按照环保、水土保持和耕地保护等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防止土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严格执行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义务。
七、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十六)萤石采选生产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和竣工验收。
(十七)萤石采选生产必须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具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条件。完善职业危害防治设施,按照标准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十八)矿产开采企业应设置地质测量机构,配备地质、测量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矿山资源储量的动态监测。大中型矿山应配备3-5人,小型矿山2-3人;确无条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应以合同(协议)的形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负责矿山地质测量工作。
(十九)矿山开采企业必须配备具有矿山开发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技术人员,大中型矿山2-3人,小型矿山1-2人。
(二十)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足相关保险费用。此外,企业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法律法规,做到合法经营。
八、监督与管理
(二十一)重点萤石资源地区应制订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未列入规划和未开展规划环评的建设项目不得受理审批。
新建和改扩建萤石采选项目应当符合本准入标准;对不符合准入标准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核准;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和授信支持,国土资源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卫生、工商、质检、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二十二)现有萤石生产企业应通过技术改造、加强管理、资源整合限期达到本准入标准。2011年7月1日以后仍达不到本准入标准要求的,应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
(二十三)萤石生产企业必须加强企业管理,建立生产和销售台帐,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报送报表。不符合准入标准的生产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萤石产品;用户也不得购买其生产的相关产品。
(二十四)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执法部门负责对当地生产经营企业执行本准入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本准入标准的生产企业,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分别取消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指令性生产计划指标。工信、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等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负责对当地萤石生产企业执行准入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萤石采选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和检查。
(二十六)国土资源部定期公告符合本准入标准的萤石开采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本准入标准的萤石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二十七)行业协会组织要协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准入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国内外萤石市场的分析研究;促进采选生产工艺技术发展与应用;推广行业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环保新技术;建立符合准入标准企业的评价体系,科学公正提出评价意见。
九、附 则
(二十八)本准入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萤石采选生产企业。
(二十九)本准入标准中涉及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法律法规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十)本准入标准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管理通知(篇4)
为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首都空气质量,市政府决定自20xx年4月11日至20xx年4月10日,继续实施工作日(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上班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央和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0时至24时),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xx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除上述第一条范围内的机动车外,本市其他机动车实施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限行时间为7时至20时,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路)。
三、按上述要求限行的机动车车牌尾号(含临时号牌)分为五组,每13周轮换一次限行日。具体如下:
(一)自20xx年4月13日至20xx年7月1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机动车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下同);
(二)自20xx年7月12日至20xx年10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
(三)自20xx年10月11日至20xx年1月9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
(四)自20xx年1月10日至20xx年4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
四、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的交通管理,按照xx市交通委员会、xx市环境保护局、xx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作业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六、纯电动小客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的小客车)不受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限制,具体执行时间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公布。
特此通告。
xx市人民政府
20xx年4月2日
管理通知(篇5)
一、“xx群”、“xx群”是员工对企业发展建言献策、传递业务信息、实现资源共享的公众交流平台,主要用于公司员工进行工作事务的联系或信息分享;
二、群成员应时常主动关注群公告,便于互相联系,获取信息。
三、严禁在“xx群”、“xx群”上发布未经查实的信息或个人情绪化言论,如有个人意见,可直接向相关部门反映;
四、严禁在“xx群”、“xx群”上发布破坏员工团结,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秩序的信息及言论;
五、严禁恶意刷屏,影响他人交流,严禁在群内及经过xx邮件向群员散播非法商业广告和不健康的信息;
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尤其严格遵守如下规定,否则清理出群,并给与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