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的通知

2023-05-21 14:36:52 印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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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的通知【篇1】

  关于印发山东省2017年春季高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教学字〔2017〕2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山东省2017年春季高考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2017年2月17日

  山东省2017年春季高考工作实施意见

  一、招生计划

  2017年我省春季高考招生计划含本、专科(高职)招生计划,分为农林果蔬、畜牧养殖、采矿技术、土建、机械、机电一体化、电工电子、化工、服装、汽车、信息技术、医药、护理、财经、商贸、烹饪、旅游服务、文秘服务、学前教育共19个专业类别,考生任选其一报考。

  招生计划纳入招生院校当年招生总规模,由省教育厅根据生源情况、高校办学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状况,结合往年招生计划安排下达。招生院校在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各专业类别考生报考情况,对部分热门专业和就业前景好的专业优先予以考虑。

  二、报名与体检

  (一)报名。春季高考报名工作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关于做好山东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鲁招考〔2016〕113号)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加大各类考生学籍学历审查力度,防范和打击非法异地获取高考资格的“高考移民”行为,确保高校考试招生公平有序。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将工作关口前移,细化各项操作办法和工作流程,确保有关政策落到实处。

  (二)体检。考生需在报名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医院、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录取后招生学校应对其进行身体复查。因弄虚作假导致体检结论与本人身体状况不符者,将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考试

  2017年我省春季高考实行“知识+技能”考试模式,由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分为“知识”和“技能”两部分。

  (一)“知识”部分。

  1.试题命制、印刷、运送、保管。春季高考属国家教育考试,试题(包括副题、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下同)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评分参考(含评卷时制定的评分细则,下同)在考试结束后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作答后的答题卡按工作秘密事项管理。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试题命题、印刷、运送、保管等环节上的安全保密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试题命制工作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实行封闭式管理。试题印刷由保密印刷厂承担。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与有关单位签订试题印刷协议。各市招生(考试)办公室(院、中心)于5月11日领取试题。考试结束后,于5月15日将试卷送至指定评卷点。

  2.考试科目。2017年春季高考“知识”部分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专业知识。各科满分分值:语文、数学各120分,英语80分,专业知识200分。考试试题分客观题和主观题两部分。

  3.考试安排。2017年我省春季高考“知识”部分的考试时间为5月13日至14日。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时间

  5月13日

  5月14日

  上午

  9:00—11:00语文

  9:00—11:00数学

  下午

  14:30—16:30专业知识

  14:30—15:30英语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编排考场和座位号,准考证由考生按规定自行上网打印。考生持准考证及身份证参加全省统一考试。

  考试的考点、考场仍由各市招生(考试)办公室(院、中心)集中设置。考试的组织实施按照《山东省2017年春季高考考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制定后另文下发)的要求执行。

  4.评卷、统分。春季高考“知识”部分的考试评卷、统分工作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管理,于5月16日至23日进行。所有考试科目实行网上阅卷方式。客观答卷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评阅,主观答卷评阅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组织管理,评卷点负责具体实施。

  评卷是招生考试工作的重要环节,评卷点要成立以学校负责人为组长的评卷工作领导小组,从人员组成、评卷场所、评卷设备到评卷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安全保密、后勤保障等环节加强对评卷工作的组织管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严守评卷纪律,严格掌握评分标准,确保评卷质量。

  (二)“技能”部分。

  1.春季高考“技能”部分的考试按照《关于做好山东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公布的19个专业类别,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确定的主考院校分别组织实施。考试时间为3月6日-19日。

  2.“技能”科目考试分值为230分,按考生实际得分与“知识”部分各科实际得分一并计入考生总分。

  3.各专业类别主考院校及考试时间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另文公布。

  (三)技能拔尖人才免试招生。获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并获得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同等荣誉称号(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者)、且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在职在岗人员,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实并公示后,免于春季高考专业知识和技能考试。在报考本科层次招生时,根据“知识”部分中的语文、数学和英语三科考试成绩和招生计划单独划定文化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对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根据考生志愿投档,由高校录取到相同或相近的应用型本科专业学习;在报考专科(高职)层次招生时,由招生院校相关专业免考试成绩录取。

  四、填报志愿

  2017年,我省春季高考招生实行网上填报志愿,志愿设置为专业类别内平行志愿。考生本人依据《2017年山东省普通高校招生填报志愿指南》公布的院校招生计划,按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报名时已填报的专业类别,选择相应的学校和专业志愿,不能跨类别填报,否则将无法进行投档,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春季高考的本科、专科招生均设一志愿和征集志愿,随夏季高考相应批次填报志愿的时间同步进行。本科填报志愿前划定本科填报志愿资格线,专科填报志愿前划定专科填报志愿资格线。志愿填报的办法和时间另文通知。

  五、投档录取

  (一)春季高考的录取工作在省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投档时,按照各专业类别考生成绩及招生计划,分别划定各专业类别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各专业类别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规定投档比例及考生填报的志愿投档。招生院校按考生成绩,分专业类别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二)下列考生在录取时可以享受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照顾:

  1.烈士子女,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20分以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10分之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根据《山东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高考加分项目的通知》(鲁招考委〔2015〕5号),2017年取消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项目。

  (三)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原定加(降)分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应届毕业考生,在录取时可以享受增加5分或降低5分投档照顾,具体政策按《山东省2016年春季高考工作实施意见》(鲁招考委〔2016〕2号印发)执行。

  (四)同一考生若符合上述多项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或降分,不可重复计算。

  各报名点及相关单位要加强对享受分数照顾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认真审验各种证明材料。

  六、录取考生数据上报

  经高校录取的新生,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教育部报送数据格式及要求上报。技能拔尖人才录取的本专科考生分别以“中职生升应用本科”和“技能拔尖人才免试(高职分类)”类型上报;参加统一考试集中录取的本专科考生分别以“中职生升应用本科”和“中职生对口升高职(高职分类) ”类型上报。

  七、新生入学报到和复查

  经高校录取的新生,按照录取高校的要求,凭入学通知书和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到高校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高校要按要求对录取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八、信息公开公示

  (一)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公布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考试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征集志愿高校分专业缺额计划等。

  (二)高校负责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等。

  (三)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邮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的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关于印发的通知【篇2】

  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行政执法工作总体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为主要依据,通过界定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范围,明确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将全办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不断树立公正严明的执法形象、廉洁勤政的干部形象、优质高效的机关形象,为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目标

  1、建立明确的执法目标。各直属单位都有明确的执法目标。确保责任到岗到人。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对自己执法活动负责;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执法活动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单位的执法活动负责;办主要领导对全办执法活动负责。

  2、建立规范的行政执法活动。全办各项执法活动不仅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依据,而且有比较完善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度作保证。

  3、建立配套的监督机制。有严格的执法监督制度、健全的执法监督队伍和赏罚严明的奖惩措施。

  4、建设高素质的执法队伍。通过推行执法责任制,提高全办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为海洋与渔业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

  治环境。

  三、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对象和职责

  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对象为办领导、直属单位负责人以及机关一般工作人员。

  (一)办主任为本办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全办的执法活动承担责任,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执法活动承担责任。办领导的职责是:

  1、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工作实际,指导制订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提出执法活动要求;

  2、根据职责权限,履行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责任;

  3、依照职责权限分工,审批和签发各类行政管理文件;

  4、组织开展本单位行政执法教育培训,提高全办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5、督促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全办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检查监督,研究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协调各职能部门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任务。

  (二)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和自己办理的行政执法事务负责。其职责是:

  1、以身作则,带头履行行政执法责任,承担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领导责任;

  2、根据本单位行政执法任务的分工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有关执法的内部程序制度,并督促落实;

  3、及时监督、检查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避免

  发生执法过错;

  4、向办领导提出行政执法建议,准确实施有关执法工作部署。

  (三)一般工作人员对自己办理的行政执法事务负责。其职责是:

  1、根据岗位分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执法责任。

  2、对职责范围内的有关行政执法问题。深入调查,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各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是落实错案追究责任制度的重点,岗位执法人员是落实错案追究责任制度的基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要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充分调动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执法水平。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实施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政策性强,法律要求高,涉及到海洋与渔业工作的各个方面,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我办讨论决定由规范行政

  (二)加强培训。提高执法岗位人员素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岗位人员的培训。凡新上岗或换岗的执法人员都必须参加上级有关部门或本单位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执法。对考核不合格经继续培训后仍不合格者,要取消其执法资格,并调整工作岗位。

  (三)强化内外部执法监督。把落实责任制的情况列入机关

  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自觉把海洋与渔业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纳入社会以及公众舆论的监督之下,通过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和设立举报电话、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关于印发的通知【篇3】

  2012年全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深入开展针对建筑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高发种类和高发地区,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专项整治,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为全省建筑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扎实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筑牢安全生产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达到“双降”、“一控”、“一杜绝”(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有效控制较大事故、杜绝重大事故)工作目标,从制度化、长效化、规范化工作入手,把建筑安全生产各项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促进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以新的成效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三、范围和重点

  (一)范围: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各类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

  (二)重点: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文件,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规范情况。重点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及《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等相关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是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和实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对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开展专项整治。

  (1)深基坑工程:是否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进行开挖,是否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基坑支护、临边防 2

  护、变形监测等情况。

  (2)高支模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验收及使用等情况;混凝土浇筑作业顺序是否合理,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等情况。

  (3)脚手架工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脚手架工程的验收及使用是否符合规程等情况。

  (4)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除、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等各环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要求等情况。

  3、重点时段安全管理情况(春季复工、冬季防火)

  (1)春季复工:塔吊等起重机械设各基础有无积雪、积水,安全运行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情况;临时用电电线是否浸水、老化、漏电;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各连接部位及稳定性情况;现场防火、防冻、防滑措施是否到位,职工宿舍取暖设备是否有防一氧化碳中毒措施;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对新进工人或转岗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2)冬季防火:冬季安全生产管理、物料仓库防火、现场平面布置、施工现场等是否符合防火要求;施工监理是否及时掌握现场较大危险源,是否督促施工各方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能否及时制止各类违章作业。

  4、各类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情况。重点是各类开发区建设工程项目是否依法纳入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范围,3

  是否存监管“死角”和“漏洞”;是否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是否存在“三无”现象(无规划许可证、无施工许可证、无建安监管手续)。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重点是有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资质等级、增项发生变化后安全相关人员备配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生产制度、机构是否健立健全,施工现场是否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现象。

  6、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安全、质量、市场综合情况。重点是建设程序、承发包管理和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市场行为、质量行为是否符合要求;工程实体质量、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四、组织工作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切实做好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辖区内市(县)自查、检查组织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于第一、二、三季度最后一个月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充分利用各市县安监机构人员力量,分三个片区对全省专项整治工作组织互查。

  各片区范围:南京、镇江、扬州、泰州片区,苏州、常州、无锡、南通片区,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片区。互查工作在各市自查、检查的基础上开展,为不定向检查。

  分片区互查内容包括:保障性住房综合检查和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高支模、脚手架检查。其中,保障性住房综合检查为全年性检查,与各季度专项整治重点结合一并开展,要求对各地所有在 4

  建保障性住房片区工程抽查到位;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高支模、脚手架互查,要求在各地在建工程目录中随机挑选具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互查项目每个省辖市不少于5个,每个辖区内县(市、区)不少于2个。

  五、时间安排和整治内容

  第一季度(2月-3月):活动部署和春季复工阶段。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的特点,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做好部署、落实工作。春季复工大检查在各市、县(区)组织自查、检查的基础上,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3月初组织互查。

  第二季度(4月-6月):

  1、深基坑、高支模。深基坑整治内容是建筑工程土方开挖阶段的深基坑支护。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或深度虽未超过3米但地质情况和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整治的重点是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基坑放坡、边坡支护、基坑边沿临时设施距离及物料堆放等。通过整治,深基坑支护要达到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高支模整治内容是模板支撑工程。模板工程包括直接接触混凝土的面板及支撑面板的支撑体系。整治的重点是模板支撑体系的设计、施工方案、支撑体系的基础、支撑体系所用材料的材质及搭设过程中的安全操作。通过整治要达到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深基坑、高支模检查在各市、县组织自查、检查的基础上,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6月份组织互查。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整治内容是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 5

  动态核查。整治的重点是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施工和企业资质等级、增项发生变化后存在安全相关人员备配不足,安全生产制度、机构未健立健全,施工现场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等现象。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6月份组织动态核查。

  第三季度(7月-9月):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整治内容是起重机械安全。主要包括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人货两用电梯等起重机械设备。整治的重点是起重设备装拆方案、塔吊基础、各种起重机械的安装、顶升环节、使用中的安全装置及安装队伍资质和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通过整治要达到国家规范标准要求。脚手架整治内容是工具式脚手架,包括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外持防护架的设计、制作、安装、拆除、使用及安全管理,以及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整治的重点是脚手架搭设、“三宝”的使用、洞口临边的防护和高处作业吊篮等内容。通过整治,要达到高处作业、脚手架搭设、高处作业吊篮等规范标准的要求。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检查在各市、县组织自查、检查的基础上,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9月份组织互查。

  第四季度(10月-12月):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施工消防。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整治内容是各类开发区建设工程依法纳入统一监管、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整治的重点是各类开发区建设监管职能理顺情况(健立健全相应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或委托当地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各类开发区建设工程监管部门或机构尽职履责、监管到位情况;各类开发区建设工程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6

  情况(执行施工图审查、规划和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施工消防整治内容是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和生产安全各项规定落实情况。整治的重点是施工手续完备情况,具备相应资质情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情况;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现场特殊部位防火安全管理,重点部位和各类易燃易爆作业落实专职监控责任管理,生活区域防火安全管理,宿舍临时用电管理;应急处置,值班巡查制度建立落实情况。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较大危险源动态掌控情况,履职尽责督促情况。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施工消防检查在各市、县组织自查、检查的基础上,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11月下旬组织督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专项整治组织机构,指定专项整治工作主要责任人和联络员(请在2月下旬将本地区专项整治组织机构、主要责任人和联络员报送我厅)。要结合本地区工程实际情况和以往事故高发类型,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县(市)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实行安全生产承诺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问责制。

  (二)强化管理措施。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各地实际扎实开展整治工作,有效落实四个季度不同重点的专项整治工作,7

  创新管理办法,要利用专项整治工作,大力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防护工具化、操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水平。

  (三)加大监督检查。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隐患排查机制,加大企业领导带班值度的检查落实,加大重大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安监机构要全面抓好落实,不断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整治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对整改不利由此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广泛宣传发动。要以开展全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全方位加强教育引导和宣传。重点加强对国发〔2010〕23号、建质〔2010〕164号、建质〔2011〕111号等相关文件的贯彻,要在开展检查整改治标的同时,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从根本上树立企业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有效发挥专项整治活动的最大成效。

  (五)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每个季度最后一周,将本地区专项整治情况和检查汇总表(附表9)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质安处;在12月31日前将全年安全生产管理和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质安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每季度全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并按照《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847号)文件规定,凡在专项整治工作互查、巡查中被通报批评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申报省级文明工地和省优质工程奖或取消已取得荣誉称号。凡在专项整治巡查、互查中被通报表扬的工程

  项目,在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省级文明工地考核要求进行的核查后,授予省级文明工地称号。

  附表:

  1、专项整治—春季复工检查用表

  2、专项整治—保障性住房综合检查用表

  3、专项整治—深基坑检查用表

  4、专项整治—建筑起重机械检查用表

  5、专项整治—高支模检查用表

  6、专项整治—脚手架检查用表

  7、专项整治—安全防护检查用表

  8、专项整治—施工防火检查用表

  9、专项整治—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检查用表

  10、专项整治—各省辖市检查汇总表

关于印发的通知【篇4】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做好20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部署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通知》提出,年至,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帮助和扶持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逐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自2014年起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通知》指出,要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充分挖掘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潜力,统筹实施好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

  《通知》规定,对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年底。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通知》要求,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建立健全全国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更多开展网络招聘。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求职补贴对象范围。对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通知》明确,国有企业招聘应届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通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和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多方位拓宽就业渠道,不断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要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就业创业服务,改善就业创业环境,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力争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比例进一步提高。

关于印发的通知【篇5】

  (公司文号)

  关于印发《2013年晋城市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科室、各项目及施工企业:

  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安委办函„2012‟2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安办函„2012‟8号)、省政府安委办(晋安办发„2012‟56号)、省厅制定的《2012年山西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及县(市、区)下发的《2013年晋城市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文件号),要求,制定了我《2013年晋城市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三年五月一日

  2013年晋城市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安委办函„2012‟2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安办函„2012‟8号)、省政府安委办《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的通知》(晋安办发„2012‟56号)和省厅制定的《2012年山西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晋建质函„2012‟408号)以及县(市、区)下发的《安全专项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公司建筑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以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载体,以《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和落实防范措施为手段,以进一步减少建筑工程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为目标,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

  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各环节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参建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深基坑等坍塌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别是各级重点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工程等。

  (二)整治重点

  1、建筑安全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及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情况;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督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建筑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等三项制度的实施情况。

  2、参建各方主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结合严厉打击施工非法违法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参建企业依法落实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情况,严厉打击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擅自开工、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违法行为。

  3、基层基础工作和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1)建筑企业特别是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2)施工企业安全认证和在建工程达标验收工作开展情况及建筑工地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立情况。

  (3)在建项目应急预案制定完善和应急演练情况。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09‟87号)和省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专家库管理办法》(晋建质字„2011‟382号)等文件的情况。重点是施工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及深基坑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

  (1)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顶升、验收和维修保养等情况;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脚手架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如落地式钢管扣件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搭设、验收及使用等情况;脚手架搭设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深基坑工程:深基坑的土方开挖、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情况,各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安全生产技

  术标准规范要求。

  四、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启动阶段(3月10日前): 各部门、科室、各项目及施工企业,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建筑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安全生产现状,查找问题,提出对策,制定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部署实施。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10日至5月10日):公司各部门、科室、各项目负责人要指导、督促所属在建工程项目参建各方认真贯彻落实专项方案有关要求,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建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台账。

  (三)检查督导阶段(5月至5月中旬):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公司要对公司所属的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公司分管安全的经理将不定期进行督查。对发现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要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严肃处理。

  (四)总结分析阶段(5月下旬至6月):公司对所有项目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提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迎接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安监站我对公司的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公司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

  国务院安委办安排部署工程建设领域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定期分析、研究有关情况,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注重预防、及时整改。公司各级各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分类和梳理,督促有关企业整改落实到位。对于隐患治理及整改不力,特别是引发事故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三)突出重点,抓好落实。公司各级各部门要紧紧抓住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和基坑坍塌事故易发、多发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针对重点项目、要害部位、关键环节,集中整治、抓出成效。特别要抓好夏季、汛期等重点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安排、有序推进。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统筹安排建筑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把建筑安全专项整治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打非治违”活动和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等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推进,使专项整治工作各项具体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关于印发的通知【篇6】

  供销经联字[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为了做好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明确项目的扶持范围和重点、扶持对象、立项条件、扶持政策、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等,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积极申报项目,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科学选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联合制定了《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现予公布,请据此做好项目申报准备工作。

  附件: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附后)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一系列部署,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立足供销合作社行业优势,充分发挥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扶持范围、重点、对象和立项条件

  为了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带动农村合作经济发展、促进农村商品流通方面的优势,更好地体现供销合作社部门项目特色,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除继续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项目外,按照向粮食主产区倾斜、适当兼顾其他生产潜力大地区的原则,选择在辽宁、河北、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南、四川、云南等省份开展“产销对接项目”试点。

  (一)合作社、龙头企业项目

  1.扶持范围:围绕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桑蚕、畜产品、蜂产品等供销合作社传统特色产业实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合作社实施的种植养殖基地、加工以及流通类项目,龙头企业实施的加工、流通设施项目。

  2.扶持重点:继续以扶持合作社项目为主,兼顾龙头企业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70%以上应用于扶持合作社。

  3.扶持对象:供销合作社系统内合作社、龙头企业。

  4.鼓励、限制和不予扶持的产业和项目

  (1)鼓励的项目:合作社实施的规模化、标准化、有机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切实建立了利益联结机制的项目。

  (2)限制的产业和项目:中成药加工、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工业及深海养殖、捕捞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

  (3)不予扶持的项目:以前年度立项扶持、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已申请2012年其他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上市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的项目;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

  5.立项条件

  (1)合作社应具备条件。

  A.2008年底前成立,并于2010年底前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

  B.农民成员100户以上,且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

  C.2009年、2010年至少有1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D.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由农民自发组织;产权清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独立核算,盈余返还。组织运行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

  E.供销合作社通过资金入股领办、主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F.优先扶持带动农户规模大,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列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示范社的合作社,以及与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联系紧密的合作社。

  (2)龙头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A.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B.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有较强的资金自筹能力。2009、2010年资产负债率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C.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资产状况良好,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2010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

  D.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E.拥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市场影响力强,与合作社或农民以订单、投资、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F.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应达到相对控股以上,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原则上拥有省级(含供销总社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3)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具备的条件。

  A.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B.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4)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A.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B.辐射带动能力强,项目可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C.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范生产,品质优良。

  D.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

  E.项目用地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F.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G.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H.优先扶持示范作用突出,科技含量高,有较强抗风险能力,能打造合作社特色品牌的项目。

  (5)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A.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B.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当地农户。

  C.资源优势突出,原材料供应有保障,有利于培育当地优势主导产业。

  D.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E.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

  F.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G.土地出让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H.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I.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J.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产销对接项目

  产销对接项目是指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或龙头企业组织,以“联合社+多个合作社+基地+农户”或“龙头企业+多个合作社+基地+农户”为产业化模式,实施的“产、加、销”有效对接的项目。

  1.扶持对象:包括联合社和龙头企业两类主体,其中,龙头企业包括:农产品批零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连锁配送企业等。

  2.立项条件

  (1)联合社需具备的条件。

  A.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B.2010年不亏损;固定资产净值西部地区不低于500万元,中部地区不低于1000万元,东部地区不低于15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C.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由合作社自发组织;产权清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D.成员社3个以上,入社农户总数500户以上。

  E.成员社在联合社自营的流通环节中,享有议价权或减免入场费等优惠政策。

  F.供销合作社通过投资入股领办,与联合社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2)龙头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A.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B.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2009、2010年资产负债率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C.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资产状况良好,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2010年固定资产净值西部地区不低于1000万元,中部地区不低于1500万元,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

  D.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E.市场影响力强,与合作社以订单、投资、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领办的合作社在龙头企业自营的流通环节中,享有议价权或减免入场费等优惠政策。

  F.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应达到相对控股以上,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原则上为省级(含供销总社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G.领办合作社3个以上,与合作社每年签订的订单额西部地区不低于800万元,中部地区不低于1200万元,东部地区不低于1500万元。

  (3)产销对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A.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B.项目辐射带动能力强,辐射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加工产品所需原料的70%以上来自成员社或对接的合作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连锁、配送涉及的农副产品80%以上来自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

  C.项目须由3个以上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同时承担建设任务,且合作社承担的建设任务原则上应在农业综合开发县。

  D.项目为区域优势特色产业,产品通过有关质量体系认证,具有独立注册商标及良好品牌形象。

  E.项目能够有效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

  F.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技术方案先进可行。

  G.土地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H.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I.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J.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三、扶持方式及资金使用范围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全部采取财政补助的扶持方式。

  (一)合作社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龙头企业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产销对接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500万元以上、700万元以下,其中:龙头企业或联合社本级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控制在100-300万元,每个合作社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控制在50-150万元;财政资金总额的60%以上须用于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建设内容。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

  (二)合作社、龙头企业项目及产销对接项目的自筹资金均不得低于财政投入资金。

  (三)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也可少部分用于土地平整。

  2.养殖基地项目: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流通设施项目: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5.产销对接项目:除可用于以上四类项目相应建设内容外,还可适当用于农副产品展示展销中心、农副产品社区网点、农副产品专用运输车辆、安全生产质量追溯系统、销售管理信息系统等。

  项目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项目前期费用,原则上不超过财政补助资金的3%。

  四、项目申报

  (一)申报程序

  项目实行自下而上、联合逐级申报方式。其中:

  1.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联合逐级向上申报。

  2.产销对接项目,由各分项任务所在地县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农发机构签署申报意见后,经联合社或龙头企业所在地县级供销合作社、县级农发机构联合逐级向上申报。

  省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农发机构对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和评估,形成联合上报文件,报送至供销总社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申报材料。

  1.省级联合上报文件2份。文件应对本省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情况、选项结果进行简要介绍,并结合初审情况、项目条件和轻重缓急等因素对项目进行重要性排序,形成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作为附件与联合上报文件一并上报。

  2.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各2份。其中:产销对接项目各分项建设内容所在县的县级农发机构、具体承担单位,均需出具县级财政配套及自筹资金承诺函。

  3.申报合作社项目需报送项目申报书3份,项目申报书参照《编写大纲》(见附件2)要求,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申报龙头企业及产销对接项目的需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3份,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参照《编写大纲》(见附件3)要求,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

  4.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版1份。

  因提供材料不规范、不齐全影响到项目评审,后果由申报单位自负。

  五、其他事宜

  (一)产销对接项目相关工作要求:1.2012年实施试点项目的10个省,通过专家评审后,平均每个省拟安排1个产销对接项目。2.项目应由联合社或龙头企业统一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统一申报,统一组织实施,并对项目管理的全过程负责。3.项目申报、批复以及立项等环节,必须明确财政资金使用范围、开支主体等。4.如果项目涉及多个县,在项目申报、管理以及地方财政资金配套等环节,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财政资金由联合社或龙头企业、合作社按事先确定的额度,分别在所在县财政部门报账。

  (二)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的名称及编码方式请参照《编写格式》(见附件4)。

  (三)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关于实行省级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责任制的通知》(供销经字[2009]35号)要求,切实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帮助、指导项目单位扎实做好项目申报等前期工作,积极协调同级农发机构把好项目初审关,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地方农发机构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指导力度,切实参与并帮助做好项目的筛选、评估及申报工作;按照规定比例足额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建设。

  (五)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应于8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供销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

  (六)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等附件,可到供销总社网站(http://)经济发展与改革部子站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中索查下载。申报项目等不明事项向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咨询。

  附件: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

  2.《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书》编写大纲

  3.《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

  4.《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格式

  附件下载: 1.2.3.4.5.6.7.8.附件1.xls 附件2.doc

  附件2附表.xls 附件3.doc

  附件3附表.xls 附件4.doc

  附件汇编封面.doc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doc

关于印发的通知【篇7】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结构安全及主要功能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备案的具体工作,对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规定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范围之外的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技术资料。

  第五条 省外注册的检测机构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质量检测项目的,应到省建管局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检测业务。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向省建管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股东组成、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培训合格证明、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与工商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检测机构提交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技术人员培训的专业范围应涵盖检测机构申请资质的项目,符合开展检测工作的实际需要。《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采用建设部统一制定的式样。资质申请单位可在建设部网站下载。第七条 检测机构申请专项检测资质可以是附件一所列四个专项中的多项或某一项,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申请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注册资本不得少于80万元人民币;检测机构同时申请专项检测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80万元人民币。第八条 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本办法所规定的申请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附件

  一、附件二规定的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在《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内签署意见。

  省建管局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核实结果符合标准,予以受理。

  资质申请受理后,资质受理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做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告之申请人。

  第九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由省建管局统一制作、编号、颁发。

  第十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向省建管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没有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资质,其资质自动失效。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省建管局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部门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部门不予延期,到期后,资质证书自行作废,且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资质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依批准资质范围开展检测业务,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工作,出具真实、准确、齐全、有效的检测报告,对检测报告和检测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检测机构改制、分立、合并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和审批程序重新核定检测资质。检测机构解散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五条 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建设单位应依据技术标准和检测机构的资质范围、诚信建设、服务水平、检测业绩、质量责任赔偿能力等条件委托质量检测业务,承担委托责任。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单位工程的专项检测业务,可以多项业务委托一家检测机构,或一项业务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检测类别中的检测项目拆分再委托给其他检测机构。单位工程的见证取样检测业务应委托一家见证取样检测机构。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第十六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检测机构。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加盖见证取样专用章。见证人和取样人对试样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试样留置制度。规范、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规定的程序、环境、数量、时间和要求留置;规范、标准无明确要求的,非破坏性检测且可重复检验的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3天;破坏性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2天。留置试样应有准确标识。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每月上报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在24小时内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工作信息化管理系统,混凝土、水泥、钢筋力学性能试验等应逐步实现数据自动采集,并与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联网。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按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专用章由省建管局统一编号、制定、颁发。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在异地设立固定分支机构或开展检测活动的,应对其检测工作质量和检测行为负责。分支机构必须在当地进行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和所开展检测项目的计量认证证书。分支机构的检测仪器设备、场所环境和人员等应与所承担的业务相适应。设置分支机构应向注册地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异地开展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先向检测项目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备案后方可开展检测业务。未经备案的检测机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技术资料。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对从事检测活动的技术负责人和检测报告签发人员、审核人员、操作人员进行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专业基础;技术标准;计量认证等知识。培训方式应结合实际工作,注重实效,采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和检测机构进行操作技能的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省建管局组织对检测人员的培训结果进行必要的考核,考核合格后颁发《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手册》,方可从事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无法复检或对复检结果有争议的,应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复检结果或争议解决的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建管局制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手册》、《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对本省检测机构和人员从业行为进行日常监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应将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记入《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手册》,作为审批检测机构资质延期和备案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 省建管局应组织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能力验证和比对活动。试验能力验证和比对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进行二次验证,仍不合格的,应暂停该项目的检测工作。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建管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第二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第三十一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三十二条 检测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实行管理手册制度。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应记入管理手册,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错误的,收回管理手册,检测人员不得继续进行检测工作:

  (一)超越从业资格项目范围从事检测工作;

  (二)不按国家、省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和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三)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四)未按要求参加专业教育培训;

  (五)其他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资质审批机关。

  第三十四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人民币以上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建管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第三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人民币以上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人民币以上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人民币以上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第四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四十三条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不得恶意压价,降低检测标准和服务水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原有管理规定及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

  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附件一 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

  一、专项检测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锁定力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二、见证取样检测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5、简易土工试验;

  6、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7、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8、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附件二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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