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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5 10:20:13 文件通知

文件通知(篇1)

  西秀区各中小学、幼儿园:

  20**年6月4日,区教育工会下发《关于举办教工杯篮球运动会的通知》(区教工字【20**】14号),要求各学校积极组织参与报名比赛。

  为确保本次比赛的公平、公开、公正,在区教工字【20**】14号的基础上,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参赛队员的资格

  1、队员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教师

  2、队员是借用人员的必须以西秀区区委组织部下文的文件为准。

  二、学校代表队报名所需提供的材料

  1、20**年“教工杯”球队报名表(单位处加盖学校公章、贴有十名队员的集体照片)。

  2、十名参赛队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十名参赛队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4、十名参赛队员的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5、《全校在职人员20**年6月份的工资发放清册》同时盖有学校公章及信用社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西秀区教育工会

  二0**年七月五日

文件通知(篇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2009〕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做好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的工作部署,深刻吸取山西襄汾“9·8”尾矿库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教训,严厉打击尾矿库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研究制定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推进尾矿库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在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基础上治理了一大批隐患,促进了尾矿库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但是,尾矿库各类小库多,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管理弱化,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少数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全监管力度不够;全国有危库、险库、病库总数达4910座,重大安全隐患多,治理进展缓慢。尾矿库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做好尾矿坝安全度汛工作的要求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9〕10号)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提高

  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根据尾矿库的规模、危险程度,逐库落实行政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加大联合执法协调力度,督促尾矿库企业严格落实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责任制,加强监测监控,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二、深化汛期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

  〔2009〕32号)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定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深入排查尾矿库安全隐患。要加大关闭取缔工作力度,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要落实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对危库要责令立即停产,组织抢险;对险库要限期消除险情;对病库要按照规程要求进行治理。要加强对废弃或停止使用尾矿库的管理,依法履行闭库程序,落实闭库责任。要查清尾矿库下游重要工业设施、居住区域和人员聚集场所情况,对可能威胁企业、居民区安全的尾矿库要落实资金和配套措施,尽快组织搬迁。

  三、切实做好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国土、环保、水利、气象、海洋、地震等部门联系,建立工作机制,强化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尤其要强化对强台风和局部强降雨天气的监测预警,切实防范突发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引发的尾矿库灾害。要逐库制定尾矿库安全度汛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加强预案演练,确保快速有序应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文件通知(篇3)

  鼓励广大同学走向社会、深入企业,通过参观调研、挂职体验、见习创业等形式,深入了解行业发展前景,提高综合职业素质;在实践中经受砺炼,切实增加就业前的实践经验和对职业生活的感性认识。

  鼓励广大同学积极行动,深入到下岗职工、敬老院、福利院、贫困学生家中,广泛开展 送温暖、献爱心 活动,大力弘扬 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的和谐新风尚,展现出当代大学生的奉献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以 绿色照亮中国梦 为主题,通过对不同群体的环保意识、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现状进行调查与分析,使学生自身和市民增强生态文明意识、关注各类社会民生问题的同时,培养奉献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为扩大我校在全国各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现鼓励我院青年学生利用寒假契机,向家乡学校领导、老师宣传介绍我校的相关情况以及招生的有关政策等,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并动员优秀学生报考我院,为我院凝聚新生力量。

文件通知(篇4)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2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办发[2009]43号)精神,有效治理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和行政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现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定,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高度重视,把它作为湖北促进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切实有效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十分重要和必要。

  指导思想:坚持以中央和省一系列方针政策为指导,以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为重点,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对照标准和要求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一批违纪违法案件,完善一批规章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堵塞管理漏洞,着力解决城乡规划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文件和规章制度在工程项目中不健全、不落实,履行 工程监理职责不到位,施工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质量检测弄虚作假,工程质量低劣,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以及行政监管薄弱等问题;着力解决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和调整容积率等突出问题,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促进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

  工作目标:建立完善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和管理法规制度体系,深化城乡规划、工程建设领域改革,规范建设市场行为和行政行为,使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明显减少,房地产开发规划审批环节腐败问题易发多发势头有效遏制,逐步实现权力行使安全、资金运用安全、项目建设安全、干部成长安全。

  二、工作任务、主要措施和责任单位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工作任务:积极配合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着重解决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突出问题,促进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

  主要措施:

  1、加强对执行法定工程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合同备案、委托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工程建设程序,确保建设项目依法建设。

  2、加强建筑节能评估审查。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相关制度,强化对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管。

  3、健全重大项目决策制度。推行项目审批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和听证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单位:厅城市规划处、村镇建设处、勘察设计与科技处,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工作任务:积极配合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化、标准化,着重解决招标投标从业机构、人员的规范管理。

  主要措施:

  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加强中介组织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责任单位: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三)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工作任务:着重解决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在房地产开发中违规调整容积率等突出问题。

  主要措施:

  1、严格落实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深入开展专项治理,进一步完善对相关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

  2、严格实施《城乡规划法》,完善配套法规制度。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清理各 类规范性文件,完善《城乡规划法》相关配套法规制度,抓紧制定出台《湖北省实施办法》,研究制定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制度及违反城乡规划行为分类及处罚量化标准。

  3、加强对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城乡规划管理的长效机制。继续深入开展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专项检查工作,不断完善规划公开、公示、听证和公众参与的程序和办法。研究制定监督检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及受理投诉举报等相关制度。

  责任单位:厅城市规划处、住宅与房地产业处、村镇建设处、监察室

  (四)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的管理

  工作任务: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薄弱、擅自变更设计、不认真履行施工监理责任、建设质量低劣和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主要措施:

  1、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的过程监管。推行职责明确、高效运作的劳务管理模式。积极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

  2、加强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规范设计变更。

  3、加强对工程监理机构的管理,规范工程监理行为。

  4、完善质量管理法规制度,明确质量标准,落实工程质量 领导责任制。

  5、完善安全管理法规制度,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细化安全措施,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责任单位: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

  (五)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工作任务:积极配合建立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着重解决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搞“暗箱操作”,以及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信用缺失、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积极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公开透明。

  主要措施:

  1、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工程建设重要信息公开,及时公布项目施工工程管理、合同履约情况、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结果等相关建设信息。

  2、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利用各种媒体,建立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全省建设领域信息共建共享,并将相关信用信息逐步纳入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诚信系统。

  3、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整合全省各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性数据库。

  4、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

  责任单位: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省建设信息中心,厅办公室、城市建设处、监察室

  三、工作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

  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成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厅党组书记、厅长李德炳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占世良,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朱建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厅监察室、办公室、城市规划处、城市建设处、勘察设计与科技处、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和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省建设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厅机关党委副书记曲波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部门单位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制定工作方案。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安排情况和相应领导机构、工作机构人员及工作联系电话、联系人等情况要在10月20日前报省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周密部署安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工作方案,制定工作计划,召开工作会议,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精 心组织实施。

  (二)自查整改阶段

  对照标准要求严格自查督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进行自查排查。重点督促2008年以来各级所有竣工和在建的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的上述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开展自查。自查工作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行。自查时间截止至2009年12月底。各地要将自查排查情况于2010年1月底前书面报告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自查情况选择重点项目、重点环节进行督查。

  认真整改解决突出问题。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要按照所承担的任务内容,积极推动,把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的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建立综合监管平台,健全各部门有效联动、密切监控的监督机制。要大力加强行政执法力度,认真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三)巩固提高阶段

  认真开展“回头看”检查。对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规定进度和目标要求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加强长效机制建设。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中创造的好经验,及时把比较成熟的措施和办法转化为规章制度;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做好总结验收。在专项治理工作临近结束时,各有关单位要对专项治理工作认真进行自我总结,市州要做好对所辖县市区工作进行复核检查,省厅在市州验收的基础上进行验收点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步骤总结好的的做法、成效、经验、问题和解决办法,及时报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配合抓,形成专项治理工作合力。

  (二)加强政策指导。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研究专项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政策界限,实施分类指导,破解工作难题。要抓住专项治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找准症结,提出对策。要拓宽视野,创新思路,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有效地推动专项治理工作。

  (三)加强统筹协调。要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查办案件,解决突出问题。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把排查问题、进行整改、加强监管、完善制度有机衔接起来,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作风建设年和能力建设年活动、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加强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处理好各项工作的关系,确保专项治理实效。

  (四)加强督促检查。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大督查力度,督促工作落实。对治理工作迟缓的,要重点督查,促其整改;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要及时报送省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件通知(篇5)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单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前已参保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意见》(晋人社厅发〔20**〕51号)下发后,有关单位和职工以及经办机构就一些具体问题来文来电咨询,为进一步做好补缴工作,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现就实施中的几个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51号文件第一条“中断缴费”,既包括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也包括参保前应缴未缴。劳动年龄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参未参、应缴未缴企业职工,也可以按照51号文件补缴办法,办理参保补缴手续。

  二、劳动合同制职工,补缴1986年10月至1991年12月期间费用的,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后附)的60%为基数,单位按20%、个人按8%的比例并加收滞纳金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全省劳动合同制试行期间招用的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招用之日至1986年9月,按视同缴费年限处理,不再补缴。

  三、城镇企业的原固定工、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之外的其他用工,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95年1月起补缴;1995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四、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1998年7月之前从事个体工作或灵活就业的,可从1998年7月起按补缴办法补缴;1998年7月之后的,按实际从事个体工作或灵活就业之月起补缴。但一次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十年。

  五、曾经为企业职工,现在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人员,如在企业工作期间中断缴费的,按企业职工补缴办法补齐欠费。灵活就业期间中断缴费,个人申请要求按补缴办法补缴的,可以受理补缴。

  六、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单位已经按实际工资收入进行过扣缴,但没有缴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造成中断缴费的,如扣缴原始材料完备可查,也可按原实际工资收入补缴。

  七、职工工作流动,在两个及以上单位工作,在原单位造成的中断缴费,原则上按“谁欠费,谁补缴”处理。经协商同意的,也可以由现工作单位办理补缴。

  八、按规定办理了补缴的人员,遇有跨省转移的,其1998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的个人账户规模,调整为11%后,办理转移。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要共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畅通参保补缴渠道,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妥善处理和解决问题,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应保尽保。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年11月12日

文件通知(篇6)

  全体老师:

  学校原定于上学期9月底召开的校运会,由于场地建设的原因,推迟到本学期召开,经学校研究决定于4月 28-30日在我校运动场举行第三十一届校运动会。

  本届体育运动会规模宏大,项目齐全,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各班主任老师,体育老师,要积极组织学生进行比赛规则的宣传教育,组织学生进行赛前训练。号召全校师生掀起阳光体育运动热潮,努力保证发挥每一个学生的运动潜力,充分体验体育运动会的乐趣。

  各班主任老师请注意:由于上学期的'学生运动会报名表我们已经汇总过,本学期就不再发报名表了,如有报名后转走的学生,请把该学生的姓名和替换的学生姓名报给我,到时比赛的时候,点到该学生的姓名时,由替换的队员到点录处做更改,到时点录处有替换单的底子。 替换的学生必须是和该学生同年龄组的方可替换。

文件通知(篇7)

  【发布单位】80402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1]1号 【发布日期】2001-01-04 【生效日期】2001-01-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1〕1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全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一月四日

  全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了维护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从严治政,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为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法制环境,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抓紧清理、修订和完善相关经济法律法规”和省委七届十次全体会议提出的“抓紧做好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清理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一、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为原则,以保护、发展先进社会生产力,促进全省经济、文化和社会全面进步为根本目的,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培育、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出发点,把清理工作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与深化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与政府机构改革结合起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二、清理工作的对象和范围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其对象是建国后到2000年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重点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到2000年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包括:

  (一)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二)太原市和大同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

  (三)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四)太原市、大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五)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三、清理工作的分工

  这次清理分工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和发文机关与草拟机关双向负责的原则。此外,下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也可以对上级人民政府对口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也可以对相关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相关部门主要实施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

  省人民政府领导并负责全省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领导并负责本地区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并负责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本部门代人民政府草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由省人民政府原起草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双向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初步清理意见,经协商后,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对地方性法规提出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清理意见的,按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原草拟部门双向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初步清理意见,经协商后,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在这次省级机关机构改革过程中,原草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被撤销、合并或进行职能调整的,由现在承担此项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并提出清理意见。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清理分工,参照省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的清理分工进行。

  欢迎各级人大、人民政协、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民主党派以及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欢迎并鼓励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对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订或废止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广大人民群众或企事业单位可以针对实际工作和生活中体会和感受最深的规范性文件,署名或不署名向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文秘机构提出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和建议。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文秘机构应认真研究广大人民群众或企事业单位的清理意见,及时上报审定。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可举行听证后。对积极参与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提出有价值清理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予以适当的表彰鼓励。新闻媒体应关注并及时报道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参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四、四、清理工作的标准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各地、各部门必须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严格地审查,明确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三种意见或建议。

  (一)继续有效的标准是:

  1.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一致的;

  2.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一致的;

  3.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能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实践证明是可行的。

  (二)应予修订的标准是:

  1.个别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相抵触或不相适应的;

  2.个别内容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的;

  3.个别内容带有明显计划经济色彩,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不符合WTO运行规则以及妨碍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

  4.原执法主体需改变的;

  5.其他情形应予修订的。

  (三)应予废止的标准是:

  1.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前制定的;

  2.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相抵触或不相适应的;

  3.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的;

  4.主要内容带有明显计划经济色彩,严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不符合WTO运行规则以及妨害社会主义统一市场运行规则的;

  5.执法主体已取消的;

  6.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不存在的;

  7.规章已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

  8.规范性文件已上升为规章的;

  9.其他情形应予废止的。

  各地、各部门在清理和报送拟修订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时,应简要注明修订或废止的理由,提出具体的修订条款及内容。

  建国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还不能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有关执行或草拟部门应在提出废止意见时,同时提出新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按程序通过后执行。

  五、五、清理工作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从2001年1月至4月15日共用三个半月时间进行集中清理工作。集中清理工作可分为四个阶段,具体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是:

  (一)组织动员阶段(1月5日至1月31日)。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和省人民政府召开全省清理规范性文件电视电话会议的基础上,各地区行政公署,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工作部门都应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确立清理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召开清理工作领导组会议,制定清理工作计划并责任到人。

  (二)落实任务阶段(2月1日至2月10日)。各地(市)、各部门在确定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确定工作人员,落实工作条件,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的基础上,落实任务,摸清应清理对象的底数,做到不打埋伏、不留死角。摸清底数的标准是,有准确的件数、有详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正规的规范性文件文本。

  (三)实质审查阶段(2月11日至3月1日)。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分级分部门展开清理工作。逐件提出该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具体意见或建议。本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需修订或废止的,由本部门研究后重新修订发布或明令废止,并将修订或废止的情况和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部门起草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该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负责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文秘机构审核,经协商后,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四)验收总结阶段(4月1日至4月15日)。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自检和总结,写出清理工作总结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清理总结报告报县级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的清理总结报告报地区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设区市的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清理总结报告报省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在各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自查和总结的基础上,上级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工作验收。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清理工作进行验收;各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所属工作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清理工作的验收;省人民政府组织对所属工作部门和各地区行政公署、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的清理工作验收。省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汇总全省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总结报告,写出全省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总结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全部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这次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六、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领导,统一协调,统筹安排,保证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省人民政府成立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领导清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杨季春 省人民政府秘书长

  副组长:赵命柱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郭国太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27个)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省教育厅 省科学技术厅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交通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

  省文化厅 省卫生厅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环境保护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物价局 省煤炭工业局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郭国太(兼),副主任:牛支元。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确定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工作。

  七、七、几点要求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要清理的文件时间跨度长,数量多,工作难度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务必十分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制定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的清理工作方案,具体落实清理工作任务,及时分析、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这次清理工作实行工作责任制。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为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清理工作负总责,保证本单位按时保证质量地完成清理工作任务。凡是发现哪级、哪个单位承担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该修订的未修订,该废止的未废止,要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清理工作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自行解决。省人民政府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的日常费用由省财政解决。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文件通知(篇8)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我办已于20**年8月18日发出了《关于政务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越府办〔20**〕62号),现对该《通知》中的“越秀号”信息服务直通车之为民服务专列项目建设补充通知如下:

  一、区信息办已做了部分单位为民服务业务的梳理,整理出《部分职能单位业务梳理情况表》(详见附件1,下称《情况表》),请《情况表》中的有关单位,在区信息办前期整理的基础上,将本单位为民服务的相关业务重新进行梳理。梳理时,要求对《情况表》中已有的内容重新按《越秀区为民服务业务受理调查表》(下称《调查表》,详见附件2)的要求进行确认;对《情况表》中不全面或没有、但日常工作中存在的为民服务业务内容,按照《调查表》的要求进行梳理后填报。

  二、《情况表》中没有体现但日常工作中有面向为民服务业务的单位,请按《调查表》的要求对所有的为民服务业务进行梳理填报。

  三、各街道办事处暂不用梳理报送为民服务业务。

  四、其他事项按越府办〔20**〕62号通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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