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的通知

2023-04-25 12:18:29 计生通知

  经过出国留学网的耐心整理和筛选我们终于推出了最新的计生的通知。在目前的学习和工作中,我们都会遇到公告通知的相关发布。公告通知是用来发布法规、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请收藏本文并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计生的通知 篇1

  一、实习性质与目的

  根据《黑河学院中文系广播电视新闻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目标,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习,并认真完成实习任务。

  专业实习是广播电视新闻学专业本科生培养的必要教学环节,通过实习,使学生进一步巩固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了解媒体发展的前沿信息,提高学生专业理论、专业技能的运用能力和主动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一)具体地感受和了解广播电视新闻学专业相关领域、相关行业的现状和发展动态,对广播电视新闻学专业相关领域和相关行业形成较为系统、全面和真切的认识,增强对广播电视新闻学专业的热爱。

  (二)具体地感受和了解广播电视新闻学专业所涉及而在校内又缺乏直接认知机会的特殊环境,并在实际工作中获得初步的职业体验。

  (三)与毕业论文和专业课教学等环节相结合,接触和承担特定的专业任务,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良好学风,提高学生应用所学知识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专业素质的综合训练。

  通过对学生毕业实习情况的考察,全面检验其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情况,检验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检验其组织协调能力、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实习内容

  (一)新闻的采访、写作、主持、摄影、摄像、编辑、评论,广告的策划、创意和制作等业务。

  (二)新闻调查、项目策划及有关社会活动的公关和组织。

  (三)新闻事业的现状及发展态势。

  (四)新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职业道德。

  (五)相关的管理工作。

  三、实习任务

  (一)了解广播电视新闻学基本原理在新闻工作中的具体运用,明确新闻宣传的政策法规。培养学生的政治敏感性、新闻敏感性和正确的新闻价值观。

  (二)通过了解参与广播电视新闻的实践制作过程,增强学生新闻采访与写作、新闻摄影摄像、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音、主持等新闻实务的操作能力。

  (三)了解平面媒体的运作流程,增强学生新闻采写、新闻编辑、新闻评论等业务操作技能。

  (四)了解网络等新兴媒体运作流程,增强学生网络编辑、网络信息获取、选择和加工等实践操作能力。

  (五)在实践中提高学生观察和认识社会生活的能力,并进一步提高学生适应社会发展,与人交流沟通的能力。

  (六)通过实习活动积累资料和素材,为毕业论文的撰写做好前期准备。

  四、实习要求

  实习程序与时间安排

  1.遵守实习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主动热情承担工作,尊敬师长,谦虚谨慎,团结合作,注意人身安全。

  2.实事求是,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工作。

  3.按时实习,准时返校,按照要求认真撰写实习报告。

  五、实习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标准

  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应根据实习大纲和具体计划,写出实习日记,记录实习的收获、心得和发现的问题,并及时与实习导师或班主任交流。实习结束时,学生必须收集实习成果并写出实习总结报告。

  学生实习结束后,由实习单位负责人和实习导师填写实习鉴定和评语,再由班主任根据学生的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及实习单位的鉴定与评语进行综合评分,评分按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成绩及格以上的学生,可获得该次实习的学分,凡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必须重修;缺实习成绩或实习成绩不及格的学生,毕业时按结业处理。

  六、实习报告的内容与要求

  实习报告一般由下列几部分组成:

  1.实习单位概况;

  2.实习岗位职责的具体内容;

  3.实习工作的详细过程;

  4.实习的具体成果(附实习期间刊发或播出的文字、照片或视频作品光盘和录像带,有相关主管批示的节目播出或作品录用证明,栏目、节目策划论证文本,节目获奖证书原件等);

  5.实习效果分析;

  6.对专业基础理论教学的意见或建议。

计生的通知 篇2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有关

  问题的通知

  皖政办〔2007〕7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2年颁布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或者由所在单位给予与之相当的一次性补助。”这一奖励规定总体执行情况是好的,但在少数地方和部分企业未得到很好执行。为切实全面贯彻落实此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法律严肃性、建设责任政府、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高度提高认识,增强执行《条例》的自觉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所在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规定,认真落实奖励政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条例》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二、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企业可以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方式,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依法确定。

  三、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可从企业国有净资产中一次性安排支付,企业国有净资产不足的由同级财政弥补。

  四、尚未享受计划生育奖励的国有企业退休职工,由原企业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标准支付。其中已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其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五、无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资金,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财政承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计生的通知 篇3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鲁政办发[2001]8号 【发布日期】2001-03-02 【生效日期】2001-03-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等部门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1〕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厅、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进一步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工作,优化我省出生婴儿性别结构,是一件关系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以及国家和民族负责的态度,坚决地、有效地将这项工作抓紧抓好,促进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00一年三月二日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

  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省计生委、省卫生厅、省药监局 二00一年二月五日)

  《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实施两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规定》,坚持依法行政和提高规范化管理与服务水平,使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势头得到了有效控制。全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已由1997年的111.2,下降到目前的108.7,实现了连续3年稳步回落,从而对优化我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从近期省人大对部分地区进行的《规定》执法检查情况来看,有些地方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特别是二胎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人为干预出生人口性别的问题依然存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规定》,有效地控制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状况,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控制出生人口性别工作的领导

  解决好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是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是关系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各地要在抓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同时,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控制出生婴儿性别比工作,把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定期分析研究本地区出生人口性别比状况,一旦发现性别比偏高的问题,务必及时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传播方式,加强对《规定》及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的舆论宣传和社会教育,在全社会倡导“多生不如优生”、“生女生男顺其自然”的现代生育观念,形成男女平等的新型文化和社会氛围。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特别是妇产门诊、B超室、流引产手术室,都要悬挂《规定》全文,并设置“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加强对计生和卫生工作人员特别是技术服务人员的管理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帮助他们树立大局观念,严格执行《规定》,自觉抵制人情关系和利益诱惑,做执法守法的模范。

  二、二、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规定》全面落实

  (一)实行计划内怀孕终止妊娠报告审批制度。计划内怀孕的孕妇,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应当在终止妊娠前报告当在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并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对胎儿是否患有严重疾病的诊断,应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与卫生部门联合组建的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经批准实施流引产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与有关科室及相关人员签订责任书,规范和完善登记、审验、诊断、施术、报告等项工作制度,进行严格检查,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施术人员对要求流引产的,应当问明身份,查明原因,审验计划生育部门允许终止妊娠的证明后方能实施手术。因孕妇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不及时施术将严重影响孕妇健康的,由两名施术人员共同签字后方可实施手术,并应在术后24小时以内,由施术单位及时报告所在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二)加大对B超机使用和染色体检验技术应用的监管力度。一是建立B超机使用审批和登记备案制度。各级计划生育和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部门职责,对各自系统内现有B超机和染色体检验技术应用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备案制度,并定期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保健的监督管理,尤其要加强对行业医院、企业医院和个体行医者的监督管理,取缔非法行医,禁止个体行医者购置使用B超机、使用染色体检验技术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二是规范B超机和染色体检验技术使用制度。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要进一步落实禁止使用B超机和染色体检验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责任制,建立完善的B超机和染色体检验技术管理制度,把B超机、染色体检验技术的使用作为机构内部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实行岗位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并落实相应的奖惩措施。B超机使用和染色体检验技术应用工作要实行双人工作制度,落实工作室进入许可、双人共同操作、检查结果共同签字负责等制度,防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三是加强对B超执机人员的选用和培训工作。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要选拔政治素质高、纪律观念强、职业道德好、业务技术精的技术人员担任B超机操作员和染色体检验技术人员,并实行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签订岗位责任书,强化法制观念。

  (三)进一步规范和控制终止妊娠类药物的流通、使用和管理。一是加强经营管理,规范流通渠道。终止妊娠类药物的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流通渠道进行销售,不得以其他任何手段促销;在省内仅限于省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和省妇幼保健所对终止妊娠药物按条条经营,并定期将经营情况报省药监局备案,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参与经营,禁止在药品零售店、药房及其它任何地方销售。二是规范使用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终止妊娠类药物属于处方药物,必须由符合国计生科字〔1994〕29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在医生的指导和监护下进行使用。允许使用终止妊娠类药物的机构,必须在其药房实行专人专柜保管,并严格按妇产科主治医生的处方发药,禁止个体行医者使用终止妊娠类药物。三是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强化监管措施。各级药品监督、计划生育、卫生部门要协同其他有关部门,对终止妊娠类药物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定期进行自查或联合检查,发现违法经销、使用的,依法严肃查处。

  (四)完善孕期随访服务制度。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要以提高服务质量为宗旨,积极开展对育龄群众的生殖保健服务。对符合政策并申请生育的育龄妇女,要实行孕情随访服务和生育全程监测制度。对计划内怀孕已满3个月的,要坚持村级每月一次访问,乡镇两月一次保健。对在随访服务中发现异常现象的,及时报告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组织鉴定。对外出流动的,要与其流入地加强信息联系,共同做好孕情随访服务和生育全程管理。

  三、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执法质量

  各级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部门要将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列入考核内容,确保责任到位。

  (一)对违反《规定》行为及时查处,严厉打击。对违反B超和染色体检验技术管理规定,私自为孕妇进行检查、检验,或私自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一律作开除公职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加强《生育证》审批发放工作。对计划内怀孕4个月以上,无故私自流引产或者所述流引产理由没有证据证明的,视为选择性终止妊娠,一孩的3年内不予安排生育,二孩的终生不再安排生育。无故脱离孕期随访服务,超过预产期而孩子不知去向且没有证据证明孩子已死亡的,视为已生育,不再安排生育计划。

  (三)建立有奖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结合计生部门孕情全程监测,动员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违反规定非法终止妊娠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典型事件,除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外,同时追究其单位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对遗弃婴儿和溺杀婴儿的犯罪行为要严厉打击,依法惩处。

  四、四、加强部门协作,搞好综合治理

  各级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共同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一是加强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和信息交流,把计划生育各项管理服务统计信息与卫生部门的孕妇B超使用、流引产、接生及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等有关情况相互对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杜绝私自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行为,防止出生婴儿性别改报、错报以及谎报出生死亡等情况的发生。二是共同规范和加强对终止妊娠类药物的市场管理,完善终止妊娠类药物的专营制度。三是加强跨县、跨市以及跨省的横向工作联系和信息交流,加强边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堵塞管理漏洞。四是抓好国家计生委出生人口性别比干预项目试点,不断总结经验,促进全省范围内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改善。

  各级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部门每半年要召开一次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力争经过2-3年的努力,使我省的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到正常的范围以内,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计生的通知 篇4

    一、实习情况简介

  我在xx品牌设计公司实习,在这里实习感觉很好,每天做的事都让我学到东西,基本上就是我们接单之后我们从设计一直到产品交到客户手中就算一个单做完,这样的流程对我们都很好可以让我们学到和了解到很多我们不懂的东西。

  通过接触设计和生产实际,加深学生对所学专业在企业和设计公司中所出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巩固专业思想,激发我们勤奋学习的热情,并增强我们的群众观点、劳动观点和对社会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同时了解和体会设计师和工程技术人员认真勤奋工作的态度和对事业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二、实习内容

  在xx品牌设计公司实习的这段时间里,让我体会到做事的艰难。以前什么事都没做过,在家只知道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经过这次实习,让我明白了两个道理。1、做任何工作都要积极、认真负责;2、要不怕辛苦、不怕困难。

  以前,我总是盼望早点到社会参加工作,因为我总觉得工作是一件很容易的事,可是当我离开校园,真的进入社会实习后,才真正体验到工作,并不是想象中的那样,它又苦又累,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一开始,我在xx品牌设计公司实习。上班第一天,我的心情激动、兴奋、期盼、喜悦。我相信,只要我认真学习,好好把握,做好每一件事,实习肯定会有成绩。

计生的通知 篇5

  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 湖南省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颁布部门】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湘安监办[2010]120号

  【颁布时间】 2010-08-27

  【实施时间】 2010-08-27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处室(中心),执法总队: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根据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以下制度。

  一、局长为本局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办理工作在局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分管领导协助局长做好这项工作。

  二、办理工作在局内实行处长(室主任)责任制,各承办处室的处长(室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三、办公室为办理工作的综合管理处室,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各业务处室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答复。重点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要做到主要领导批办率、与代表见面沟通率、代表委员参与率、代表委员满意率、按时办结率5个100%。

  四、办理程序:

  (一)交办

  1、办公室要认真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及时从网上下载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交办我局的建议提案,认真收集、清点、核对、整理、登记,并根据建议提案内容,提出主办、会办及分办等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局机关要采取召开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等方式,对建议提案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专题研究,办公室要结合会议研究的情况,及时把任务分解,把建议提案件交具体承办处室办理。

  3、凡建议提案中涉及的事项需两个以上的承办处室,有关承办处室要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分别办理;需要确定主办处室的,应在交办时予以确定。

  4、各承办处室接到交办的建议提案件后,应认真清点,仔细核对,发现有不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收件之日起5日内向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提出转办意见,退回另行交办,不得搁置不告或自行转送其它处室。对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的,也应在收件之日起5日内明确办结时间、具体承办人,并及时将信息反馈至办公室。

  5、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各承办处室所反馈的信息,该重新交办的要抓紧交办,确实不属本局职责范围内的,应在收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退办理由,经局领导批准后,及时从网上办理退办手续。

  (二)承办

  1、建议提案由本局单独办理的,承办处室自接办之日起2个月内,将书面答复意见交办公室。凡由两个以上承办处室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主办处室应积极与会办单位协商办理事宜,及时综合会办单位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将书面答复意见交办公室。

  2、建议提案由本局主办,其他单位会办的,承办处室要积极主动地与会办单位沟通,自接办之日起2个月内收集会办意见,并将书面答复意见交办公室。

  3、建议提案由其他单位主办,由本局会办的,承办处室应在收到建议提案后1个月内将书面会办意见交办公室,以便于办公室函告主办单位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4、建议提案由本局与其他单位分办的,由本局与其他单位按各自职责进行答复,承办处室必须自接办之日起2个月内,将书面答复意见交办公室。

  5、各承办处室在办理建议提案答复过程中,要加强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和交流,并认真填写《建议提案办理沟通联系表》(具体格式见附件1),将与代表委员沟通的时间、地点、方式、结果记录下来,与书面答复意见一并交办公室。

  (三)审核

  1、办公室在收到各处室上报的书面答复意见后,及时联系人大代表、提案者确认其是否满意,对有反映不满意的建议提案答复函,要打回相应的承办处室,责令其重新办理,直到代表委员满意为止。

  2、对代表委员确认满意的建议提案答复函,办公室要逐件核查原件内容,认真修改答复意见,确保答复函格式规范,文字简明流畅。

  3、为确保该解决的问题解决,答复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答复函务必按照正式行文的要求,送相关处室会签,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签发。

  (四)答复

  办公室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结果直接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对个别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或提案,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完毕,应先作简要答复,说明原因,办理完毕后再作正式答复。

  1、答复函应按统一规定的书写格式和要求印制并加盖单位公章(具体格式见附件

  2、附件3)。

  2、答复的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承办单位,不得由其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直接答复。

  3、由若干个承办处室会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办公室统一综合并答复。

  4、办理结果应在答复函的右上角分4类标明:

  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标“a”;

  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标“b”;

  3、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决的标“c”;

  4、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标“d”。

  5、对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将答复件寄送联名的每一位代表;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应将答复件寄送前三位提案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内容相同的,应分别行文答复。

  6、建议提案答复件除主送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外,还需抄送省人大联工委或省政协提案委和省政府办公厅各两份;有会办单位的,应同时抄送会办单位。在向代表委员寄送答复件时,应同时附上《征求意见表》(具体格式见附件

  4、附件5),征求其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并按要求将建议提案的答复件、沟通情况及时在网上答复,五、在办理答复过程中,各处室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实效,保证办理质量。对建议提案所提问题要认真研究,逐项作出答复。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实施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六、承办处室和承办人员应积极主动和会办单位联系、协商,邀请协办单位共同参加与建议提案提出人的面商座谈或电话联系。属于我局会办的建议提案,承办处室和承办人员应认真负责地协同主办单位研究办理。

  七、为提高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质量,承办处室和具体承办人员应主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取得联系,可采取登门拜访、出差顺访、现场座谈、专题调研、电话联系、网上沟通、短信息、寄送资料、委托下级单位沟通等方法,广泛征求意见,交流情况,沟通思想。对于重点建议提案和党派团体提案,必须面商座谈,现场办理。

  八、承办处室和承办人员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办公室应做好进度记录,并严格按照要求,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和局长汇报。承办处室和具体承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办公室反馈。

  九、对代表委员所提的问题因政策等客观因素难以解决和落实的,经反复做工作,代表委员仍表示不满意,办公室及要如实将情况向省人大联工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反映,争取各方面力量支持,共同做好协调工作。

  十、办公室在建议提案办理完毕后,要认真总结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书面总结材料,并将底稿及答复文件等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以备查阅。

计生的通知 篇6

  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低保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查看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04]99号

  【颁布时间】 2004-08-11

  【实施时间】 2004-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低保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低保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低保工作的意见

  最近,民政部召开了全国城市低保工作视频会议,对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这次会议精神,加强和规范我省城市低保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学习宣传力度,进一步完善低保政策和制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城市低保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强对低保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争取全社会对城市低保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为完善地方低保政策和制度提供准确依据。要定期组织低保工作人员、街道和社区干部进行学习培训。同时,要教育困难群众实事求是地向组织反映自

  己的生活情况,严禁弄虚作假。要对近几年城市低保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各项低保政策和制度。

  二、合理确定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员、农垦和森工企业特困职工、部分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暂时未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刑释解教人员纳入低保。要严格政策界限,不得随意扩大低保范围。

  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低保人员家庭收入核查的有效办法。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条件的人员申请低保,要严格政策条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介绍就业者、无故不参加社区公益劳动者以及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居民平均水平的申请人,原则上不纳入低保范围。在加快小城镇建设、旧城改造及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产生的农转非人员的申请,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绝不能把低保作为化解矛盾的手段。不属于政策规定范围之内的特殊生活困难人员,可通过临时救济或其他救济途径解决其生活困难问题。

  三、加强审核,做到公平、公正、透明

  对已经或拟纳入低保范围的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认真进行审查和复核,做到该保的一定要保,不该保的坚决不保,坚持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

  (一)坚持民主评议、社会监督和集体研究审批的工作程序。各社区居委会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工会和热心公益事业的居民代表,组成家庭收入核定小组、民主评议小组、信息反馈小组,加大对低保户的监评力度,并通过走访取证、张榜公布等形式,广泛征求辖区居民的意见。低保户的确定由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审批。要通过分级管理、分级监督、集体研究决定的程序,严格把好低保对象入口关。

  (二)准确核定低保对象家庭的实际收入。街道和社区居委会要采取走访了解、取证、依据生活支出推算收入和实行行业收入评估等办法,核实申请低保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对灵活就业人员,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协调物价、工商、税务、统计、劳动、财政等部门以及物业管理单位,针对不同地段、不同人员类别、不同年龄结构和不同季节收入差别,通过劳务市场调查、收入预测和月收入情况统计,核准实际收入。对从事街头劳务、家政服务、装饰装潢、临街和早晚市设摊、开设修理及饮食服务摊点等的人员要进行收入寻访和消费支出、管理费上缴等方面的调查测算,形成行业收入的抽样标准,并以此计算实际收入。对下岗、失业和出中心人员,在原单位取证后,经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实,再计算实际收入。要力争客观、全面、真实地了解和掌握困难群众的家庭生活状况。

  (三)建立健全责任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实行谁调查、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制定调查、审核、审批责任追究制和申请审核报批、动态管理调整、低保与就业衔接、上访控制、低保金社会发放、补差标准等方面的考核办法,不断总结经验,完善责任制,努力使城市低保工作更加规范。

  四、分类建档施保,保证重点低保对象基本生活

  要根据低保对象的家庭情况,科学分类,形成有一定灵活性和针对性的低保标准和补差标准体系。要将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因病因残无收入的人员或收入较低又不固定的家庭作为低保重点。对其他人员要依据劳动能力、就业条件和家庭经济基础、身体健康状况的不同,确定适当的补差标准。

计生的通知 篇7

  通过社会实践,可以把我们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客观实际中去,使自己所有用武之地。以便能够达到拓展自身的知识面,扩大与社会的接触面,增加个学的理论知识人在社会竞争中的经验,锻炼和提高自己的能力。

  实习时间:

  年月日——月日

  实习地点:广告公司

  实习内容:

  年1月日,由于学习需要我进入到广告公司进行了为期两个星期系统设计的实习活动,进行学习。在,广告公司属于典型本土小公司。其公司主要有环境及节庆装饰,广告设计等几部分业务组成。

  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本着创意的原则,引进国外广告公司全新理念,并结合本土广告公司作业优势,探索出一套独特而有效的广告公司运作模式,是一家集管理、人才、技术于一体的专业广告公司。同时,以“为客户提供一流设计、协助客户塑造良好企业形象”为目标,“诚信为本、服务至上”为原则,本着踏实、勤奋、勇于探索的精神,多层次、全方位为客户提供满意而有效的服务。

  第一天走进公司的时候,与经理进行了简单的面谈之后,并没有给我留下过多的任务,先让我熟悉一下环境,了解了一下公司的状况,包括其规模、部门、人员分工等。然后让我参与对可口可乐广告海报的设计,设计的过程中正好测验一下我的能力。

  很幸运,一进公司便能参与的设计项目之中,正好锻炼一下自己。但由于经验不足,我在开始的时候,未能做出很好的设计方案。后来通过设计主任的指导和同事们的帮助,再加上学校所学的专业知识,做出了较好的方案。经过两天的磨合,自己有哪些缺点和不足,便知道得一清二楚,在校的时候由于实际锻炼的机会比较少,在软件操作上还是不够纯熟。而且对于客户的要求并不能立即做出反应。

  通过前两天的工作实践,基本的了解了公司的设计流程。首先是客户提出要求,然后设计主任根据客户的需求程度,结合每位设计师的设计特点,合理的分配任务,尽量发挥出每位设计师的优点,让设计做到尽量让客户满意,更加吸引消费者的眼球。

  经过了几天琐碎的设计任务的锻炼,使我学到许多在课本中无法涉及的内容。因为工作就是与客户直接接触,我们工作的目的就是要让客户满意,当然在不能缺乏创意的同时,还要兼顾它在市场上的时效性。并不是说,有创意的设计就一定适应市场的竞争,这就涉及到设计的营销与管理的重要性。如何让设计达到预期的市场效应,首先就要对所涉及到的市场进行剖析性分析,找到最恰当的目标消费群,进行市场定位,然后确定项目的核心,一切设计行为都围绕着核心概念展开,这样才能使策划项目不偏离市场。

  这次实习丰富了我在这方面的知识,使我向更深的层次迈进,对我在今后的社会当中立足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我也认识到,要想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单靠这这几天的实习是不行的,还需要我在平时的学习和工作中一点一点的积累,不断丰富自己的经验才行。我面前的路还是很漫长的,需要不断的努力和奋斗才能真正地走好。

  短暂的实习生活过去了,心情很复杂,可以说是喜悦加留恋。喜悦的是很快就要回到学校见到可爱的同学们,留恋的是公司的同事和朋友们。

  回顾实习生活,感触是很深层的,收获是丰硕的。回头总结我的实习报告,感到十分的欣慰。它使我在实践中了解了社会,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也打开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为我即将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更达到了学校为我们安排这次实习的目的

  以上是我在实习过程中的一些感悟,这也为我的人生开启了一条新的旅程,回到学校我要在平时的学习和工作中一点一点的积累,不断丰富自己的经验,更加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在丰富自己社会经验的同时,更向我自己的人生目的地又迈进了一大步。

计生的通知 篇8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区计划生育协会

  关于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

  自治万村(居)示范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计划生育协会《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示范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发【2009】83号)和省、市人口计生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决定》精神,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行政管理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基层计生协会的优势,实行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

  进一步加强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络建设和阵地建设,加强村(居)自治制度以及自治能力建设,在我区树立一批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建设,引导广大群众自觉、自主、自愿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的相关制度和指导意见。宣传和培训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措施。

  (二)转变职能和工作思路,深化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逐步拓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切实有效地组织开展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指导村(居)加快改良传统婚育习俗,广泛倡导新型人口文化。推广“诚信计生”的经验。

  (三)支持各地加强村(居)组织建设和阵地建设。建立健全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要求的基层组织网络,按照“五有”标准,加强计生协会建设,逐步推进村(居)专(兼)职人员队伍与村(居)计生协会队伍一体化。建立健全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室、人口学校等阵地。

  (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三级联创”(国家、省、市)活动,定期进行评比表彰。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谢炎才同志担任组长,区计划生育协会专职副会长赵毅敏同志担任副组长,区计划生育协会办公室和区政策法规负责同志为成员,具体负责策划、组织万村(居)示范活动。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计划生育协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镇(街)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

  (二)进一步明确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计划生育协会职责分工。

  区人口计生局主要负责:制定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相关政策和规范;转变职能和思路,支持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组织网络、服务阵地建设,保障必要的经费;推动村(居)民委员会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协助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区计划生育协会主要负责:结合基层计划生育协会“三级联创”活动,指导做好村(居)计划生育协会建设,为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开展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指导做好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镇(街)计生办、计生协会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

  (三)组织做好万村(居)示范活动。各镇(街)计生办、计生协会要根据我区工作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镇(街)示范活动具体的实施方案,确定具体政策措施、评估要求与程序,按照各自职责,切实把示范活动做实做细。

  五、活动规划

  (一)2010年:制定方案,启动实施

  1、组织各镇(街、场)制定万村(居)示范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启动万村(居)示范活动。

  2、参加省、市举办的万村(居)示范活动培训班,并

  层层培训到村(居)。

  3、评估、审核第一批区级示范村(居)计有2个,分别是渐美村和霞阳社区。

  4、推荐市级、省级示范村(居)计有2个,分别是海发社区和寨后村。

  (二)2011年-2012年:调研评估,树立典型

  1、搞好基层组织网络建设和阵地建设,建章立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村(居)示范主题活动。

  2、评估、审核第二、三批区级示范村(居)。

  3、推荐部分市级示范村(居)参评国家级示范村(居)

  (三)2013年-2014年:理论研讨,推广经验

  1、召开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理论研讨会。

  2、评估、审核、表彰第四、五批区级示范村(居)。

  3、遴选部分区级示范村(居)参加第四、五批国家级和省级示范村(居)。

  4、召开全区万村(居)示范活动总结与经验交流会。

  二O一O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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